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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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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docx

    2023年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 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土地变更调查制度、规范调查和管理,全面组织土地变更调查,实施综合监管,确保全省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和成果现势性,并科学分析、预测、报告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变化形势,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保障和保护能力,深化土地调查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变更调查是在土地总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实时、定期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变更调查。 第三条 土地变更调查的方法:实行综合监管实时变更调查(实时变更调查下同)与遥感监测实地变更调查(实地变更调查下同)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及时分析、预测、报告重大土地形势变化,建立全省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统筹更新汇总统计上报制度,准确掌控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的动态变化。 第四条 土地变更调查的任务: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实时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利用遥感监测变化图斑逐一进行实地变更调查,整理建库。查清各类土地的地类、面积等利用现状,明确土地权属和界线,理顺土地权属关系。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在现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 1 逐步完善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面积、用途、权属等宗地属性。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庄地籍调查。通过分类汇总分析,掌握重点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3.土地专项调查: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主要针对耕地及其后备资源、重点区域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条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特定对象组织开展。 有关新的任务和要求,按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通知和方案执行。 第五条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的工作组织、协调和计划,对全省土地实时变更、实地变更进行监管。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确定并公布全省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对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导检查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所辖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更新维护市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数据汇总、统计分析;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土地变更调查、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工作,更新维护县(市)、区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数据汇总统计分析; 省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局:负责全省实时变更调查、实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组织全省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统计分析、汇交通报。 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土地遥感监测数据处理和年 2 度变更调查最终成果的接收、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开发维护、数据更新及其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条 土地调查实行公益性、商业性土地调查分体运行的工作体制: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遥感监测数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调查、土地灾毁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系统数据库维护等公益性、基础性的土地调查,由政府出资进行。 涉及单位及个人土地权益的商业性土地调查,通过市场技术服务进行。 第七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土地调查人员须经全省土地调查业务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证并经过备案的达到规定要求(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土地调查工作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处罚从其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 土地遥感监测与实地变更调查 第九条 土地变更调查,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全面查清本年度以下内容: (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 (二)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 (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情况; (五)国家和省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的规定内容。 第十条 实地变更调查内容与程序 (一)遥感监测变化图斑提取: 按有关技术规定,通过与上年度变更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本年度变化图斑信息,制作遥感监测成果图、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于10月30日前提交调查使用。 (二)实地土地变更调查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现状为依据,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地类数据流量和流向合理。 1.准备工作: 调查地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并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征转用地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并核实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验收、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调整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并核实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占用及补划、调整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出情况,并核实其变更调查上图结果;地籍部门负责组织队伍、制定方案、准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等有关表格,并收集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生态退耕等资料。准备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 4 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变化或县级行政界线调整须分别在10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确认或备案后,作为年度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实地调查上图: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实地查清本年度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化图斑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将变更相关属性填写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中,并在数据库中量算变更图斑面积。主要内容: 耕地变化情况:查明新增耕地来源,新增耕地坡度,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可调整地类; 建设用地变化情况:查明“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本年批准未建设情况,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本年未批先建情况,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 基本农田变化情况:查明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统计汇总年度基本农田各地类面积情况。 土地利用地类和权属变化状况:查清本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 对于遥感监测资料未按期到达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外业调绘,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 3.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及其地类变更图件、文件、数据等资料。包括: 图件资料: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工作底图;土地利用 5 总体规划图;调整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文件资料(可以为复印件):使用国有土地的要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国有土地的,下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要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征用审批文件;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补偿方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批准文件及验收合格证书;农业结构调整的批准文件;生态退耕的批准文件及项目验收合格证明;调整规划方案;勘测定界报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数据资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一览表;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县级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新增建设用地汇总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汇总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等情况汇总表。 (三)更新数据库: 数据库更新采用增量更新方式。各县(市)、区结合实时更新情况,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录入或批量转入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生成并输出变化图斑的增量数据及相关统计报表。将导出的增量数据进一步按规定检查封装,生成上报的更新数据包。经市级核查后于12月1日10日分批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 数据库更新前以省国土资源厅掌握的数据库内容作为全省用地管理的依据,严格禁止违反技术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随意变更地类、更改土地利用数据库。 6 第三章 土地实时变更和综合监管 第十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分别对口负责征转新增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经违法用地查处保留的土地实时变更。