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施工分包合同纠纷).docx
民事答辩状(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o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答辩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双方至今尚未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价款尚未 确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并未成就,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依据施工合同15.26约定,结算额=合同价款+现场签证+ 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就工程量部分,原告所报 工程量部分项目严重虚报,答辩人委托第三方公司提供造价咨 询服务,尚未确定其真实的工程量。就违约金部分,原告一直 拒绝承担工期违约金。因此,双方至今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工作。答辩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仅就工程量造价部分,为 答辩人提供咨询服务,其并没有工程结算权限,而原告与答辩 人的结算应按照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在施工合同第五条工程款支付约定如下:竣工资料 交付齐全、有效、手续完备,且工程整体竣工备案后办理结算, 结算办理完成后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价税合计款的20%,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税合计款的80%结 算办理完成满6个月后,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审核确认后 支付价税合计款的15%,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税合计款的95%o 5.4预留总价税合计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保修期满30日后, 扣除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违约金,无息支付剩余质保 金。施工过程中,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剩余 款项并未届至付款时间节点,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二、原告严重违背合同约定的工期,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 金XX元,应在竣工结算中直接扣减。按照合同结算条款15.26的约定,结算额=合同价款+现场 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应扣减原告因工期延 误应承担的违约金。对此,答辩人已经提起反诉。三、施工合同约定预留5%的质保金合法有效,原告要求 将质保金变更为3%没有依据。双方施工合同5.4约定,预留总价税合计款的5%为质保 金。该约定为双方自愿达成,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 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原告要求按照3%预留质保金的 规定并不能改变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 254号)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 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 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 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 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 书中进行充分说理。在合同约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原告依建设工程质量保 证金管理办法要求调整质保金违背法律规定及意思自治的法 律原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5%预留质保金。四、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利息没有事实依据。由于至今尚未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答辩 人并不构成违约,要求答辩人承担利息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求。此致XXX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