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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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docx
附件4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制定部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甲方及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乙方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突发公共卫 生、公共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必 要费用;(五)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 定进行劝阻、制止;(六)O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委派项目经理负责本物业日常物业服务,并委派符合下列岗位条件 的人员履行本合同;1.;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费的问题;(四)定期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情况在 本项目内公告并向甲方、业主委员会报告;(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 修养护计划;(六)及时向业主报告本项目内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 个月(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账目;每 个月(至少每3个月)公布 一次公共收益收支账目;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每年公 布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审计结果; (七)按规定履行装修管理职责,主动、及时与业主、装修实施单位签订 符合管理规约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八)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采 取合理措施劝阻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九)按照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范和本合同约定,提供与物业 费相符的服务质量;(十)O第十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九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 的事由外,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之后、新的物业服务人接管本项目之前,乙方有义务 继续为甲方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甲方、业主、使用人也应继续按本合同第三、四 条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依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乙方应当至迟于新 的物业服务人接管本项目之后 日内,将物业及全部档案资料、物品(详见附件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做 好物业服务的承接查验移交和善后工作,否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 元支付违 约金。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支付 守约方 元作为赔偿金。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九 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甲方逾期未 解决且造成本项目物业费亏损等后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 失。第二十四条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本项目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 的;(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 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四)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 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非因乙方责任且乙方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的,出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老化、腐朽、损毁、脱落、坠落等造成人身 财产损失的,乙方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而业主委员会未审核同意的;O第二十五条 发生漏电、火灾、煤气泄露、水管破裂、救助伤患、协助公 务执行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因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 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 标准的,乙方承担下列第一种方式的违约责任:(-)退还或减免违约事项相应的物业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O第二十七条 乙方和项目经理因本项目的物业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约行为导 致失信信息绝对分值之和达到 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 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一倍返还。第二十九条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O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是提供的所有通知、 文件、资料,均以双方确认的地址或通讯方式以邮寄、email或递送方式送达 至双方的以下地址。如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甲方地址 收件人由B编 传真 emai 1乙方地址 收件人邮编 传真 ema i 1第三十一条甲方就本合同准备的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明示承诺等 响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物业服务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业主,是指本项目的所有权人。(三)使用人,是指本项目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四)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 处分的物业部位(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 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 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 等部位。(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L 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 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 线、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 、等设 备;2.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库、照明路 灯、排水管道、客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 设施。(七)公共区域,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 用的区域以及整幢住宅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 区域。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 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 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有关条款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调整的, 按调整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 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均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提交街镇备案。甲方(业主大会):乙方(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附件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酬金制)附件16使用说明1 .本合同适用于采取包干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的住宅以及同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服务的示范文本。房屋交付后加装电梯 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本示范合同约定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2 .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乙方为物业服务人。经双 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 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3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出示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 文件。4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23年3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 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本合同条款遇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等调 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执行。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甲方(业主大会):备案证编号:乙方(物业服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 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区乡镇/街道 路 弄 号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 北至,以上范围不包括。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平方米,商业面积 平方米,办公面积 平方米,其它类型面积 平方米。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第二条本合同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月,甲、乙双方就合同续期问题再行协商;乙方不同意续聘的,乙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的且 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甲、乙双 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三条 本项目采用包干制物业费计费方式。业主根据下述约定按照建筑 面积向乙方支付物业费:(-)业主支付1、住宅:高层 元(人民币,下同)/平方米月,局层(底层)兀/平方,多层 元/平方米月,多层(带电梯)元/平方米月,独栋别墅 元/平方粘;(可收费物业类型)元/平方米月。(可收费物业类型)元/平方粘。2、办公用房 元/平方米月;3、商业用房 兀/平方;4、 (可收费物业类型)元/平方湘;5、 (可收费物业类型)元/平方米月;6、 (可收费物业类型)元/平方湘;(可收费物业类型)元/平方柏; (-)公共收益支付甲方同意将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按 元/平方米月补贴物业服务成本。机动车停车位产权业主根据下述约定向乙方支付物业费:(-)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元/个月;(-)机械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本条约定的物业费不含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 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第四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费标准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按签约年度调整:(一)自一一年月起,每年按照_ (递增或减少)的调整:1、_ (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柏);2、_ (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粘);3、_ (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湘);4、_ (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柏);5、_ (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湘);6、_ (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湘);7、_ (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粘);8、_ (可收费物业类型)_(%或元/平方湖);(-)其它调整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 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费。业主的物业费应按(月或季)支付。业主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支付义务。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应付费用的,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业主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 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0业主逾期不支付上述费用的,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甲方委托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支付;(二)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乙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六条乙方按包干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确定物业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 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应当在调整物业费标准前,将经审计的物业费用收支情况或者经第三 方机构评估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报告,并在本项目内公告。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 路 号 室 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偿使用物业服务企 业办公用房,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八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将承接查验中的相关资料、财物等移交给乙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第九条乙方提供的下列服务事项应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三;(-)物业共有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四;(三)物业共有区域的保洁,详见附件五;(四)物业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详见附件六;(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详见附件七;(六)综合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七)其他明示承诺内容,详见附件九;(八)物业承接查验和资料移交确认书,详见附件十。乙方将前述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 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第十条停车位租赁费标准分别按以下约定:(一)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向乙方支付停车位租赁 费,具体标准如下: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租赁费 元/个月;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租赁费一元/个月;地面临时停车费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租赁费 元/个月;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租赁费一元/个月;地下临时停车费停车位租赁费扣除税费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第 五款的约定公告。(-)停车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乙方受建设单位委托收取停车位租赁 费并与建设单位单独结算。停车位租赁费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 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协商调整停车位租赁费,并在本项目内 公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租赁费 元/个月;地下临时停车费本条约定的停车位租赁费的支付时间同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业主或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一条本项目内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的,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一)健身房;(-)棋牌室;(三)网球场;(四)游泳 池;(五)其他 0前述经营管理收入按下列方式分配O本项目内建设单位或第三方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其经营管理收费由建 设单位或第三方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以下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详见本物 业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乙方或代理记账机构)代 管;(三)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 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四)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按照业主大会决议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或 约定依法提起诉讼,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第十三条按有关规定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全体公共收益使用方案,应 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 收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 施的,应赔偿甲方所受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当本项目发生非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 情况,乙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需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 修、更新的,由乙方持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对紧急维修申请未在七日内审 核同意的,乙方可先予实施维修。维修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核定 后,费用由甲方或相关责任人承担。(-)水泵、水箱(池)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 水企业的除外);(二)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防栓系统损坏,消防部门出 具整改通知书的;(四)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 明的;(五)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出具证明的。第十五条 利用本项目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税费后的公共收益 (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全体业主决 定用于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甲方及其业主委 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服务方面的其他需要。全体公共收益分配详见本项目业 主大会依法通过的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十六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 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 承担。第十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中业主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公共收 益收支管理制度,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紧急维修等事项;(-)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要求、按时支 付物业费等事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三)审查和批准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监 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