并对市县相应变更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凡经国土资源部、省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通过的新增建设用地,从下达本年度批准文件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 凡经省以上(含省)批准的耕地储备出库、异地补充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从下达本年度批准文件、签订合同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 凡经省级验收的整理复垦新增耕地,从下达本年度验收文件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 对未及时变更的新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和整理复垦验收的新增耕地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的开垦耕地、城镇土地调查实行实时变更管理。凡经各市耕地开垦验收用以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从下达本年度验收文件之日起,即行通知办理地块实时变更;并依据各自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对县(市)、区办理的征转新增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经违法用地查处保留的土地实时变更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7 对县(市)、区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毁和其他土地实时变更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地籍变更调查工作,并对变更调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区的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毁和其他土地及时组织实地调查、实时变更。并按网上通知及时办理征转新增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经违法用地查处保留的土地实时变更。 组织实施县(市)、区所在地城镇日常地籍变更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当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通过系统网络通知相应地块办理实时变更后,由地块所在地区正式履行土地变更手续: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网上通知20日内,组织变更调查依据材料,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形成年度1:1万土地利用现状工作底图,生成变更增量包(包括变化图斑的增量数据及相关统计报表),通过系统网络正式上报土地变更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5日内完成审查;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5日内完成复核; (四)县、市、省同步实时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 第四章 土地变更调查质量监控与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土地变更调查质量监控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检查与省级抽查三级检查制度。省级检查于每年12月1日-20日同步滚动进 8 行。 实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级检查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局负责全省土地变更调查质量监控。对实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省级核查,在内业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抽取不少于20%的疑问图斑和线状地物、全部补测地物,以及不少于5个行政村的权属界线,特别是对耕地减少量和建设用地增加量位于前5名的县级单位要分别进行外业抽查(具体复核抽查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三级检查情况(全省检查总量不少于1/4),在每年召开的全省变更调查统计汇总会议上全面报告全省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时变更和实地变更调查结果审查;特别对实时变更调查的勘测定界结果要进行全面复核;实时变更和实地变更调查结果不少于20%的实地检查。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书面报告市县检查结果。县级自查报告工作由各市安排。 负责所辖地区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的汇总统计验收。 第十八条 变更地块的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审查核查要求: (一)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实时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涉及地类、权属变更案例,应具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 (二)市级国土资源局全面审查涉及变更的具体案例成果时,要求变更填表、落图、面积量算和权属变更等项作业质量达到相关精度或规范要求。 (三)用地单位应具有土地证书,并在证书宗地图上标示具体 9 用地位置。持证要求: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国有土地的,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勘测定界成果的地类认定要符合国家勘测定界技术规程和土地调查相关技术要求。 涉及县(区)行政区划界线调整的,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经批准调整后的行政界线,及时补充完善相邻乡(镇)、村间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手续。 宗地和地类界线变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勘测认定工作。 承担勘测定界任务的单位须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并已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须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确认,并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各级国土部门加强对勘测定界成果的审查,对地类和权属审查认定合格的勘测定界成果,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并加盖地籍审核专用章进行确认。 (五)填写的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内容齐全,能够满足变更工作的需要。填写的变更后地类、变更面积、权属等内容必须与实地情况相符。 (六)地类认定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征收、征用、划拨、出让的土地,须具有相应的批复文件或相 10 关证明材料;征收、征用的须已完成安置、补偿工作; 农用地转用的应具有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偿方案的批复文件;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须经过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具有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生态退耕中的退耕还林案例应符合退耕还林条例要求,并具有退耕还林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七)在地类、权属认定中,对原土地调查中错调、漏调的地块,按客观实际进行更正,必须依规定附具充足的证明材料,经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确认,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变更调查手续,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 地类变更申报审核的材料要求 (一)申请地类变更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须与相应证明性资料一一对应,按顺序装订,不得缺失; 2变更地块的勘测定界图须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址点坐标并骑界加盖勘界测绘单位和土地所有者、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注明勘测定界成图时间; 3土地利用现状工作底图必须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的位置、地类要清楚、准确;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的变更图斑位置、规划用途地类要清楚、准确,标明是否符合规划。调整规划的,应标明调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 11 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须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准确标明所在位置、范围; 6所有提供的批复文件必须是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批复文件; 7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是正本复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的地类变更,不予批准变更: 1.不符合用地审批手续的; 2.申请变更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3.违法用地未经查处同意保留的; 4.不符合本要求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第二十条 全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统计会审于次年初定期进行。汇总统计遵循以下原则: 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基准。 2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变更时,应保持总面积不变。 4数据录入后发生修改后重新录入的,要重新生成汇总表,保证一览表数据与汇总表数据一致。 全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统计成果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通过核查验收后,省市县统一更新本年度土地变更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局根据全省土地变更情况,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分析预测报告;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形势、政策及制度,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 12 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五章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包括: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具体成果名单详见每年国家下达的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省级土地调查成果应满足国家发布的有关成果要求,市、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应同时满足国家和省发布的成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以及省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调查成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市场商业性土地调查成果由相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备案。未经备案或检查不合格的成果不能做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效要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调查成果档案,确保各类成果及时归档并用于实时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按规定要求进行“月清季累”。作为土地征收、征用、开发整理复垦、执法监察等工作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经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后 13 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开展公开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省级成果公布使用后,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辽宁省土地变更调查实施办法 辽宁省工伤实施办法 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患者调查实施办法 个人调查实施办法doc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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