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城管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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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城管部分.docx
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城管部分)单位: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名称、 颁布机关和 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内容中华 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于 2007年10月 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公布,自2008 年1月1日起 施行。根据 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 定修订)。第六十四条未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 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限期拆除,不能拆 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 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建设的。1、违法建设属于公益事业、公共 设施、市政府划拨资金的项目,可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7%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拆除达 不到规定要求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3%以下的罚 款;2、已经相关部门以文件形式受理 备案的,己取得部分前期规划手续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延期 手续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 上8%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 设工程造价3%以上6%以下的罚款;3、违法建设属于开发商以盈利为 目的,擅自占用公共设施用地,压占 绿地、消防通道、城市五线违反城市 总体规划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896以上10%以下的罚 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6%以上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改 正,限期拆 除。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在城市绿地 内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的,由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建 设,限期改正,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予以处罚。擅自在城市 绿地内搭建建筑 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 法建设,限期 改正。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损毁绿化设施的, 由绿化相关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赔偿损 失,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树木死亡 的,处树木基准价 值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的罚款。损毁绿化设 施的。1、初次违法,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 为,或损毁绿化设施价值在1000元 以内的,赔偿损失,处500元罚款; 2、在期限内未完全停止违法行为, 或损毁绿化设施价值在1000元至 5000元的,赔偿损失,处500元至 600元的罚款;3、责令停止不予停止违法行为的, 或损毁绿化设施价值在5000元至 10000元的,赔偿损失,处600元至 800元的罚款;4、责令停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或损毁绿化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 的,赔偿损失,处800元至1000元 的罚款。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赔偿 损失。造成树木死 亡的。1、初次违法,造成树木死亡1棵的, 处树木基准价值5至6倍的罚款; 2、造成树木死亡2棵的,处树木基 准价值6至7倍的罚款;3、造成树木死亡3棵以上5棵以下 的,处树木基准价值7倍至8倍的罚 款;4、造成树木死亡5棵以上的,处树 木基准价值8倍至10的罚款。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赔偿 损失。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或者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 改正、赔偿损失, 并处罚款:(一)在树 木上设置广告牌、 标语牌或者牵拉 绳索、架设电线, 以树承重的,处二 百元以上五百兀 以下的罚款;(二)践踏 绿地,损伤树木花 草,在绿地内堆放 杂物、焚烧物品、 排放污水的,处三 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的罚款;(三)在绿 地内倾倒有毒有 害物质的,处一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四)擅自 采挖树木的,处采 挖树木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在树木上设 置广告牌、标语 牌或者牵拉绳 索、架设电线, 以树承重的。1、初次违法,积极主动停止违法行 为,或利用5棵树以内进行所列行为 的,赔偿损失,并处200元罚款; 2、在期限内改止不完全的,或利用 5棵树以上10棵树以下进行所列行 为的,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 300元以下的罚款;3、责令改止不予改正的,或利用10 棵树以上20棵树以下进行所列行为 的,赔偿损失,并处300元以上400 元以下的罚款;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利用20 棵树以上进行所列行为的,赔偿损 失,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 款。给予警告或 者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赔偿 损失。践踏绿地,损 伤树木花草,在绿 地内堆放杂物、焚 烧物品、排放污水 的。1、初次违法,破坏树木在2棵以下, 或损坏花草、推放杂物焚烧物品在2 平方米以下的,或排放污水据有关部 门认定情节轻微的,赔偿损失,并处 300兀罚款;2、破坏树木在2棵以上6棵以下的, 或损坏花草、推放杂物焚烧物品在2 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的,或排放 污水据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赔 偿损失,并处300元至400元罚款; 3、责令改止不予改正的,或破坏树 木在6棵以上、损坏花草、推放杂物 焚烧物品在6平方米以上的,或排放 污水据有关部门认定情节恶劣的,赔 偿损失,并处400元至500元罚款。给予警告或 者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赔偿 损失。在绿地内倾 倒有毒有害物质 的。1、初次违法,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 害物质在2平方米以下的,并期限改 正的,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罚款; 2、责令改止不予改正的,在绿地内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5平方米以上 10平方米以下的,赔偿损失,并处 1000元至2000元罚款;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堆在绿 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10平方米 以上的,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至 3000元罚款。给予警告或 者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赔偿 损失。擅自采挖树 木的。1、初次违法,擅自采挖树木1棵的, 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 价值1倍的罚款;2、责令改止不予改正的,擅自米 挖树木1棵至5棵的,限期改正、赔 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1倍至2 倍的罚款;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擅自采 挖树木5棵以上的,限期改正、赔偿 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2倍至3倍 的罚款。给予警告或 者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赔偿 损失。河北省城市园林第五十一条绿化管理办法(已违反本办法第十经2011年12月28五条、第二十四日省政府第99次常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H一条、第务会议通过,河北三十二条、第三省人民政府令十三条有关规定(2011)第 23 号,的,由园林绿化现予公布,自2012主管部门视情节年3月1日起施 行。)轻重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按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已建成的公款规定的,处一园,园林绿化用地万元以上三万元比例未达到规定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标准的,不得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建、扩建建筑物和定的,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兀以下 罚款,由园林绿 化主管部门代为 绿化的相关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 担;(三)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八条第 三款规定的,处 二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 法第二H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对 单位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 法第三十二条第构筑物的。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 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不改正的,新建、扩建建筑 物和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 可以处1万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的罚 款;3、逾期不改正的,新建、扩建建筑 物和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00平方米以下,可以处1.5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逾期不改正的,新建,扩建建筑 物和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 正。二款规定的,处 五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 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其相差规 划指标面积按每 平方米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 过三万元。建设单位自 取得建设用地使 用权之日起6个月 内,工程建设项目 不能开工建设的, 没有按园林绿化 主管部门要求对 建设用地进行简 易绿化的。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 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下的,可以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可 以处3000元以6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6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 正。养护管理单 位发现树木死亡 的,经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确认后,没 有对死亡树木及 时清理,并补植更 新的。