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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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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精选多篇).docx

    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3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23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23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23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 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构,并签署寄养协议。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心理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原则上由辖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服务。 (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原则上由已建成的虚拟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接服务,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网络信息支持。 (四)委托亲友、邻里照顾:根据老年人意愿,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与护理等服务。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负责监督。 第七条 区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各乡镇不得缩减补贴对象范围或降低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虚拟养老院充值卡)或按协议定期结算支付等形式,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各乡镇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账目清单和服务费,区民政局进行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针对老人接受服务类型,如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乡镇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第五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 (一)由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扶养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一月须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下同。)应提交有关材料: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并失独家庭证明。 (三)申请人需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2023年暂时未能对老年人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的,由乡镇按照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进行简易评估,填写淮阴区老年人失能状况评估表。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在老年人自主(无协助)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在室内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中,5-6项完成不了的为重度失能;3-4完成不了的为中度失能;1-2完成不了的为轻度度失能;都能完成的为能力完好。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失能”指重度失能;“半失能”指中度、轻度失能。 2023年起,区民政局将全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老年人基本情况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复审。 乡镇负责复审工作,在5个工作内,签署复审意见并对申请审批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区民政局、老龄办进行核批后,将核批名单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方可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各乡镇每季度具实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填写淮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补贴结算表,经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服务数额,由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直发到提供服务者账户。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各乡镇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区、乡镇民政部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综述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 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 类机构。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第七条 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关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区分各类公共服务不同性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采取不同的购买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基本住房保障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医疗卫生服务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 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均可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精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参照目录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 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适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适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加快购买服务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合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本年度服务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凡不符合规定范围及相关要求的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解决。即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随着公共服务发展,新增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财政预算。对突发应急的服务项目,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标准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及程序,资金拨付可实行预付款、分期付款、事后结算等拨付方式。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办法,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编制部门负责购买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三) 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四) 承接主体:提供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 8 时编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范围及项目、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服务监管,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率。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同时应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和取消承接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 推荐第3篇: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安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县、区(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权责明确、 1 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购买主体按本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 第八条 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适用范围为已经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危旧房和城中村)、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 新建棚改安置房以及与安置住房小区建设相关,纳入可研范围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 购买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用于棚改安置房。购买的预售商品房须获得预售许可证且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能够交付入住。 (三)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摸底调查、谈判、签订合同、档案管理、产权办理、房地产价值评估、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 第十条 棚改服务购买工作涉及安置住房的,应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 购买棚改安置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被征收户安置意愿; (二)满足现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四)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棚改安置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购买棚改安置房应针对购买对象分析研究,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可以通过开发企业测算成本价,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市场价,在充分征求棚户区居民意见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定价。安置房购买价格可以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但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4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的情况,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编制目录:A1106政府应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及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A1107政府住房保障方面的其他服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等事项,在开展采购前应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根据年度项目预算和资金筹措情况,结合购买内容的区域位置、供给特点和百姓意愿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棚改服务购买方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购买主体提出的棚改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棚改服务购买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二)购买对象的条件; (三)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购买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购买主体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购买服务事项申请,依 5 法按程序在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购买工作。 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最优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最优承接主体。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价格、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责任双方立即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按照项目合同的周期,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购买主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和服务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购买资金。 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棚改服务购买方案与购买合同及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承接主体将购买服务内容进行再次转让。因按时履行协议的需要,确需转让的,承接主体需经购买主体同意,双方签订终止服务的协议后,由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程 6 序重新购买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棚改服务购买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 (三)采购标准、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7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房源及市场销售信息,确认房源、企业开发资质的合法性,协助核定房源指导价格,协助组织房源。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管委会)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棚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管委会)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购买工作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管委会)监察部门应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棚改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物业服务实施方案. 物业服务方案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栋 数:栋 二、管理服务事项 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 ,非承重结构 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电梯井、楼 道灯、避雷装置。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 设施设备、电梯。 3、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日常养护与管理。 4、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6、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协助做好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7、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 竣工验收资料。 9、物业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预算和计划。 10、房屋装修管理。 11、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娱乐活动。 12、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收取。具体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使用费、电梯维修维护费等。 13、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 14、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 1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业主临时公约 等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等措施。 16、有偿服务。包括室内设施设备的维修安装、家政服务等。 三、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一房屋公用部位的日常养护维修:对房屋屋顶、外墙面、楼道 等共用部位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配电设施、主供水、供电、供 气管线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 共用畜水池的维护管理:共用蓄水池每季度清洗、消毒一次, 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质量标准。 (四排污设施管理:定期清疏和维修业主共用的排水排污下水管 道、化粪池的日常检查养护,确保正常使用。 (五道路维修管理:对小区内的小区级道路(不含市政道路进 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道路良好。 (六清洁卫生 1、楼道每天清扫,栏杆、扶手每天擦拭干净,确保地面无油污、栏杆无积灰,保洁率达 92%以上。 2、道路、院坝等公共场地每天清扫干净,做到果皮、纸屑、烟头 等垃圾随有随捡,保洁率达 90%以上。 3、定期组织实施化粪池清掏(每年一次 ,衔接处理好费用来源。 4、生活垃圾每日定时到指定位置收集清运 2次(上午:6:30 8: 30;下午:2:30 5:30 ,垃圾桶随时清洗,保持干净。 5、共用地段墙面无广告张贴物。 6、墙上积灰、天花板蜘蛛网等随时清扫。 7、阴阳沟等卫生死角每周清扫,并根据季节变化喷洒药物。(七绿化物日常养护管理: 1、花卉树木按季节适时松土、修枝整形、剪草、施肥、治虫和浇 水,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2、按单位要求及实际情况增添更换花卉树木。 3、绿地完好率达到 97%以上。 (八公共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 1、小区实行 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设置固定岗和巡逻岗。 2、对外来人员(物品的出入进行询问、登记,核查属实后方能 放行,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小区内。 3、负责小区业主信件、报刊等的发放工作。 4、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 及时向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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