鞍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doc
鞍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利税、工资总额指标违法数额不满10万元或者其他总量指标违法数额不满100万元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不满2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20%以上不满5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利税、工资总额指标违法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其他总量指标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不满2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20%以上不满5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以2000元至5万元罚款。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同上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利税、工资总额指标违法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其他总量指标违法数额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不满2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20%以上不满5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5以下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6.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利税、工资总额指标违法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其他总量指标违法数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不满2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20%以上不满5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利税、工资总额指标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其他总量指标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不满2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20%以上不满5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6.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同上同上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数额占实际数额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利税、工资总额指标违法数额5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总量指标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对数指标的。1.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可以加倍处罚,但一种违法行为罚款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对个体工商户不得超过1万元。同一项指标有多次违法行为的,按违法数额占实际数额比例最高的从重处罚。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统计指标数据的,按其中占实际数额比例最高的从重处罚。拒报统计资料的。1.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4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6.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同上拒报统计资料的。2.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按拒报论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3.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4.拒绝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或不接受统计调查工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5.同一单位在12个月内再次拒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6.对拒报本地区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6.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同上同上7.拒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8.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警告,5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情节较轻的,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一)未经批准,发表尚未公布的地区性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二)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公布行业性统计资料或者专业性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三)擅自公布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件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二) 新闻、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的;新闻、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的。(一)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同上同上(三)发布尚未公布的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1)企业事业组织统计人负责人未履行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工作职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2)企业事业组织未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工作管理混乱;(3)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4)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造成单位统计资料毁坏、遗失或者拒不交公的;(5)企业事业组织未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资料不立卷,不归档,统计资料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5)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增加1倍罚款。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3.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一)不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拒不办理、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统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1)对超过法定时间30日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2)对超过法定时间90日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3)对超过法定时间180日以上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对单位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增加1倍罚款。(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3)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增加1倍罚款。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意见报请合议员会讨论批准。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统计登记证的,由统计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宣布废止,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印制或者伪造统计登记证的对单位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丢失统计登记证不及时补办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统计登记年度检验的,由统计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丢失统计登记证未及时补办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统计登记年度检验的对单位处以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3.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拒不办理、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统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拒不办理、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对单位处以警告,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责令改正。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1)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2)被处罚后,经复查仍未按期改正的。对单位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增加1倍的罚款。(1)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3)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1)原始记录不全或者有统计台帐却未记录统计数据的(2)无原始记录的对单位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1)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同上(3)无统计台帐的(4)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5)被处罚后,经复查仍未按期改正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3)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4)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5)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8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1)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2)统计人员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1)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隐瞒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真相,转移、藏匿、毁弃或者伪造、篡改统计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隐瞒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真相,转移、藏匿、毁弃或者伪造、篡改统计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对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增加1倍罚款。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三)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四)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对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4.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一)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责令改正(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较重的,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较大的,处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责令改正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4.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上(三)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的,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损失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改正。统计执法处室及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合议委员会讨论批准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一)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较重的,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损失较大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三)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的,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损失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