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docx
2022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一、 申报范围我区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 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 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 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 参加职称评审。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 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 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二、时间安排(一)申报时间1 .高级职称申报时间:按各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22年全市高级职称申 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的规定时间提前3个工作 日报送渝中区职称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职改办)。2 .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1)工程技术中级职务(含非公)渝中区评审委员会 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 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评 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进行处理。五、有关注意事项(一)高评委组建单位印发当年职称申报评审通知须在 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同步在市 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公众信息网公布。(二)今年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采用国家和 我市现行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申报基本条件(学历、任职年 限)可按就低原则,由申报人自主选择按国家最新文件或我 市现行文件执行,申报业绩条件须按照我市现行的细化条件 执行。今年我市新增评审正高级职称但尚未印发全市申报评 审条件的(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 正高级兽医师、推广研究员,正高级统计师),以国家已印 发的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标准条件为申报依据。(三)根据相关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 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四)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清理“唯 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 清理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做法,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 人才、民营企业人才、基层人才的限制条件,除高校、研究 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 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 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 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 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分别通过“学信网”、“学位网”查验, 无法通过网络查验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查验。其中,在海外 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六)申报人任职时间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七)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 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 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A)根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 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 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报考或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 求,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 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 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岗位倾斜政策仅享受一次(无论 是否通过评审)。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 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 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发明电10号 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九)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人才在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 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可纳入特殊人 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 评定正高级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 定副高级职称。具体申报事宜,将在我市表彰奖励文件印发 后,另行通知。(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 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 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十一)按照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 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 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精神,专业技术 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需 换发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十二)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下半年学历、资 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下 半年的正常渠道进行职称申报,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 评委会受理。按照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 精神,援藏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 的,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 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 “考评结合”、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 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援藏 期为1.5年)或3年(援藏期为3年),学历放宽到大专; 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十三)脱贫攻坚人员纳入正常申报渠道。根据关于 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精神,对全职参与脱 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 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 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十四)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纳入正常申 报渠道。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技术职称,按照关于在工程 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 实施意见执行。企业到院校兼职的高技能人才申报教师(实 验、研究)系列职称,学历、技能等级、取得技能等级后从 事技术技能工作年限及可申报评审的职称级别,参照在工 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的意见(试行)执行,其他业绩成果仍按照院校教师与 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十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 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另外以答 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收 费范围和标准。受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承担评委会工作的市属企业、 驻渝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统一使用市人力社保局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区县属企业使 用非税收入票据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全额上缴同 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十六)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 或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领取、办理和发放。具体程序如下:1 .确认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 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填写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附件12,以下简称登记表),纸质件、excel格式电 子件一并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领取空白职称证书。2 .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领 取空白职称证书后,按照登记表信息填制职称证书上相 关内容,并加盖公章,高级证书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加盖钢 印;中、初级证书送职称核准部门加盖钢印。签章完备后发 放至评审通过人员。(十七)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 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积极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解答、申报指 导和培训工作。报送时间10月20日一n月15日,评审时间11月下旬。(2)中职教师中级职务渝中片区评审委员会报送时间 10月20日一11月15日(材料由片区职改办统一报送), 评审时间11月下旬。(3)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渝中区评审委员会报送时间 11月9日一11月25日,评审时间12月上旬。(4)除以上三个评审委员会以外的中初级评审时间按 照(附件1)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报送。(二)申报地点*职称改革办公室(*室)联系电话:三、有关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其中,教育 系统、卫生系统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分别按市教委职改力、 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规定执行;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职称 评委会(市住房城乡建委)、工程技术市社会人才高级职称 评委会(市人才中心)实行网上申报,采取“线上审核、线 下签报”方式,系统开放时间及网报端口分别由市住房城乡 建委、市人才中心另行通知;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市 人力社保局)、经济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市人力社保局)、 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市人力社保局)实行网上申报, 网报审查合格后,打印提交签章完善的纸质评审表供后期存 档使用。申报个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请于2022年10月20 日00:00以后登录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专技 人才平台”),网址:*进行用户注册。专技人才平台操作 手册及2020年度申报系统开放时间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另 行通知。自主评审、授权评审的单位,按所在单位相关规定 执行,不严格受限于以下程序。(一)本人申报1 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 部门审核推荐上报。(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推荐上报。(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 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 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 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 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 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 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 录)、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自由职业者(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 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多为从文从艺人员,如自由撰 稿人、美术人、音乐人、电脑精英、策划人等,应当以个人 名义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等与 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 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 应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附件4),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 审核受理;(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职称 破格申报表(附件3),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经市职称改革 办公室审核同意,申报中级职称的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 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 单位审核同意。高校破格申报的人员,不再送主管部门审核, 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按上述渠道送评委会审核受理。2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 审规定的申报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 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 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有关单位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申 报参加职称评审。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参加职称评 审。3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具体材料要求参见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5), 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面上粘贴职称申报 材料清单(附件6)。(1)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7);职称申报综合 情况(公示)表(附件8);(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 材料复印件。(二)单位推荐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 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 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 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 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 件的,不得推荐上报。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 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 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 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 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 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 限逐级上报。(三)部门审核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 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 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职称申报人 员送审名册(附件9),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 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 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职称申 报人员送审名册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 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 作,并按系列(专业)填写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对 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职称申 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委 会受理。自主评审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 作,无需再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 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 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 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 为放弃申报。(五)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 评委会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 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 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 委会人数的2/3o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 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 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 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 印章。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 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六)评审终止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组建单 位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 外):1 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七)评审结果核准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报送评审情况报告、职称评审 表决情况表(附件10)、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 11) O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为便于公众查阅,评审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同级评 委会核准机构同步公示。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 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 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 通知,分别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 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 审结果。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自主评审、授权评审), 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 评委会备案部门予以备案,报确认职称文件和证书办理编号 记录。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 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职称申报 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 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职 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 档案。(A)复查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 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 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 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四、纪律要求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