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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经营户定量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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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经营户定量评价办法.docx

    2023年经营户定量评价办法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定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创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场经营者是指在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或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市场经营者(包括雇员)在本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对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的遵守程度进行记分定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作相应的奖惩处理。 第四条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各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记分定量评价。 第五条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安保部负责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评价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场管理单位应加强市场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管理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章 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 第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的整体利益。 第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或 1 制度执行职务,主动接受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市场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履行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等义务。市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文明经营,不得从事打牌、下棋等影响市场经营形象的活动,不得从事邪教、迷信、赌博、盗窃等非法活动,不得聚众滋事,扰乱市场公共秩序,不得利用侮辱、诽谤、威胁、暴力等手段或唆使他人利用上述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并应亮证(照)经营;不得出租、出借相关证照。农民在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不受此限,但应持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在市场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八)销售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伪造商品检疫检验结果; (九)销售赃物; (十)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十一)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十二)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 (十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以“最低价”提供商品; (十四)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他人; (十五)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本款指出售、收购);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五)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 (七)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八)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九)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十)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出货台帐,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市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在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 4 需要的面积; 2、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3、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4、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5、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五)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2、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3、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4、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六条 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烟区吸烟,乱扔烟蒂。 第十七条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或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5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市场经营者不得私拉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热得快、电水壶等功率较大的电器。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爱护市场公共设施,不得故意损坏、占用市场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的建筑结构和使用用途,或将承租物业转让或转租给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将商品摆放在自己承租的经营场所内,且应摆放有序,整齐美观。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市场公共卫生,应当保持自己承租的经营场所卫生清洁;应当将垃圾袋装,并投放到垃圾筒(箱)或垃圾坑。不得随地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的自备车辆应当有序地停放在停车场所内,不乱停乱放,装卸货物的车辆必须在装卸完成后停留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在参加市场物业租赁招投标时,不得串通投标。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可以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督检查;拒绝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记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当年(租赁年度,下同)经营行为完全符合规范,如无违反,记100分。 第二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可以酌情加分,幅度为全年每项1-4分: (一)牺牲个人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大局的; (二)乐于奉献,热心市场公益,或者有见义勇为行为的; (三)积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如执行经营行为规范,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或善于化解市场矛盾,有利市场稳定的; (四)积极为市场发展出谋划策的; (五)有自主经营品牌的。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行为规范,除按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外,还作扣分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行为规范,拒不执行市场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发布的决定或命令的,或阻碍市场管理人员(包括经授权参与市场管理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扣20-40分。 第三十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行为规范,从事打牌、下棋等影响市场经营形象的活动的,扣2分;言语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情节轻微的,扣4分,情节较重的,扣12分;聚众滋事,扰乱市场公共秩序,或者使用暴力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从事邪教、迷信、赌博、盗窃等非法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扣20-40分。 第三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行为规范,串通投标,扰乱市场招投标秩序的,视情节轻重,扣20-40分。 第三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行为规范,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服务),或在销售中有欺诈或欺行霸市、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扣4分;如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扣20-40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行为规范,违反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扣4分;如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扣20-40分。 第三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行为规范,擅自改变承租物业建筑结构和使用用途,扣4分;如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扣20-40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行为规范,未办理相关手续, 7 擅自出租或出让承租物业使用权的,根据情节轻重,扣2-4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未按规范亮证(照)经营或证照不齐的,扣2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未按规范建立进出货台账的,扣2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陈列商品超出其经营场所,情节轻微的,扣1分;占用其它场所或影响通道畅通,情节较重的,扣2-6分。 第三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扣1分;情节较重的,扣2-6分: 1、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的; 2、经营场所及周边卫生状况较差的; 3、在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第四十条 市场经营者乱停乱放车辆的,装卸货物的车辆装卸完成后停留时间超过5分钟的,扣1-2分。 第四十一条 市场管理单位对市场经营者进行经营行为定量评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规范记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第四十二条 市场管理单位作出扣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经营规范行为人扣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经营规范行为人享有的权利。违反经营规范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市场管理单位必须充分听取违反经营规范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经营规范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经营规范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管理单位应当采纳。市场管理单位不得因违反经营规范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扣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扣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扣分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安保部申请复议。安保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8 第四十四条 市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示形式定期向市场经营者反馈经营行为记分结果。 第四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累计扣分 12分以上(含本数),由市场管理单位收回按每4分1天计算(计算出现小数位的,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的承租物业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被收回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市场经营者对其违反经营行为规范认识觉悟较深,且主动改正态度积极,可通过本市场行业协会组织向市场管理方申请缩短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回收期。市场管理单位可根据其实际表现及协会意见,酌情缩短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回收期。 第四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当年评分不足60分的,一年内,取消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物业租赁招标报名资格。 第四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当年评分超过95分的(含本数),其下一年承租物业租金可获得5%的优惠;当年评分未被扣分的,其下一年承租物业租金可获得10%的优惠。 第四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当年评分结果作为评选优秀经营户、星级经营户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定量评价办法由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定量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经营户定量评价办法 星级文明经营户评选办法 消除顾虑(经营户) 食品经营户须知. 某市场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户责任书 个体经营户贷款 诚信经营户评比标准 个体经营户抵押做经营 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办法 共产党员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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