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健全工 程运行管护机制,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 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运管202213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191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大中型灌区改造建设与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以下简称“灌区标准 化”)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大型灌区是指设 计灌溉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灌区,中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 积在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 发力”治水思路,强化灌区体制机制法治建设,推进灌区管 理信息化智慧化,构建工程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遵循“强 基固本、建管并重、开拓创新、智慧引领”理念,逐步夯实 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提升灌区 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灌区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 效益。第四条灌区标准化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面规划、稳步推进,分级组织、分第三十五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灌区管理主 体、水费计收、灌排设施现状及运维等情况,将所管辖大中 型灌区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动态管理,并报省水利厅 核准同意后,分类进行标准化管理评价。其中,C类灌区评价标准为达标标准,灌区运行管理水 平达到水利部确定的标准化基本要求;B类灌区评价标准为 示范标准,灌区运行管理水平达到区域示范水平;A类灌区 评价标准为省级先进标准,灌区运行管理水平达到全省先进 水平。纳入国家续建配套与现代化节水改造、利用省财政资 金实施改造的大中型灌区,至少应划分为B类灌区。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分类标准A类B类C类灌区有独立管理机构 或由明确的内设部门 管理,管理机构或部 门组织健全,满足运 行管理需要。灌区有独立管理机构 或由明确的内设部门 管理,管理机构或部 门组织、人员基本满 足运行管理需要。灌区无专门的管理机 构,由其他灌区管理 主体管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 础条件较好,水价机 制健全、水费收缴率 较高。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 础相对较好,水价形 成机制较好、有一定 的收费基础。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 革基础较差,未收或 部分收取灌溉水费。灌排设施完善,管护 基础较好。灌排设施较为完善,有一定的管护基础。灌排设施存在短板, 管护条件相对一般。第三十六条 省水利厅组织制定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市、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主体要依照评价标准推进灌区 标准化管理工作,分类进行自评及评价赋分。灌区标准化管 理评价实行千分制,自评及市级评价达到省级评价标准的, 可自愿申报“标准化管理省级先进灌区“;满足水利部评价 条件的,可申报水利部评价。第三十七条 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分为灌区管理主体 自评、县级复核、市级评价、省级年度评价以及“标准化管 理省级先进灌区”评价,具体详见评价标准。第三十八条 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纳入“大禹杯 (河湖湾长制)”竞赛等考核内容。省水利厅在分配省以上 水利发展资金时,将充分考虑灌区标准化管理的开展情况及 实际绩效。第四章管理保障第三十九条标准化管理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灌区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定期组织专班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推动标准化管理工作。要积极 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 门的支持,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按本细则和相关规范规 程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指导 所辖灌区管理主体优化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细化标准化管 理工作手册,制订或修改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稳步推进标 准化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经费。 要落实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 45号)等文件要求,将灌区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建设未达到设 计标准的要加大投入尽快达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机构要按照专业化、物业化管理的思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大 力推行事企分开、工程管养分离、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 极培育发展工程养护维修、物业管理等市场主体。引导和鼓 励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维修养护等企业和行业 协会参与灌区标准化管理。第四十二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加强灌区标准化管理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灌区 管理,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省水利厅将以专项调研、 座谈交流及暗访等形式对灌区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 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灌区管理主体应按要求及时落实整 改。对问题严重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省水利厅将约谈、通 报相关市、县及灌区管理主体,整改情况与下一年度省以上 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挂钩。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具备标准化管理条件的小型灌区可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辽水农2020) 29号)同时废止。附件: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类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主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灌区标准化 管理创建,对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通过试点 先行,示范引领,稳步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灌区标 准化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市、 县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 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灌区标准化管理主体(简称“灌区管理主体”)应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主体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 本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扎实开展灌区标准化管理工 作。