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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董事会秘书工作总结处(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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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董事会秘书工作总结处(精选多篇).docx

    2023年董事会秘书工作总结处(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取得上海证劵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负责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请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澄清不实报道,促请 董事会及时回复上交所所有问询;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并组织定期培训;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上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细则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十一)协助董事会下属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上交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当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以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向上交所报送下述资料,经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核后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上交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 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同时尽快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有关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办理公司的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上交所指定的数字专区上传需披露的信息,完成信息披露事务。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和网站。在选定或变更指定信息披露 的报纸和网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交所。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 及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及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及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公开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 第四章 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有关董事会事项: (一)按规定筹备召开董事会; (二)将董事会书面通知及会议资料于会议召开至少十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及书面通知等各种迅捷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地点和方式、会议期限; 2.事由和议题;3.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后进行公告; (四)按要求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开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6.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五)不能参加会议的董事须有书面委托。委托书上载明: 1.受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 2.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3.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六)认真管理和保存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有关股东大会事项: (一)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进行公告; (二)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 (四)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审核后进行公告; (五)按要求做好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8.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股东须向股东大会递交书面委托书。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大会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须出具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人股票帐户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大会的须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大会的,须 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的,须出具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列入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七)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八)对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情形,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认真完成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推荐第2篇:董事会秘书工作手册 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手册 为了规范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和指导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一、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职权: 1、组织并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 2、准备和提交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材料; 3、负责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对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向股份公司董办报告; 4、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本公司重大信息和和行业政策、行业状况,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5、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6、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7、在股份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再融资时,收集报送本公司相关的材料; 8、负责本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子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11、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信息”是指所有能对股份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子公司发生下述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生以下事项,应予报告 (1)子公司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和经营范围的变化; (2)子公司年度内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和购置财产的决定; (3)子公司订立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1 (4)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发生违约赔偿责任年度内10万元以上;或者年度内发生10万元以上的损失; (5)子公司发生盈利增长20%以上或者亏损; (6)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经营计划变化20%以上; (7)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子公司股东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子公司的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超过5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报股份公司董事长。 (11)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与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14)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子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曙光股份及其他子公司的担保); (17)子公司获得50万元以上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若授权体系中有特别规定,按授权体系执行。 (二)信息披露的时间规定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合同)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以上事件发生1个交易日内应报告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信息披露的流程 (1)董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董事长、 2 总经理汇报; (2)确定该重大信息报告属实后,以书面的方式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程序。 (四)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方式向股份公司董办报告信息情况,报告信息前必须经本公司总经理审核,并附上备查材料(信息出处)。 (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股份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前,各子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三、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工作流程 1、与董事长、总经理沟通,确定董事会(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人员、将审议的议案,明确各议案材料的准备部门; 2、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 3、组织召开会议; 4、形成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董事签字(股东盖章); 5、需要工商登记的,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6、相关材料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格式指引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5日 3 董事会决议格式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于××××年××月××日在××召开,会议应到董事××名,实到××名,董事××委托董事××表决,××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讨论、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的议案 议案的主要内容 表决情况: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的议案 议案的主要内容 表决情况: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出席董事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委托书 我因×××××××,不能出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兹委托董事××先生(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董事(签字) ××××年××月××日 4 股东会决议格式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决议 ××××年××月××日,×××××××有限责任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名股东出席会议,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的议案 议案的主要内容 二、审议通过了×××××××的议案 议案的主要内容 出席股东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3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公司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1、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有一定财务、法律、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2、具有行政、管理等任职经验;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4、公司法第 57、58条规定的人员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不得担任;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除外)、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 6、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并保证: 1、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 2、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3、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公司信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6、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内获得的本公司商业秘密; 7、接受董事长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董事会成员对其工作的合理建议。