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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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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docx

    2023年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日期: 2023-12-30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23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23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 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 一、 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一、 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23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8。 第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包含非农建设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按第 四、五条规定确定后,可按非农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进行核减,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5。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配建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所配类型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核算配建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位于不同类型范围的,可根据所在类型区规定范围内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第八条 对于土地贡献率过高的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可予以适当核减,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提出配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可视条件在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中单独划出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集中布局。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布局在首期。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缴地价,并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回购价格按照保障性住房建造成本加百分之三利润的价格执行。 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安居型商品房地价按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应缴地价标准的50%缴纳,但最高不超过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应计收的地价,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与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事先约定的住房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比例及相关规划要求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确定。 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前,应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与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载明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比例及布局;保障性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主体和权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含户型、面积、装修等)、交付方式及时间;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回购、租售、产权管理、物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规定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规定生效前,改造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0106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0912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起草说明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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