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公交总公司267辆公交车广告经营权产权交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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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公交总公司267辆公交车广告经营权产权交易合同.docx
乐山市公交总公司267辆公交车广告经营权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乐山市转让方: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1、甲方对其所有的267辆公交车5年广告经营权进行公开转 让,并委托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产权中心)按国有 产权转让程序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详见乐产交(竞)须字2015 号交易文件);2、乙方在2015年7月21日举行的“乐山市公交总公司267 辆公交车5年广告经营权转让交易会”上出价最高成为标的受让 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下, 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转让标的和范围1、转让标的名称:乐山市公交总公司267辆公交车5年广告经营 权(下称:标的)。2、本合同所载标的范围:转让标的范围包括中心城区248辆大公交车、五通桥区17辆 大公交车和2辆绿心环线中型公交车的车身广告、车内吊环广告以 及车内座椅靠背广告。267辆公交车辆明细表见附件。3、转让标的用途为发布经相关广告审批部门和甲方审核通过 的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4、本合同所载广告经营权发布范围(1)车外的车身广告发布位置为除车头、车尾、车门、车身玻 璃部分、车灯和车顶之外的车身立面,并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对车身广 告发布制作的要求。(2)车内广告发布位置仅限车内吊环和座椅靠背。(3)车内外广告设置不得改变车辆正常使用的基本技术参数 和要求,不妨碍乘客安全,方便乘坐。广告的制作、安装、维护以及 因广告刊挂需要增加附属设施(如专用广告拉手、座椅靠背广告看板) 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后,按照安装去留原则,上述增添设施 无偿归甲方所有。4第二条转让期限本次转让标的转让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一日至月日。第三条标的转让成交总价款 万元,转让成交价款以第一年公开转让的成交价作为基数,第二年和第三年不递增,第 四年开始在上一年价款基础上每年递增5%。成交价款每年一付,乙 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按时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第一年应支付转让成交价:万元,付款时间一年月 日16时前;第二年应支付转让成交价:万元,付款时间一年月日16时前;第三年应支付转让成交价:万元,付款时间一年月日16时前;第四年应支付转让成交价:万元,付款时间一年月日16时前;第五年应支付转让成交价:万元,付款时间一年月 日16时前。乙方须将第一年的转让成交价款按上述约定支付时间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全部付至产权中心以下国有产权交易结算账户,产权中心收 到第一年转让成交价款后转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0101 2100 0006 64773第二年起每年应支付的转让成交价款由乙方按上述约定支付时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甲方以下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城北支行户 名: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账 号:5100 1698 7080 5056 4546第四条 经营权转让期间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须按第一年成交价的10%交纳广告 经营权转让期间保证金 万元至甲方账户(交纳时间 年 月日 时前)。该款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对乙方在经营权转让期 间的履约情况审核总结无异议后无息退还。第五条标的移交1、乙方签订本合同并付清第一年标的转让成交价款及广告经营 权转让期间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标的车辆现状直接移 交267辆公交车给乙方。3、甲、乙双方在移交过程中应友好互助,为彼此提供方便,不 应设置任何障碍。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保证对本次转让标的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已按 规定程序经有关机关批准;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标的转让成交价款;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发布的商业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乙方须无偿承担公益广告的宣传,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车辆数 量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本合同标的车辆数的10%o4、乙方不得对转让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或合作经营, 不得抵押转让标的,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范围,一经甲方 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自行承担发布、制作、安装、经营及维护广告产生的费 用及税费。6、乙方每次对车身(含车内)广告制作安装前,应提前5个工 作日就广告发布内容和广告制作安装方案向甲方报请工作计划,经甲 方审核同意并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发布。甲方在结合 公交车运营规律,不影响正常公交运营需求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适 当的广告制作安装时间和场地。乙方自行承担发布、制作、安装、经 营及维护广告的费用,如发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广告有脱落、损坏 的情况,乙方须在24小时内进行整改。乙方不能将维护工作外包给 其它机构或个人,如未按期完成整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 广告经营权。如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害 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经济责任。7、在经营期限内,若甲方更新换代的车辆有涉及本次标的范围 内的车辆,乙方须无条件接受车辆的更新换代,并自行承担因车辆的 更新换代产生的广告成本费用(包括且不仅限于:重新制作发布车身、 车内吊环及座椅靠背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8、在不突破本次转让标的总数量的前提下,乙方除了无条件接 受公益广告和车辆更新换代造成的广告经营影响以外,甲方有权对不 同线路之间的车辆进行调剂及公交线路的增减,由此对乙方的广告经 营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9、发布车身广告涉及车辆颜色变更的,乙方须到相关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甲方予以协助。10、鉴于车辆移交和广告制作产生一定的时间,在乙方按约履行 本合同五年后,甲方同意乙方广告发布延长180个日历天,视为对车 辆移交、广告建设周期占用时间的补偿。11、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标的由甲方收回,乙方的 权益随即终止。第七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应予以遵守。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合同,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收取的未履行期限内的标的成交价款及经营 期间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仅限广告制作费用、相 关税费)。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含解除)或未能按约支 付合同约定的款项,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交纳的经营权转让期间保证 金,乙方须按本合同第三条所载标的转让成交总价的的5%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4、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年限内,甲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要求提 前收回标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补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仅限广告制作费用、相关税费),并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未履行部 分成交价款及经营期间保证金,不构成违约。5、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年限内,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互不构成违约。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未履行部分成 交价款及经营期间保证金。第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本合 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足额的成交价款或拒 付成交价款;2、乙方擅自转让、转包、分包、联营、抵押转让标的的;3、乙方有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被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通知整 改后拒不改正的;4、乙方故意损毁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车身及原车设施。(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甲方无故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因车辆更新、报废、交通事 故或政策性因素减少的除外)提供车辆给乙方,经乙方催告后仍未在 规定期限内履约的;2、乙方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需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甲 方拒绝提供致使乙方无法经营的。第九条税费的承担本次标的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由甲方 和乙方各自承担。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因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甲方所 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其它1、本合同签署后即生效,若有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并以补充协议 的方式进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签订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乐山市。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当然组成部分,合同中所涉及币种为“人民 币”,所使用时间概念旧”,除特别指明为“工作日”外,其余均指“日 历日”。4、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及联系电话为双方相互送达相关通知、 文件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一方按上述地址 及联系电话寄送相关通知、文件,无论对方是否签收和收到,均视为 寄送的通知、文件已送达。5、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以补充 协议完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电话: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电话:2015年 月 日附件:267辆公交车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