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模板-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协议(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2 2竣工验收合格781.3 3工程试车811.4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合格831.5 5施工期运行831.6 6竣工退场8414 .竣工结算8514.1 竣工结算申请8514.2 竣工结算审核8514.3 甩项竣工协议8614.4 最终结清8715 .缺陷责任与维保8815.1 工程维保的原则8815.2 缺陷责任期8815.3 质量保证金8915.4 维保9116 .违约9316.1 发包人违约9316.2 承包人违约95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717 .不可抗力98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9814.4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约协议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 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相关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 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 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维保15.1 工程维保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 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维保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 合约协议约定的工程各部位维保年限承担维保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约 协议当事人应在专用合约协议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 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合格,经验收合格合格并交付 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约协议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合格 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约协议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在承包 人提交竣工验收合格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 人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 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担负 责任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 发包人可按合约协议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 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约协议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 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 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担负责任组织维修,承包人不 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 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约协议约定的试验和 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 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 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 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 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约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约 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相关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 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方法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方法:(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方法。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 第(1)种方式方法。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方法:(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支付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方法。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 用上述第(1)种方式方法。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o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支付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 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 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约协议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约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 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 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 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 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 有争议的,按本合约协议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维保15.4.1 维保责任工程维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 工程的维保期由合约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约协议条款中约定,但不 得低于法定最低维保年限。在工程维保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以及合约协议约定承担维保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工程的,维保期自转移占有 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维保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维保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担负责任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维保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 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 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维保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 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约协议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 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维保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 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约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约协议约定支付合约协议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约协议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 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约协议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约协议主要义 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约协议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约协议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方法和计算方 法。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约协议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项1发包人 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约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约协议,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约协议后的支付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约协议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约协 议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约协议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支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在合约协议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约协议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约协议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约协议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 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约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约协议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约协议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约协议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约协议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 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约协议约定的工 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维保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 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约协议主要义 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约协议当事人可在专用合约协议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 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方法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约协议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项承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 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约协议目的 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约协议。合约协议解除后,因继续 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 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 约协议当事人应在专用合约协议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方 法。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约协议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约协议解除的,则合约协议当事人应在合 约协议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支付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约协议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约协议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1.3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81.4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约协议10018 .保险10018.1 工程保险10018.2 工伤保险10118.3 其他保险10118.4 持续保险10118.5 保险凭证101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0218.7 通知义务10219 .索赔10219.1 承包人的索赔102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319.3 发包人的索赔100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4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0520 .争议解决10520.1 和解10520.2 调解10520.3 争议评审10520.4 仲裁或诉讼107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约协议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约协议解除后,因解除合约协议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约协议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 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约协议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 结清支付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约协议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支 付,查清各项支付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约协议解 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采购合约协议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约协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 实施合约协议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约协议的权益转让给发 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约协议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 采购合约协议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约协议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 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约协议当事人在签订合约协议时不可预见,在 合约协议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 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约 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约协 议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 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约协议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约协议义 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约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 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约协议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约协议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约协 议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 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约协议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及合约协议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 程应当按照合约协议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约协议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约协议约定的义务,已经引 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 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约协议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 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约协议一方迟延履行合约协议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约协议因不可抗力导致合约协议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约协议。合约协议解除后, 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 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约协议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 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约协议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约协议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在合约协议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 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约协议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合约协议解除后,发包人应 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 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 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 包人为履行合约协议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约 协议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 由承包人为履行合约协议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 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约协议聘请的第三方的人 员,具体事项由合约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约协议条款约定。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 理财产保险。18.4 持续保险合约协议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 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约协议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约协议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1 发包人未按合约协议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 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 合约协议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担负 责任补足。18.6.2 承包人未按合约协议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 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 合约协议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担负 责任补足。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 的保险合约协议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 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约协议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约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期 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 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约协议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支付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 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支付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支付 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 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 追加支付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支付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 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 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 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约协议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 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相关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 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约协议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支付证 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 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约协议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 双方签字并签字盖章后作为合约协议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合约协议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签字盖章 后作为合约协议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约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约协议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 方法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约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 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合约协议当事人应当自合约协议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 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约协议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 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 由合约协议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约协议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 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约协议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约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约协议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约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共 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 则,充分听取合约协议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 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 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约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约协议条款中 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约协议当事人签字确认后,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方法。第三部分专用合约协议条款1041 . 一般约定1042 .发包人1083 .承包人1094 .监理人1125 .工程质量113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7 .工期和进度1148 .材料与设备1169 .试验与检验11710 .变更11811 .价格调整11912 .合约协议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3 .验收合格和工程试车12314 .竣工结算12415 .缺陷责任期与维保12516 .违约12617 .不可抗力12818 .保险1291.1 争议解决129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约协议及合约协议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约协议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约协议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方法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约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约协议的变更、解 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约协议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约协议其他合约协议文件包括: O1.1.2 合约协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相关电子:O1.1.2.5 设计人: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联系电话:9电子信箱:;通信相关电子:O1.1.3 工程和设备1.1.3.4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 永久占地包括:1.1.3.10 临时占地包括:1.3 法律适用于合约协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O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C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9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o1.5 合约协议文件的优先顺序合约协议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相关内容:O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9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O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O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约协议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0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O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 交通运送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O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O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送运送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约协议要求或其 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O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O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方法:O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约协议价格:O允许调整合约协议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O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身份证号:;职 务:;联系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相关电子:O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O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O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担负责任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O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0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O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相关内容:O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O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O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O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O(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O3.2 相关项目经理3.2.1 相关项目经理:姓 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相关电子:;承包人对相关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O关于相关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O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约协议,以及没有为相关项目经理缴纳社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O相关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O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相关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O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相关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O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相关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 报 告 的 期 限: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O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O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O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O1.5 分包1.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O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O1.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O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O1.5.4 分包合约协议价款关于分包合约协议价款支付的约定:1.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担负责任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附件131时间:O1.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O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O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相关内容:O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O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O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职 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相关电子:;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O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 ;(3) o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O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O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O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相关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O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O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O6.1.5 文明施工合约协议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O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O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约协议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相关 内容:O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O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O7.2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O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0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O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O7.3.2 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约 协议。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O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O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