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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模式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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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模式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x

    ppp模式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试行)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1.2.1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12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1.2.3 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124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1.2.5 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者2013年 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126其它有关审批文件1.3采购当事人1.3.1 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者政府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采购 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 供应商是指同意采购邀请并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竞争性磋商的社会资本方。本 项目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PPP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 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合格的供应商2.1 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商须知前附表。2.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以外,供应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与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务必的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一致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 项目的磋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 部、国家进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4)被责令停业的;(5)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6)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2.4联合体供应商2.4.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能够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4.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如有要求);2.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4.5 联合体牵头人务必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 本次磋商有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务必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 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应表达融资、建设、运营优势;2.4.6 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2.5采购人同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是否同意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并进行资格后审。3 .磋商范围3.1 项目实施方案3.1.1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2 项目运作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3 交易结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4 合同体系: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5 监管架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6 采购方式选择: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 本项目全生命周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 本项目社会资本投资概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 本项目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 本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 其他采购需求: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3.8 不可磋商的核心边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须知资 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均无义务与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5.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 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与答疑会。5.2 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与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 生的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等一切责任。二、磋商文件6 .磋商文件的编制根据与构成6.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下列简称磋商文件)的编制根据6.1.1 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6.1.2 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1.3 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6.1.4 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5 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6.1.6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 号)6.1.7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6.1.8 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6.1.9 关于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6.1.10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4214 号)6.1.1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 号)6.1.12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6.1.13 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 124 号)6.1.14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6.1.15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磋商文件的编制根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6.2 磋商文件由下列章节构成:第一章邀请函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PPP项目合同(草案)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3 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纸质磋商文件与电子介质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 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磋商文件为准。6.4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与磋商内容及要求等,并按 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若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 风险与责任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7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变动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者磋商小组有权对已发出 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者修改,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构成部分。 如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2 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如答复内容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 澄清与修改的将按照第7.1条执行。7.3 在采购需求明确以后,采购人会根据磋商会议纪要及磋商小组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变 动。磋商文件的变动要紧包含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与合同草案条款等,并将磋商文 件的全部变动内容发给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 .磋商的语言与计量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与供应商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 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与已印刷的证件或者资料能够用另一种语言, 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8.2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计量 单位。9 .响应文件的编写9.1 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 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9.2 供应商应将任何不一致于磋商文件的磋商内容、要求与商务条款列于“偏离表”中, 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 款均无偏离。未在"偏离表''中列明的偏离不予认可,在磋商与后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以磋商文 件为准。10 .磋商价格10.1 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及采购人给出的项目实施方案填报磋商价格。磋商价格能够是 项目类指标(如项目投资额、保底收费量等),也能够是特许经营类指标(如特许经营期 限、特许经营权利金、政府方股权分红收益线等)。磋商价格应包含磋商内容与要求中列明 的项目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或者磋商达成一致 的,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磋商价格中。磋商的报价方式及操纵价(或者其他操纵条件)应 在供应商前附表中明确。10.2 磋商价格中不应含有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磋商过程中不予核减。10.3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与磋商内容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上列出分项价格与总 价,并按要求列明融资方案与计划。10.4 本次磋商不同意选择性报价或者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1 .证明供应商合格与资格的文件11.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与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 应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应完整提供各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联合体的响 应将被拒绝。11.2 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但不仅限于)响应 文件格式中要求的内容。1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 购入。11.4 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有变动或者者更新,应在响应文件中说明。12 .供应商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与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12.1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12.2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2.3 产品与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含产品的制作工艺(建造实施)方案,拟投入的 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等,与管理者与技术人员的经验。12.4 证明产品与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能够是产品的制造工艺,建筑物的施工组 织设计,管理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与有关证件。12.5 采购人根据项目特色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2.6 成交的供应商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者提供的能够不进行招标。13 .磋商保证金13.1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 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 与磋商有效期一致。13.2 磋商保证金应当使用支票、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本票须由供应商的基本户办 理)或者者中资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 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3.