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 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不改的,死亡树木1至3棵 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的罚款;3、逾期不改的,死亡树木3至5棵 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的罚款;4、逾期不改正的,死亡树木5棵 以 上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 正。在公园内 举办大型活动, 损坏公园景观和 园林设施。活动 结束后,活动主 办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及时清理现 场,恢复原貌。 不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原貌的,由 公园管理单位清 理现场恢复原貌 的。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 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不改正的,举办活动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款;3、逾期不改正的,举办活动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对单位处1. 5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4、逾期不改正的,举办活动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对单位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改变公园 内独特的自然景 观或者具有历史 文化价值的人文 景观的风貌和格 局的。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 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逾期不改正的,改变1至3处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3、逾期不改正的,改变3至5处的, 可以处1万元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改变5处以上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 正。调整已建 成的公园绿地内 部布局,减少原 有绿地面积,擅 自增设建筑物和 构筑物。确需增 设建筑物和构筑 物的,没有符合 公园总体规划行 为的处罚;对调 整其他已建成绿 地内部布局,调 整后的绿地面积 少于原有的绿地 面积的。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 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责令改止不予改正,或在规定时 间累计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其相差 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500元以 上100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三万元;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在规定 时间累计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 为,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 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但最 高不超过三万兀。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 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的, 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赔偿 损失,并按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 任:(-)违反第 (一)项、第(四) 项、第(七)项 规定的,处二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在树木上设置 广告牌、标语牌或 者牵拉绳索、架设 电线;在绿地内放 养牲畜、家禽;在 绿地内擅自搭棚 建屋、停放车辆, 以及硬化和圈占 小区绿地。1、初次违法限期改正的,并处200 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超出改正 限期的,并处250元以上300元以下 的罚款;3、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在规定时 间累计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并处300 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在规定 时间累计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 为,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 款。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 正、赔偿损 失。(二)违反第(二)项、第(三) 项、第(五)项 规定的,处一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在绿地内倾倒 垃圾、污水、有害 物质,堆放杂物, 燃烧物品;在绿地 内挖坑取土(沙); 盗窃、毁坏树木花 草及擅自采摘花 果枝叶,践踏植 被。1、初次违法,限期改正的,并处100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超出改正 期限的,并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的罚款;3、责令改止不予改正,或在规定时 间累计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并处500 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在规定 时间累计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 为,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罚款。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 正、赔偿损 失。盗窃、损毁园 林设施。1、初次违法,限期改正的,并处500 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超出改正 期限的,并出600元以上700元以下 的罚款;3、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在规定时 间累计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并处700 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在规定 时间累计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 为,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罚款。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 正、赔偿损 失。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 1条规7E,未 经批准,管线或 者交通设施管理 单位擅自修剪树 木的,由园林绿 化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二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管线或者交通 设施管理单位擅 自修剪树木的。1、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列在百分之 二十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2、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列在百分之 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责令改止不予改正的,或修剪量 占树木全冠比列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百分之六十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修剪量 占树木全冠比列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河北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条例(2008 年11月28日河北 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2009年1 月1日施行根据 2011 年 11 月 26 日河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法规的 决定修正0 )第卜五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 侧的建筑物需要 与街道设分界 的,应当选用绿 篱、花坛(池)、 草坪或者透景、 半透景的栅栏等 作为分界。对现 有封闭式围墙, 除国家法律、法 规有规定的外, 应当改造为通透 式。对不宜绿化 的裸露地面应当 以铺设便道砖等 方式进行硬化。临街树木、 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应当保 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 其他作业遗留的 渣土、枝叶等杂 物,管理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及时 清除。违反规定 的,责令限期清 除;逾期未清除 的,处以每平方 米十元以上五十 元以下罚款。栽培、整修或 者其他作业遗留 的渣土、枝叶等杂 物,未及时清除 的。1、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每 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2、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每 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3、逾期3日及其以上未清除的, 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 罚款。责令限期清 除。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 物、构筑物、地 面和其他设施以 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喷涂或者 粘贴小广告等影 响市容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责 令清除,对具体 行为实施者处以 五十元以上二百 元以下罚款;对 组织者没收非法 财物和违法所 得,处以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内容涉及 伪造证件、印章、 票据等违法行为在城市建筑 物、构筑物、地面 和其他设施以及 树木上涂写、刻 画、喷涂或者粘贴 小广告等影响市 容的。1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 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 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 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 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2、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 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 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 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 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 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 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 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 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 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 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清除; 对组织者没 收非法财物 和违法所 得。的,由公安部门 依法查处。禁止在道路 及其他公共场所 吊挂、晾晒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 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在道路及其 他公共场所吊 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责令改正。第十八条在城 市设置户外广告牌、 标语牌、招牌、 牌、画廊、橱窗、霓 虹灯、灯箱、条幅、 旗帜、显示屏幕、充 气装置、实物造型等, 应当内容健康、文字 规范、外形美观、安 全牢固。