省水利厅统一制定灌区标准化管理相关标准和评价指 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各灌区管理主体结 合实际分类实施。第五条.“十四五”期间,强化工程安全管理,落实管 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建立健全运行管理 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2022年底前,市、县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灌区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全面 启动标准化管理工作,完成试点示范灌区创建;2024年底前, 全省大中型灌区基本实现标准化管理。第六条 灌区管理主体(包括灌区管理机构和其他灌区 管理主体)是落实灌区标准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灌区标 准化管理的具体工作。灌区管理机构是指专门管理灌区或以管理灌区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内设机构);其他 灌区管理主体指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 承担灌区标准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水利服务 站、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七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扎实开展标准化管理工 作。其他灌区管理主体可着重推进安全管理、工程管理和供 用水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灌区管理主体管理的堤防、 水库(低坝枢纽)、水闸、泵站等其他工程按照相关标准化 规定及标准执行。第八条灌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灌区职能和批复的管理 体制改革方案或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 分职能职责、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且满足运行管理需 要,全面核定落实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财政 补助经费。应结合灌区工程实际,合理确定管理职责范围, 确保职责界限清晰;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农民用水合 作组织参与的灌区管理模式;逐步推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 和物业化管理等多种形式,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灌区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九条 灌区管理主体应根据灌区管理实际需要,建立 健全灌区组织、安全、工程、供用水、经济等方面的管理制 度体系,编制灌区管理手册(包括组织机构框图、人员花名 册、日常管理、岗位职责、工程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生产 等),明确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做到事项有岗位、岗位有 人员、管理有制度、操作有规程。组织做好督促检查、评价 等管理工作。第十条灌区管理主体应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制订专 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培训上岗,特 种岗位持证上岗。职工职业技能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确 保灌区管理人员素质满足岗位管理需求。市、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组织做好乡镇水利服务员、村级水管员和农民用水 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适应灌区运行、维护等工作 需要。第十一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指导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组 织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农民用水合作组 织做好灌溉用水管理和工程运行维护;应建立工作对接机 制,主动听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农民用 水合作组织作用。第十二条 灌区管理主体应重视党建工作,发挥党建工 作政治引领作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基层党建工 作不断提升。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 氛围。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发扬干部职工爱岗敬业的奉 献精神。第十三条灌区管理主体应有序推进灌区水文化建设, 充分彰显地方特色。注重加强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工程保护、安全等知识宣传教育,在重要工程设施设置醒目 的水法、规章、制度等宣传标语、标志标牌等。通过文字、展板、画册、视频等宣传方式,展现灌区建设发展历程、运行管理成效等。第十四条灌区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安全巡查、排查制 度,对安全隐患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建立健全 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响应机制,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 施。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有关 记录及资料齐全。第十五条灌区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及应急 管理责任制,明确机构及岗位职责,落实防汛抗旱抢险和应 急救援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和工程实际,制定防 汛抗旱等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器材、物料储备以及人员配备 应满足应急抢险需求;定期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防汛抢险、 抗旱救灾培训和演练。第十六条 灌区管理主体应定期对安全和检测设施进 行检查、检修和校验或率定,确保设施及装置齐备、完好。 劳动保护用品应按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配备。特种设备、计量 装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检定。应依据有关水利工程安 全鉴定等规程规范要求,定期对工程状况进行评估,对影响 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第十七条 灌区管理主体应对重要工程设施、重要保护 地段、危险区域等部位设置醒目的禁止事项告示牌、安全警 示标志,并依法依规对工程及安全标志等进行管理和巡查, 对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的建设、维护、检修等其它 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第十八条灌区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灌区骨干工程日 常管理、工程巡查、运行、观测及维修养护制度,落实工程 设施及设备的管理与维修养护责任主体,筹措落实管护经 费。