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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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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管理规定.docx

    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 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 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第三条公司各部室、基层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 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四条 公司下属单位、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人力 资源部、安全保卫部、工会等监督部门检举和报告。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 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 决策及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第六条 公司以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工会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 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 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 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组长:尚旭生、王珂副组长:孙保国、张丽、才娟组员: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成员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日常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 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健康体检 和医疗。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 人员。第八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辖区工伤保险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司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做好相关 处置工作。第三章防护设施第九条 生产工作场所要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 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条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 应急防范设备。第十一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 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第十二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 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 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 时及时恢复。第十四条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 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餐饮部岗位的职工单位必须安排职工定期到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并取得相关健康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实行就业前体检、在岗过程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的管理办法。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七条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 料。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 出,卫生部门的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劳动人事处备案。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人力 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公司对所有员工实行每年体检 一次,各单位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 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 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 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发放标准。第二十三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 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要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 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五章员工体检第二十六条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 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 度。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体检范围为在职职工、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 公司拟招录人员。第二十九条体检周期为在职职工健康性常规体检每2年一次。有毒、有害岗位 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在职女职工专项体检每年 一次。第三十条常规体检项目包括耳鼻喉科:耳、鼻;外科:淋巴、脊柱、四肢、 甲状腺、皮肤;眼科:视力、色觉;内科:血压、精神及神经疾病、心 血管系统疾病(心电图)、腹腔疾病(B超)、胸透检查;化验:表抗、 生化全项、血液分析全项第三十一条在职女职工体检内容包括妇女乳腺常规检查、妇科常规检查有毒、 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项目,按国家相关执行。第三十二条体检结果医院密封后统一由单位取回,交到职工本人手中。对在体 检中查出对健康有影响,存在较大疾病隐患的职工,由医院和体检组织 部门通知当事人复查,以防延误和错失治疗时机。第三十三条新入职人员凭入职体检报告办理入职手续。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在职职工体检费用由各单位承担,拟招录人员体检费用由当 事人承担。第三十五条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由体检蛆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无故不 参加体检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体检组织部门不再安排补检。拟招录人 员无故不参加安排的体检,公司不予录用。国家/行业规定必须到指定 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第六章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及社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根 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是企业内部工伤保险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相关 政策,做好单位参保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工、农民工及聘用的社招内部退养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及*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在本单位驻地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九条初次参保人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随表附报身份 证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所在单位要及时 到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将有关人员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 案。聘用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上岗。第四十条 公司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按程序规定办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 定、工伤待遇申报等事项。第四十一条发生工伤人员按*市工伤保险条例待遇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或企业规章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各单位视情 节对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实施责任追究,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 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七章危险告知第四十四条根据公司安全管理的方针和目标,特制定危险告知制度。第四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录用的新职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要进行危险告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上岗前要进行危险告知。第四十七条危险告知的时间为办理完人事手续,正式上岗的第一天。第四十八条危险告知由各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第四十九条告知的记录由安全员填写,并由职工签名确认。第八章职业卫生管理第五十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五十一条公司各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与条件,创造安全、清洁、 整齐、优雅的一流工作环境,促进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第五十二条公司不断改善工作条件,竭力保证员工有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不得将职工置于危险的工作条件下,确保职工的健康安全。按岗位规定 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公司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有关机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并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五十四条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第九章劳动保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 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和用要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制定本规范。第五十六条本规范适用于机关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第五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 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第五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 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具体发放时间、标准等各单位根据经营特点及需要自行规定。第六十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 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 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第六十二条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 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 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 粒物呼吸器(GB2626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 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 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 标准。第六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 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 急防护用品。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 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 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 标准的合格产品。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原件或复印件。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 的培训。第七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 者正确使用。第七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 内。第七十三条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 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 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七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 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第七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 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第七十八条本规范自制定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和本市法律、 规范及政策相悖之处,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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