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能够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 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3.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3.6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有关 规定上缴财政):(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提交最终报价后退出磋商的;(7)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4 .磋商有效期14.1 响应文件应自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供应商 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 响应将被拒绝。14.2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 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能够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 以退还,但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将 不可能被要求与同意修正其磋商响应,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 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2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 继续有效。15 .响应文件的式样与签署15.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 响应文件须清晰地标明“正本”或者“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按供 应商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同时提供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 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当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与纸质 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正 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 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务必用不可拆解的胶装装订,因响应文件内容缺页或者遗失对供应 商造成的影响供应商自行承担。15.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与增删,务必由供应商的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或者盖章才有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 .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6.1 响应文件应密封递交。封套上均应:(1)清晰标明递交至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编号与“在(递交截止日期与时间)之前 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日期与时间。16.2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单位章。响应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晰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16.3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价格变更等有关内容的磋商声明的,应按照上述 密封与标记的要求执行。17 .递交截止时间17.1 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 退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17.2 采购人能够按有关规定推迟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 供应商受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递交截止时间。18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8.1 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能够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采购人。18.2 供应商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15条的要求签字或者 盖章。18.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6条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与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五、开标与评审19 .开标19.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与地点组织开标与磋 商工作。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应在递交响应文件表上签 名以证明其出席。19.2 递交响应文件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将对响应文件递交的时 间、密封及标记等进行检查。迟到的响应文件及未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20 .磋商小组与评审方法20.1 磋商与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的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资 料表。20.2 磋商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与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 不得少于磋商小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能够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 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与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 的评审,项目咨询人员能够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审(不得超过1人)。20.3 磋商小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 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 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20.4 磋商小组将首先按照本须知第21条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将 按照本须知第22条与第23条对应的磋商与评价程序进行磋商与评审。20.5 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 者同意对磋商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换。有关澄清的耍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磋商小组不同意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2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 者说明。21 .评审程序21.1 响应文件的初审包含资格性检查与符合性检查。21.1.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与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检查, 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1.1.2 符合性检查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与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检 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1.1.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补充 或者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者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文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供应商或者融资方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2)供应商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者磋商文件编制的;(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4)不一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5)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的;(6)响应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或者联合体协议不符合要求的;(7)供应商的磋商函、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者磋商文件要 求的;(8)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一致的方案或者者磋商价格的,但磋商文件有要求的除 外;(9)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 足、磋商保证金形式或者提交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10)磋商价格高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操纵价的;(11)不同意磋商有效期要求的;(12)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3)存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响应的其他条款的。21.2 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者有明显文字与计算错误的内容, 磋商小组能够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者纠 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者补正应当使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 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 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1.3 算术更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磋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 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 应以磋商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假如供应商不同意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 可能被否决。21.4 关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磋商小组能够接 受,但这种同意不能损害或者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22 .磋商22.1 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顺序分别依次与通过响应文件初审的供 应商授权代表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及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磋商小组与供应商授权代表仅能 针对除磋商内容与要求中不得偏离部分以外的条款进行磋商。2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能够根据磋商文件与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与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 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 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与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25磋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工作,并整理出磋商备忘录(磋商备忘录将成为后 期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重要根据之一)由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字确认。22.6 最终报价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能够决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 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公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磋商文件不能全面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 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 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能够全面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第一章采购邀请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一、说明7二、磋商文件11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2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五、开标与评审16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流程22第三章PPP项目合同(草案)2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4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建议内容)27说明:27第一节总 则.27第二节项目合同主体28第三节合作关系30第四节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31第五节项目前期工作32第六节工程建设33第七节政府移交资产35第八节运营与服务35第九节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38第十节收入与回报39第十一节不可抗力与法律变更40第十二节项目合同的解除40第十三节违约处理42第十四节争议解决42第十五节其他约定43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5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50第五章 评审方法54评审方法前附表551 .评审方法572 .评审标准572.7磋商响应文件初审5721.1 资格性检查标准.5721.2 2符合性检查标准.572.2 澄清有关问题572.3 比较与评价573.