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docx
附件4藤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甲方:乡镇人民政府乙方: (特困人员)丙方: (供养服务机构)丁方:村(居)民委员会经藤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将 (性别,身份证 号,住址)纳入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 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 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发2017) 63号)有关规定, 为更好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权益,甲方委托丙方 (社会信用代 码,养老机构代码)对其提 供日常照料服务。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协议各 方合法权益,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内容,维护乙方的基 本生活权益。按政策向乙方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 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未成年人的提供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根据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按月足额将 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发放到本协议指定的账户中。(三)全额资助乙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费用按照自治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救助相关政 策规定给予救助。(四)根据乙方申请(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结合乙方身体 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组织人员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等 级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五)督促丙方照料服务责任的落实。定期考核丙方对协议 内容的履行情况,监督丙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 乙方的生活。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可终止照 料护理费的发放,由甲方另行委托他人或村(居)民委员会、 其他供养服务机构等继续负责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六)乙方离世后,甲方负责提供殡葬服务。可委托丙方或 丁方办事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执行。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村(居) 民委员会的管理,遵守村规民约。(二)有权要求甲方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相应的 供养内容。每月所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发放至丙方银行账户。对 公账户名,开户行名称,银 行账号。(三)乙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形式,并同意甲方委托丙方对 其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按月支将乙方照料护理费拨到集中 供养服务机构。(四)乙方的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由四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对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 用。需要代管的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可以交丁方代管。(五)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供养形式。如乙方要求变更供养形 式的须经得甲方同意。供养形式发生变更的本协议无效,另行 签订相关协议执行。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照料乙方日常饮食起居。丙方在照料护理期间, 履行监护监管职责,保障乙方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 基本生活需求。经乙方同意,丙方可代管乙方基本生活供养金, 并承诺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乙方的基本生活支出。(二)当乙方感觉身体不适需到医院治疗的,丙方负责将乙 方及时送往医院就医治疗。乙方住院期间,丙方要妥善安排入 院期间的安全陪护。所需医疗费用交由甲方按规定从医疗救助 经费中支出。(三)乙方被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县级民政部门制定的照料护理费用标准 按月支付照料护理费。每月支付照料护理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四)丙方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乙方等暴力行为的发生。 一经发现,甲、乙、丁三方可随时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乙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丙方及时通知甲方和丁方, 安葬事宜由甲方负责协调,丙方和丁方协助处理。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协助甲方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各项工作。(二)丁方负责代管乙方个人责任田地的,所得收益由丁方 建账管理,主要用于补助和改善乙方的基本生活,不得挪作它 用。(三)协助甲方督促丙方按照无协议内容落实照料护理服务。(四)协助甲方办理乙方离世后的丧葬事宜。五、关于乙方离世后的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的处置问题根据乙方的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与 特困人员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公正,最大范围内保 障乙方利益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 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甲、乙、丙、丁四方 各执一份,县(市、区)民政局留存一份。甲方(盖章):代表(签名):乙方(签字并印指纹):丙方(签字):年 月 日丁方(盖章):代表(签名):年 月 日村(居)民委员会见证人(三人以上村(居)民代表):(签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