设置单位对 陈旧毁损、色彩剥蚀, 影响市容的,应当及 时整修、清洗、更换。 对有安全隐患的,应 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 气装置、实物造型等 载体设置广告,应当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和地点设置,期满 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 的,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以一千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对陈旧损毁, 影响市容的户外 广告牌等不及时 整修、清洗、更换 的;对有安全隐患 的广告牌、招牌等 不予加固或拆除 的。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 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300 元以下罚款;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 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 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 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 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 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3、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 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 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 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 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 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 较重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利用悬挂物、 充气装置、实物造 型等载体设置广 告,未在规定的期 限和地点设置,期 满后未及时撤除 的。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采 取敷衍等方式不予改正的,处以 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 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 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300 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 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 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 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 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 行临时建设的。1、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彻底的,处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 3倍以下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不彻底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 3倍以上0. 6 倍以下罚款;3、拒不拆除的,处临时建设工 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拆 除。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 4日国务院第198号令发 布,1996年 10月1 施 行。根据2011 年1月8日国务院关 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 月1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设计、施工,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 计、施工资格证书,情 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 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 格证书。(一)未取得设 计、施工资格或未 按照资质等级承 担城市道路的设 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 市道路设计、施工 技术规范设计、施 工的;(三)未按照 设计图纸施工或 擅自修改图纸的。1、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 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可处以1万元以 下的罚款;2、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未停止 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予以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拒 不停止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两 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可处以 2万以上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 对已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 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止设 计、施工,限 期改正。第四十条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城市 道路的设计、施工,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城市 道路设计、施工的技 术规范。城市道路 施工,实行工程质量 监督制度。城市道 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用。)规定,擅自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 价2%以下的罚款。擅自使用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城市道 路的。1、责令限期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可处工程造价0.7%以下的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 限内改正的,可处工程造价0.7%以 上1.4%以下的罚款;3、对责令限期改正采取欺瞒、 造假等方式拒不改正,对给予警告采 取抗拒等方式拒不接受的,或将未经 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交付 使用的,可处工程造价1.4%以上2% 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 告。第十九条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 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 置、规格、色彩及效果 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 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 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的,责令限期拆 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 置的,责令改正。未经同意, 擅自设置大型户 外广告的。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 内予以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罚款;2、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6000 元以上罚8000元以下款;3、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拆 除。第二十条任何单 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上张贴、张挂宣传品 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 地点张贴、张挂,期满 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 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 城市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设施上 张贴、张挂宣传品 或期满后未及时 撤除的。1、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 以下,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 以下罚款;2、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 以上50处以下的,处以每处300元 以上400元以下罚款;3、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 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 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每处处以 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在城 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 地,不得擅自堆放物 料、搭建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 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 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 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 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 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拒不拆除 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 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 任人承担。擅自在城市 的道路两侧和公 共场地堆放物料。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 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在城 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 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 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 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 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 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 的环境卫生。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 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 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 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 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 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 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 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 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 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同意,擅 自在城市道路两 侧和公共场地摆 设摊点,或者未按 批准的时间、地点 和范围从事有关 经营活动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 的罚款。责令停止经 营。