评审程序583.1 响应文件初审5832磋商583.3 澄清及算术修正.583.4 比较与评价583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58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59 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 家。23 .比较与评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使用综合评分法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与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的标准详见第五章评审办 法。24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24.1 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 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须知第21.6条第三款情况的,能够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 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 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4.2 评审报告将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 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一致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有关情 况。磋商小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一致意见与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 告。25 .成交供应商2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5.2 磋商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供应商排名,依次与候选供 应商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结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供 应商即为预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含财政预算管 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 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含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磋商小构成员与项目 咨询人员能够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25.3 采购人应当在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成交供应商签署确认谈判备 忘录,并将预成交结果与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与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 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与技术文 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能够不予公示。25.4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 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5.5 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后,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支 票、汇票、本票须由供应商的基本户办理)或者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交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 资总额或者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 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26 .合同的授予与执行26.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经本 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26.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能够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的原则确 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能够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6.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公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在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6.4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 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与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 级财政部门。26.5 项目合同务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 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26.6 采购人与财政部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与项目 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26.7 项目融资由供应商或者项目公司负责。供应商或者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 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与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与采购 人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27 .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中的涉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进行保 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扩散,否则承担有关法律责任。28 .质疑投诉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与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规定执行。29 .政府采购政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 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上述本国货物、工程与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9.1 如有外方社会资本方的,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29.2 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与服务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0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与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 费。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流程第三章ppp项目合同(草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政府主体(甲方):汝州市科教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主体(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及事实上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汝州市科教园区建 设PPP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汝州市科教园区建设PPP项目社会资本与工程总承包商一体化采购。2 .项目地点: 汝州市科教园区内 o3 .项目规模:汝州市科教园区建设项目包含:汝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汝州市 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平顶山中医药学校新校区、汝州市科教园区道路桥梁污水 管网建设工程、汝州市科教园区给水厂建设项目、汝州市科教园区污水处理厂建 设工程项目、汝州市教师进修学校新校区、汝州市科教园区服务中心及配套项 目、汝州市科教园区公共服务区体育馆建设工程、平顶山外国语学校新校区建设 项目、园区绿化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约18亿元人民币,建设周期为3年。4 .合作模式:BLT+BOT模式。5 .预期目标: 。6 .项目概况及委托范围:(至少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准备及审批情况)二、合作期限项目建设期: 年 月日至 年月日。项目运营期:年 月日至 年月日。委托(合作)期限: BLT模式为15年,BOT模式为30年。 三、产品或者服务及其标准 项目产品标准:O 项目服务标准:O 运营经济效益:O 移交范围及标准:。四、投融资规模1.项目投资规模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政府主体投资:人民币(大写)(¥元);(2)社会主体投资:人民币(大写)(¥元);(3)项目公司融资:人民币(大写)(¥元);(4)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五、建设及运营主体建设及运营单位:项目公司。六、项目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假如有);(2)磋商函及其附录(假如有);(3)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项目采购需求;(5)技术标准与要求;(6)其他合同文件。在项目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项目合同文件构成部 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含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与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七、承诺1 .政府主体承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方式由社会主体或者项目公司投融资、建设、运 营合作项目,并通过政策、税收、使用者付费、可行性补贴等方式,促使合作项目获得良 好的社会效益与技术、经济效益。2 .社会主体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项目合同约定自行或者由项目公司进行投融资、建 设、运营、保护、移交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质量与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保障项目产品与服务的持续性与无债务移交政府等。3 .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达成合作,双方懂得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 另行签订与项目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给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完成,汝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在汝州市政府采购网上 公示完成无异议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主体执份,社会主体执一份。政府主体(甲方):社会主体(乙方):签字人:签字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日期:日期: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建议内容)说明:项目合同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依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 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及其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简称 “PPP指南”)的规定,参照本合同条款,拟定项目合同。第一节总则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与社会资本主体根 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 所订立的合同文件。本节应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与约定,具体包含合同有关术 语的定义与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与目的、声明与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 等。本节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第1条术语定义与解释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 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与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需要定义与解释的术语通 常包含但不限于:(1)项目名称与涉及项目合同主体或者项目有关方的术语,如“市政府”、“项目公 司”等。(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有关术语,如“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 等。(3)涉及时间安排或者时间节点的有关术语,如“开工日”、“试运营日”、“特许经营 期”等。(4)涉及项目合同履行的有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第2条项目合同背景与目的为便于更准确地懂得与执行项目合同,对合同签署的有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 明。第3条声明与保证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有关事项加以声明与保证,并明 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与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要紧内容包含:(1)关于已充分懂得合同背景与目的,并承诺按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者承诺。(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与保护公共利益的保证。(6)其他声明或者保证。除此之外,政府方通常还应应付费或者补助、负责或者协助获取项目有关土地权利、 提供有关连接设施、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与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等作出承诺与保 证。第4条项目合同生效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约定,涉及项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予明确。需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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