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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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哈尔滨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 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0) 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 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 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 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 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 府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 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利于婴幼儿照护的服务供给体系、 政策支持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 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2021年,探索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每个区、县(市)至少建立1个功能健全、设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婴幼 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各相关部门 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 和管理。(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二)强化责任落实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 目标责任考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细化政策措施,保障工作落实。各区、县(市)政府 和市直各相关部门每年12月30日前向婴幼儿照护联席会议 办公室书面汇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区、县(市)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三)加强婴幼儿照护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人社部 门培训规划,对取得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 职业培训补贴。定期组织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 业道德、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等内容的培训,争取用3年时 间,完成现有人员的轮训,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建 立和完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奖惩和淘汰制度,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 育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四)强化组织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 集中整治。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咨 询、机构备案、日常监管、评估检查、育儿知识科普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整合资源,定期开展育儿知识科普 活动。(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施完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婴幼儿家长 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70%,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管理体 系初步建立,初步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支持体系、标准规范体 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每个区、县(市)建立 3-5个功能健全、设施完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婴幼儿托位数4. 5个,婴 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80%,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 显提升,基本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设婴幼儿家庭照护支持指导体系1 .落实休假政策。全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和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 年修正版)等法规法律关于产假、护理假、哺乳时间的相关 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 工作方式等,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卫健委)2 .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 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 技能培训。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及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 等情形,降低其工资,或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经常有 母婴停留的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医院、文化旅游等公共 场所,建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为婴幼儿出行、哺乳、 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市妇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3 .普及科学育儿知识。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 课堂、信息推送、专家咨询等方式,利用互联网信息化等手 段,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每个街(乡、镇)每年至少举办6 次育儿知识科普活动,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养育指 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计 生协、市妇联、团市委)4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倡导 母乳喂养,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 种、疾病防控。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培养科学 喂养行为习惯,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 务。(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卫健委)(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1 .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各区、县 (市)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需 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 关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在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 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 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 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2 .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鼓励通过市场化 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 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普惠性 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 织、品牌连锁机构承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对妇女儿 童活动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进行改 造,提供非盈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 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 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民政局、市 妇联、市卫健委)3 .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 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开设 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鼓励新建幼儿园,根据婴幼 儿照护服务需求,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支持用人单位单独、 联办或与社区合办,建设普惠性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 开放。发挥国企引领作用,鼓励国企办托育机构。(责任单 位: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卫健委、 市总工会、市发改委)4 .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 际需求,针对不同月龄,提供差异化的照护服务,向婴幼儿 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服 务模式。(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卫健委、市教 育局、市总工会)(三)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政策支持体系1 .财政税费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对婴幼儿照护 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将 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普 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七部 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机 构各项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 气、用热、用电实行居民价格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 总额;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 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等税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 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积极组织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 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责任单位: 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 .规划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 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 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和配套设施。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 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 资源规划局)3 .报批建设政策。对连锁化、专业化的营利性婴幼儿照 护服务企业,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符合一 照多址条件的,在登记部门实行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单独报 批。允许托育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鼓励托 育服务机构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 养老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市 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四)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体系1、实施属地备案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 在托育机构所在的县级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举办非营利 性托育机构的,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 托育机构的,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幼儿园举 办托班的,由原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登记机关 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经核准 登记后,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县级卫生 健康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责任单位:市 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2、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是婴幼儿安全健 康的责任主体,要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实施封闭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 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培训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 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 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 健康的行为,依法追究实施损害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 人员责任,依法实行终身禁入。确保监控系统实现对婴幼儿 活动区域全覆盖并24小时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 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 心或报警监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 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3、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 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 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定期开展幼 儿照护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培训,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责任单位: 区、县(市)政府、市卫健委)4、明确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 县(市),街、乡(镇)对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 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联动巡查、联合执法、违法查 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建立 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指导托育机构建 立包括人身、食品、消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加 强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对未注册登记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的机构,由各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 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消防部门 应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 险培训,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托 育机构的饮食用药、饮用水、装修装饰材料、玩具寝具的安 全环保等工作。住建部门监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 套安全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 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和建议。(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卫健委、市住 建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 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5、建立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 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失 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虐童及严重婴幼 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 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卫健委、 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营商环 境局、市民政局)四、组织领导(一)强化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