大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上墙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 求进行操作和记录,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 工程观测,检查和观测内容全面、记录详细规范,发现缺陷 或异常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工程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灌区 管理机构应加强末端渠系管理工作,指导受益村组、农民用 水合作组织等对田间工程实行“自主管理”,打通“田间最 后一公里”。灌区管理主体应健全灌区“一套表”,全面反 映灌区自然、经济、社会、人口、耕地、工程设施、用水统 计、水费收缴等情况。第十九条灌区管理主体应积极推进灌区划界确权工 作,按照标准划定灌区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 碑、界桩、保护标志,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齐全、醒目。 管理运行配套道路通畅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保持良 好、绿化程度高,水生态环境良好。办公用房及基层站(所) 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第二十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灌区管理机构 按照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省级和地方专项规划制 定灌区发展方案,方案应充分体现灌区改造需求和管理需 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建设 项目主要技术指标要与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工程建设内容应 满足设计要求;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灌区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渠系骨干工程 维修养护制度,定期对工程进行维修养护,保证维修养护质 量,确保工程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良好,达到设计标准。第二十二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积极推进灌区管理信息 化建设,依据灌区管理需求,开展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 用系统和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做到灌区管理系统运行可 靠、设备管理完好、利用率高。灌区管理主体应持续完善灌 区管理“一张图”,有完整的灌区现状图、规划图、工程布 置图以及计量设施布置图等。第二十三条灌区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灌区档案管理 规章制度,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及时分析、总结、上报、归 档有关工程运行及供用水管理、检查观测、维修检修和工程 建设(改造)等技术文件及资料。建立健全完整的技术档案。 技术文件及资料、工程大事记等档案应齐全、清晰、规范, 保管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文件、资料应以纸质件及电子版形 式存档,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及时掌握了解灌区内用水需求,编制灌区水量调度方案及年 度供(用)水计划,强化细化用水管理,指导农民科学灌溉, 规范用水程序、维护用水秩序。第二十五条灌区管理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主动申办灌区取水许可。灌区取用水推行总量控制与 定额管理,灌区管理主体负责将灌区用水总量指标按有关规 定逐级细化分解到用水主体。第二十六条 灌区管理主体应规范供水、用水、收费等 行为,确保灌溉服务良好,灌溉用水效率测算分析及时、准 确,灌区水量调度指令畅通,水量调配科学、合理,记录完 整。建立供用水监督制度体系,推行灌溉水价、水费公开制 度;指导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规范出具收费凭证, 做好水费收取、管理。灌溉用水期间,应及时统计灌溉面积、 作物种植结构、灌溉用水量等,并做相应分析,灌溉年度总 结做到全面、客观、详实。第二十七条 灌区管理主体应依法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设备,渠首和干支渠口门应实现用水计量,其中5万亩以上 灌区渠首应实现在线监测,逐步搭建完善水量监测信息平 台;加强量测水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数据质量,为用 水计划实施、用水量统计、水费计收以及灌溉用水效率测算 分析等提供基础支撑。制定用水计量设施设备管护制度与标 准,定期检测和率定,确保运用可靠、精度满足要求。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主体应结合灌区生产实际,积极 配合省级和地方灌溉试验站开展灌溉试验和用水管理、工程 管理等相关科学研究,推进科研成果应用。积极推广应用新 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工程运行自动化和供 用水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九条灌区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 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工艺。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活动,建立健 全节水激励机制,提高灌区用水效率和效益,推进灌区水效 领跑者、节水型灌区创建工作;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保 持稳定或提高。第三十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组织乡镇水利服务站、村集 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做好田间用水管理,建立田间供水 工程设施台账,组织开展维修调试,确保随时调用。配合市、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灌区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第三十一条 灌区管理主体每年应开展用水户服务满 意度调查,对用水主体提出在供(用)水管理工作方面的意 见,包括用水计划、用水次序、用水时间、用水量、用水效 益、配水、用水等要及时进行沟通、协调、整改,不断提高 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二条灌区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 产管理等制度。按照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每年开展 灌排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测算。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运行 维修养护等经费使用及管理符合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行 为。第三十三条灌区管理主体应按现行政策及时兑现管 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 社会保险。第三十四条灌区管理主体应及时科学核算供水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完善灌区水费计收管 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收取灌溉水费。第三章管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