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绿化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总结(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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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绿化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_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_ 会议地点:_ 召集人:_ 主持人:_ 会议按照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出席股东_人,实际出席股东_人,其中,股东_委托_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_在知晓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不出席本次会议,放弃对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共代表本公司股份_表决权。 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内容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通过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变更为经理担任(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变更为董事长担任)的议案(注:适用于法定代表任职情形变更);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通过了免去_、_、_董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为董事;免去_、_、_、监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为监事的议案(注:适用于董事、监事变更)。 主持人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关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提案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股票代码: 600889编号:临2023-00 5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召开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23年4月21日(星期二)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南京市珍珠饭店十楼会议室龙蟠厅(南京市珠江路389号) (三)、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议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2,089,421.89元,拟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08,942.19元,按照10%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08,942.1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99,185,098.84元,扣除上年度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3,430,734.02和已派发的普通股股利25,589,107.16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72,045,737.36元。 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研究: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6、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刘爱莲女士自2023年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任期已经届满六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刘爱莲女士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拟提名周发亮先生为公司候选独立董事(简历附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案;公司拟继续聘用南京立信永华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40万元人民币。 (四)、出席对象 1、截止2023年04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五)、会议登记办法 1、参加会议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的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3、登记地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电话:025-8452916 3传真:025-84529163 邮编:21000 5联 系 人:肇忠东 特此公告 2023年03月30日附:简历 周发亮男63岁,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自1996年3月至2023年10月担任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0月至今,任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附件: 授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此委托书格式复印件有效) 权委托书 推荐第3篇:0、×××公司股东大会主持词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主持词 ××× 2023年4月9日 各位股东代表,各位董事、监事: 大家下午好! 刚才,我们顺利完成了公司一届十次董事会和一届三次监事会的各项议程。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当分别召开。但为节省大家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利用半天的时间,集五次会议一并召开。现在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目前到会的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亿股,占总股本的100%。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 参加会议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邀嘉宾。 2023年度股东大会议题有: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公司2023年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 4、审议通过×××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经营目标及经济责任考核办法 7、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人力资源执行情况及2023年用人计划 8、审议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草案) 9、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上各项议案,各位股东代表、董事及监事均已听取或已阅读了书面材料,这里就不再一一宣读了。 目前,大会议程共有十一项。下面分项进行。 第一项:请两位股东代表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发表意见: 第二项:请两位股东代表对×××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发表意见: 第三项:请两位股东代表对×××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公司2023年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草案)发表意见: 第四项:请两位股东代表对×××公司邹庄矿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发表意见 第五项:请两位股东代表对×××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草案)发表意见 第六项:请两位股东代表对×××公司2023年经营目标及 经济责任考核办法(草案)发表意见 第七项:请两位股东代表对×××公司2023年人力资源执行情况及2023年用人计划(草案)发表意见 第八项:请两位股东代表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草案)四项一级制度发表意见 第九项:请两位股东代表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项:请两位股东代表对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一项:现在,请各位股东代表对股东大会的十项议题投票表决 我提议,请××××公司×××先生担任监票人,公司监事×××、×××担任计票人,请股东代表举手表决。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意见,通过 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是记名投票,每一股为一票,每位股东代表的表决意见代表该股东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投票权。请各位股东代表在表决票上写明股东名称、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授权出席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请工作人员发选票。 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宣布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50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 0万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 所持股份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50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 0万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公司2023年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 赞成 50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 0万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 四、审议通过×××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赞成 50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 0万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 50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 0万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经营目标及经济责任考核办法 赞成 50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 0万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人力资源执行情况及2023年用人计划 赞成 50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 0万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 八、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草案) 赞成 50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 0万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赞成 50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 0万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 十、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赞成 50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 0万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 ×××公司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预定的议题进行完毕。 请各位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推荐第4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3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23-05-11 来源: (2023年10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2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20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5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9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1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九条 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