第二十五条在 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 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 完好、整洁。货运车辆 运输的液体、散装货 物、垃圾,应当密封、 包扎、覆盖,避免泄漏、 遗撒。造成泄漏、遗撒 的,责令清除,按污染 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 款。货运车辆运 输的液体、散装货 物、垃圾,未密封、 包扎、覆盖,造成 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 以上50元以下罚款。责令清除。第二十七条城 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 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 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 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 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 准;(四)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采取防尘措 施;(五)对车辆进出 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 化;(六)渣土及时清 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 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 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 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 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一)未在批 准的占地范围内 封闭作业的;(二)临街施 工现场周围未设 置安全护栏和围 蔽设施的;(三)停工场 地未及时整理, 并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四)拆除建 筑物、构筑物, 未采取防尘措施 的;(五)对车辆 进出施工现场道 路未进行硬化 的;(六)渣土未 及时清运,保持 整洁的;(七)驶离施 工现场的车辆未 保持清洁的;(八)施工排 水未按规定排 放,外泄污染路 面的;(九)工程竣 工后,未及时清 理和平整场地 的。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予以督办一次的,处以2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3、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两次 以上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 等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的,处以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施工单 位限期改正。第三十二条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 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 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 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 警告,责令改正,不足 吨处以五十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 一顿处以每吨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 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 扫和铲除,违反规定 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区内 的垃圾、粪便未及 时清运,且不依照 规定的时间、地 点、方式倾倒的。1、初次违法,不足一吨的,处 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超过 一吨的,每吨处以100元以上300 元以下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 后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100元 以上140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 以每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3、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 两次后改正的,不足一吨处以140 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 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 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4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予以警告,责 令改正。对责任区内 的积雪,未及时清 扫和铲除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 款。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对餐 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 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 规定单独收集、存放, 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所。不得出售、倒运或 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 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 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 倒。违反规定的,对个 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出售、倒运 或者擅自处理餐 厨垃圾的,或将 餐厨垃圾排入下 水道、河道、与 其他垃圾混倒 的。1、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 圾在一吨以下的,对个人处以50元 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2、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 圾在一吨以上三吨以下的,对个人 处以100元以上14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500元以上2500元以 下罚款;3、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 圾在三吨以上的,或将餐厨垃圾排 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 的,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200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禁止 在市区内饲养鸡、鸭、 鹅、兔、羊、猪等家畜、 家禽。因教学、科研以 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 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违反规定的,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 理;逾期不处理的,予 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 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罚款。在市区饲养宠物, 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 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 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 反规定的,责令清除; 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在市区内饲 养鸡、鸭、鹅、 兔、羊、猪等家 畜、家禽的,或 因教学、科研以 及特殊情况确需 饲养,未经批准 的。1、饲养家畜、家禽在10只以 下,未按责令要求作出处理的,或 确需饲养,逾期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以每只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2、饲养家畜、家禽在10只以 上30只以下,未按责令要求作出处 理的,或确需饲养,逾期未办理批 准手续,督办一次的,处以每只50 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3、饲养家畜、家禽在30只以 上,未按责令要求作出处理的,或 确需饲养,逾期未办理批准手续, 督办两次仍不办理的,处以每只70 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予以警告,责 令限期作出 处理;逾期不 处理的,予以 没收。对宠物在道 路和其他公共场 所产生的粪便, 饲养人未即时清 除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XlA O责令清除。第三十八条从事 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 动,应当在室内进行,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 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 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 洗、维修经营活 动,未在室内进 行,占用道路、 绿地、公共场所 等的。1、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 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元 以上800元以下罚款;2、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 等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 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上罚 款;3、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 等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 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 年内有三次以上同违法行为 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 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400元 以上元2000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下 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 为:(一)随地吐痰、 便溺;(二)乱丢瓜果皮 核、纸屑、烟头、口香 糖、饮料罐、塑料袋、 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 乱丢电池、荧光灯管、 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 害物品;(四)焚烧树叶、 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五)占道加工、 制作、修理、露天烧烤、 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六)在街巷和居 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 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 水产品等活动;(七)其他影响环 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 反前款第(三)项规定 的,责令改正,处以二 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罚款。违反前款第(四)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 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 第(五)项规定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 第(六)项规定的,责 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随地 吐痰、便溺的;(二)乱丢 瓜果皮核、纸屑、 烟头、口香糖、 饮料罐、塑料袋、 食品包装袋等废 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三)乱倒 污水,乱丢电池、 荧光灯管、电子 显示屏等有毒、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