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其任职期间内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董事会同意后,并与继任者完全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职位。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接收并整理会议提案,对所提交的提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包括:提案人资 格、提案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名称和内容是否符合、提案人签名及提案附带的材料是否齐全等; 2、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安排,提出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名单、会议议程、所审议提案及相关材料、会议费用等,报董事长同意后定稿; 3、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和出席会议的人员,整理、复制相应份数的会议文件;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董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接收会议通知回执,统计出席人员情况; 5、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向董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传送会议材料; 6、安排具体会务。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保管董事会会议签到簿。董事会签到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1、董事会届次; 2、会议地点、日期; 3、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4、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缺席原因及所委托代理出席董事的签名; 5、其他内容。 第十条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而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在签到时将委托书交予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要件。核对无误的,应由受托人代委托人签到。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签到簿和代理出席会议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建档保存。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或指定公司行政部门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 3、出席会议董事及受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情况、列席人员情况; 4、会议议程; 5、董事发言内容; 6、对会议议题形成决议或不能形成决议的情况; 7、其他会议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和记录人签名。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归纳汇总后,制作会议纪要,包括会议基本情况、董事发言概要,所通过的决议;经董事长签发后,按照董事会成员及公司经理班子成员的人数复制相应份数,于会议结束后7日内送交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及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书由董事会秘书拟订,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决议书的份数,并于会议结束后3日内送交各位董事签字。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授权,比照上述董事会的规定,负责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筹备和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的草拟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文件管理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拟订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本着细致、严谨的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制订有关文件管理的具体规章,报董事长批准后施行。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入资完毕或因受让而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份比例、获得股份的日期和方式等内容,经董事长签发后,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股东因转让或其他行为失去公司股东地位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收缴其出资证明书,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和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记录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份比例、获得股份的日期和方式、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络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保持和股东的联络,在股东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请求股东出具其基本情况变化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时调整股东名册的记录;股东基本情况发生变化,须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反映情况并拟定章程修改的草案,以备董事会和股东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书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在董事会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内容,文字简洁、通顺,书写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决议名称(包括决议届次); 2、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董事的情况; 3、提案名称和内容概况; 4、决议内容,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 6、董事签字; 7、日期。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原件由董事会秘书建档保 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应遵循保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董事可随时向董事会秘书要求查阅上述文件。经登记后,董事可获得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的,董事会秘书应登记所提供的决议内容和份数及所涉及的事务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监事可随时向董事会秘书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会议决议原件,董事会秘书不得拒绝。公司监事要求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的,董事会秘书应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草案的制订,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公司年度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应对上一年度董事会召开和通过决议的情况进行总结,拟订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经董事长审核后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草拟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他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经股东会、董事会通过公司章程变更事项的,拟订新章程草案,交各股东签章后到工商注册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文件的拟订和管理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董事会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搜集、整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公共信息,以书面通讯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给董事会和董事长作为参考。 第三十五条筹备、组织董事会成员的政策、法制、业务学习。 第三十六条草拟董事会处理公司专项事务的行为规则和制订董事会专项委员会制度,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提出改进董事会管理工作的革新计划和草案,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对内外联系 第三十八条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参加经理办公会会议,了解、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如认为经理办公会会议所议事项超出其经营权限或无董事会授权而决定某一议题,应立即提出意见制止,并在次日向董事长报告;如制止不成,应立即退席向董事长报告。 第四十条每月向董事会成员报送简报,就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重大事项包括: 1、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2、经营计划完成情况、重要财务指标; 3、借贷计划执行情况; 4、项目运行进度情况; 5、重大资产处置或损失; 6、重要协议、合同情况; 7、重要人事变动; 8、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代表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管理人员、职工对董事会工作及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代表董事会接受公司股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质询,协调股东关系,保持与股东的联络。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向董事会秘书要求获得公司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纪要、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公司财务情况报告、公司股权结构等,董事会秘书应在登记后提供。 第四十四条协助董事长处理日常事务,联系、协调公司董事间关系。第四十五条代表董事会聘请、联络公司外专业机构、专家、顾问等。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负责公司董事会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推荐第4篇:董事会 09议案五: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议案五: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各董事: 根据公司法、湖南汇湘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根据提议公司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详见附件),请投票表决。 请各位董事投票审议。 湖南汇湘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湖南汇湘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汇湘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参照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暂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本公司现任监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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