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管理工作,促进吉林新 旅游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工业文化特色的工业旅游基地,特 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旅游基地,是以运营中的工厂、企业、 工程等为主要吸引物,提供必要的旅游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 参观、游览、体验、研学、购物等旅游活动,对工业旅游发展具有 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或企业集聚区。第三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工业旅游创新发展和旅游业转型升 级,进一步提升吉林特色工业软实力。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规范评定、动态管理的机制。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五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评定工作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LB/T 067-2017)标准(以下简称“LB/T 067-2017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实 施。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是指符合LB/T 067-2017标 准,经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的工业旅游基地。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业旅游基地的初 审推荐、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鼓励开展工业旅游的企业按照LB/T 067-2017标准及本 办法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业旅游基地的建设和申报工作。第七条 参照LB/T 067-2017标准及其评价办法,按照“成熟一 批、推荐一批、评定一批”的原则,依照下列程序组织评定吉林省 工业旅游基地。(一)初审推荐。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 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初审与技术评估;对符合条件 的择优推荐,统一出具书面意见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附各申请单 位的申报材料;逾期、越级的申报项目无效。(二)材料审核。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材料, 对通过材料审核的进行择优排序,并提出现场评审的建议名单。(三)现场评审。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或者第三方机构 进行现场综合评审,提出拟公示的建议名单。(四)社会公示。经审议确定的公示名单,在吉林省文化和旅 游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五)发布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文化和 旅游厅发布认定公告。第八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二)基础配套设施及其服务比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有固 定的开放时间,可满足相应数量游客需要。(三)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四)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五)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六)符合法律法规等其它有关规定。第九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要件:(一)近3年(开业不足3年从开业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失 信等行为记录、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承诺书。(二)相关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环评报告、消防验收报告 及安防验收报告。(三)正式开业从事工业旅游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 送推荐文件,附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申请评定报告书。包括申请单 位的基本情况、工业旅游情况、运营主体概况、工业旅游条件、工 业旅游发展概况、工业旅游效益等分类内容。(二)对照LB/T 067-2017标准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分表的申请单位自评分、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评分, 应符合LB/T 067-2017标准及相关规则要求,除附加项目外六个部分的得分率应分别不低于70%,各部分得分合计应不低于75分。(三)申请单位的创建工作汇报材料。(四)申请单位的对标佐证材料。对标评分表得分情况,提供 相应佐证文字和图片资料,以能客观、清晰、层次分明地展示申报 单位真实情况为准。(五)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章管理与复核第十一条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工作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吉林省工 业旅游基地择优排序,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备选名 单。第十二条 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工业 旅游基地提供支持与服务,为工业旅游基地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 境。强化对全省工业旅游基地的继续培育扶持,引导提高旅游服务 质量和旅游产品创新,积极培育吉林省“工业+旅游”新消费空间。第十三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标识、标牌样式由省文化和旅游 厅统一设计。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应当将标牌置于单位内醒目位置, 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标识、标牌。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资格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标牌。第十四条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市(州)文化 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第十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年度 复核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应及时统计分析工业旅游项目运营情况。 每季度第一周内以及每年12月底前,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汇 总本地区上季度、本年度的工业旅游运行数据与分析情况,报送省 文化和旅游厅。第十六条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 游厅要求其限期整改:(一)经评定或者复核,达不到LB/T 067-2017标准及管理办 法要求的。(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 理的。(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七)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统计数据与运营分析等材料的。(A)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取消“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资格处理:(一)经评定或者复核,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定。(二)存在严重违背工业旅游发展理念,基本丧失推广价值的。(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七)经自查认为本单位已不能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 定的,或已停业(倒闭)1年以上不再运营工业旅游的,可依程序 申请自愿撤销。(八)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接到限期整改通知的,应当及时 认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市(州)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 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取消 “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资格处理。第十九条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受到取消资格处理的,自取消资 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第四早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