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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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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docx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 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 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 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验动物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科技部 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处罚原则】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 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规范 行使裁量权,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 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处理决定】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 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 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第三十三条【查封扣押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五节决定建议第三十四条【调查报告】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 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违法主体;(二)违法行为实施时间;(三)违法行为实施地点;(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过程;(五)违法行为的后果。第三十五条【处罚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执法 职能部门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 后,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事实;(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三)属于科技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四)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第三十六条【预先告知】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 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六节陈述申辩第三十七条【陈述申辩期限】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 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三十八条【听取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 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七节听证第三十九条【听证条件】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 的;(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 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 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听证申请】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 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 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 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第四H一条【听证要求】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 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 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 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 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 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第四十二条【听证要求】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 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 员、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十三条【听证回避】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 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 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 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第四十四条【听证程序】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 出有关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 质证;(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 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 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行政 处罚建议。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第八节法制审核第四十五条【法制审核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 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 形。第四十六条【法制审核】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情形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案件 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 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第九节决定和送达第四十七条【作出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 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 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 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 罚决定。第四十八条【制作与送达决定书】经科技部负责人批 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办案期限】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 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 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 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 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十条【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第五H一条【延期申请】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 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第五十二条【执行催告】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发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 务,并告知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 权。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第五十三条【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 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第五十四条【罚款的执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 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职能部门 可以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总数额不超过罚款 数额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 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科技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 履行的,如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职能部门 可以提出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行政 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 行决定。如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 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文书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 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第五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 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非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执 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第五十七条【罚没款项上缴】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违法所得应当由当事 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上缴国库。第五十八条【没收物品处理】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 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 下列处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 项上缴国库;(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 一登记造册后销毁;(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 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法行为】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 以权谋私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违法处理】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四)注销行政执法证;(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第六H"一条【损害赔偿】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 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科技部依法予以赔偿。第六十二条【行刑衔接】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三条【范围界定】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注 明为工作日的,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未注明为工作日的, 为自然日。本办法所称“以上” “不得超过” “不超过”均包括 本数或者本级。第六十四条【规章解释】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第四条【保密管理】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 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五条【实施机关】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 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 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职责分工】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简 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 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罚建 议、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 核,依法组织听证。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七条【委托处罚】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 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 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由执法职能部门报 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 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关于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1年7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2021年11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修改行政 处罚配套制度,确保法律程序要求落到实处。2022年1月 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称 科技进步法)对加强科技活动监管执法,强化科技法 治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规范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 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行政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科技进步法行政处罚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 纲要(2021-2025年)等政策文件,科技部研究起草了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 称办法)。二、总体思路办法起草遵循以下思路: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在 法律法规框架下,细化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听 证、法制审核、执行等程序,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规范 行政处罚的实施。二是契合执法实际。根据行政处罚 法有关授权,结合科技部执法处罚工作实际,对处罚时 限、处罚委托、听证条件等事项作出规定,明确执法职能 部门、法制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为依法 及时处罚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强化保障监督。充分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合法权益,强化对执 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六十五条,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 围,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以及保密管理要求。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 规定了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内部职责分工,委托实施行 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等。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主要规定了科技部实施行 政处罚的基本要求,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查封 扣押、决定建议、陈述申辩、听证、法制审核、决定和送 达、信息公开等环节作出细化规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限 期履行和延期申请、执行催告和陈述申辩、罚款执行、文 书送达、申请强制执行以及罚没款项上缴、没收物品处理 等事项。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执法职能部门及其行 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对当事人损害赔偿以及 行刑衔接等内容。第六章(附则)对办法中涉及的期限、数量等范 围进行界定,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 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委托处罚监督】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 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 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 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九条【执法亮证】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 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 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 行政执法证。第十条【回避情形】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回避决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 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 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第十二条【救济告知】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 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 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 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三条【执法记录】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 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 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 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 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第十四条【处罚决定公开】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 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规定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 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 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 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十五条【补正更正】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 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 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 的,应当予以更正。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 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证据保存】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 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或者音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应当 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二节立案第十七条【线索登记】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 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 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进行登记。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 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第十八条【立案程序】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 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 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九条【立案条件】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法事 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 予立案。经核实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 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 情形的,不予立案。第三节调查取证第二十条【案件证据】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 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等。第二十一条【取证要求】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第二十二条【调查措施】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 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三条【调查要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笔 录,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行政案件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时间、调查地 点、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 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 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行政案件调查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内容清晰完 整,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 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 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 员签字,并载明时间。第二十四条【证据要求】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 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 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 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 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 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 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 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 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第二十五条【委托鉴定】执法职能部门根据办案需要 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 属于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 出具检测、检验、检疫报告。第二十六条【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 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 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 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 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 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 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二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执法职能部门对先 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 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 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 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 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 存。第二十八条【证据效力】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 的定案依据:(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 证据材料。第四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对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 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 措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 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 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程序】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 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三H一条【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 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 人,并说明理由。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 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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