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岗湖镇周台村洼梁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x
焦岗湖镇周台村洼梁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城镇建设需要,决定对焦岗湖镇周台村洼梁村部分集体 土地实施征迁,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的通知(皖政2020) 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 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 2015) 95号,以下简称淮府201595号文件),参照淮南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淮府2013) 39号)等相关规定。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标 准执行。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界限及征收期限所征迁范围:焦岗湖大道以南,高速下路口以东,站前路以北,兴湖路以西,征收土地具体四至范围见附图。征收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60日止。三、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费。其发放对象应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 般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的土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权 利,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1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 32号)文件规 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属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70%以上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2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淮府2015) 9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四、征收房屋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 补偿。被征收人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简称“一户一宅“户”, 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单独户认定的主要依据;“一户一宅”上 建设的房屋,作为主房认定的主要依据,本人宅基地以外的房屋, 不予认定为主房。(一)货币补偿安置经过公示认定无异议的,按淮府201595号文件计算补偿 金额。(二)产权调换征地补偿安置机构按照“就近、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在 被征迁地块及周边范围内为被征迁人进行房屋还原。按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计,每户主房面积等面积调换安置的住房,互不支付差价。设计户型面积为70至130平方米(以最 终测绘为准)。主房面积小于最小户型的可购买最小户型。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大于主房面积的,不足10%的部分 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超出10%的部分按同地段结构质量相似 的房屋市场价进行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主房面 积的部分,按淮府2015) 95号文件给予货币补偿。申请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与征迂补偿安置机构应 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协议,明确安置房的面积、户型、价款、交房 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三)自主购房补贴安置被征收人到焦岗湖镇人民政府开具自主购房补贴安置凭证 (凭证载明面积等同于主房面积)后,在毛集实验区范围内选定 商品房(经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购房安置凭证载明的面 积,按23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差价由被征迁人自行补足。自主购房补贴安置凭证结算由开发商持被征收人的自主购 房安置凭证和购房合同到焦岗镇人民政府统一结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对象。经认定为合法的房 屋及地上附着物按淮府201595号文件实行货币补偿。历次征迁已安置户,不属于产权调换和自主购房补贴安置方 式的安置对象。经认定为合法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淮府 (2015) 95号文件实行货币补偿。五、过渡期安置费、搬家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其过渡期算至交房时止,过渡期安置 费按200元/人/月计算,只有1人户为300元/人/月。采取货币 补偿安置的不再支付过渡期安置费。搬家费为600元每户。六、违法建设处置对于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经焦岗湖镇人民政府会同 区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土储中心等相关部门认定后, 一律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给予一定的拆除补助。七、特殊困难户安置特殊困难户的安置,按十条第1款执行。特殊困难户的名单, 由焦岗湖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管委审查认定。八、签约及奖励凡积极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迁人,按下列时间段享 受奖励:在拆迁工作启动后15日内,每户(单独户口本)给予一 次性0.5万元的奖励;在拆迁工作启动后25日内,每户(单独户 口本)给予一次性0.3万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九、对无法达成征迁补偿协议的处理方法征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征迁工作启动60 日之内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其他事项(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征迁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征迁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决 定。(二)被征迁人对本方案不服的,可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 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淮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