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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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发(2017) 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我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或者资格。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我校学籍,就享有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 为规范的义务。第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退学、毕业、结业以及开除 学籍、转出我校、身故、试读等情况下不具有我校学籍。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与注册(一)报到。新生入学必须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以下简称 我校或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1 . 一学期内该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 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没有完成开课学院已明确宣布的出勤要求的;.完成平时作业未达到规定作业量的三分之二的。(三)学生不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 为零分(百分制,以下同)或不及格(五级制,以下同)或不合 格(二级制,以下同),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四)期末考核资格审核。任课教师在每门课程期末考核前 应对学生进行期末考核资格的审查,并提出不具备期末考核资格 的学生名单及其原因,经开课学院审核后,于课程期末考核前书 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本人。(五)课程考勤及作业量要求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第二十一条 补考、缓考与旷考(一)补考1 .补考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之前,学校为前一学期理论必 修课期末考核不及格(含百分制记分低于60分和五级制记分不 及格两种情况,以下同)的学生组织理论必修课的期末考核补考 (以下简称补考)。2 .参加补考的范围。除重修必修课外,学生在前一学期期末 考核中具备期末考核资格且参加了期末考核但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应参加相应理论必修课的补考;在前一学期期末考核中具备 期末考核资格但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必 修课的补考。(二)缓考通过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审查的学生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 不能参加课程(含重修)期末考核的,应按照学校学生缓考规 定的要求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准予缓考;缓考后,按学生缓 考规定进行相应课程的考核。(三)旷考1 .通过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审查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 续而缺考的,该门课程记为旷考。2 .学生旷考的,旷考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或不合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旷考课程的补考。3 .补考旷考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旷考的相应课程补考成 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的记载(一)成绩记载。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 环节的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考核,根据考核的成绩形成学生的学 习成绩记录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二)取得学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为合格(二级制)或及 格(含,五级制)以上或60分(含,百分制)以上的,方可取 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三)补考的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 分记载(五级记分制的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 载(五级记分制的按不及格记载)。(四)重修的成绩记载。按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予以记载。(五)选课后未办理退课的成绩记载。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 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六)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成绩记载。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考试 违纪或作弊的,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参加该门课 程补考的资格,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课程成绩查询(一)学生应主动查询个人的课程考核成绩。(二)学生对本人当学期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或异议的,应 于学生所在学院公布本门课程成绩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 学院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开课学院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安排该 课程的任课教师和任课教师所在系(部)的主任复查学生该门课 程的考核记录材料,经教学院长同意后向学生做出明确的答复。 经复查,课程考核成绩确有问题的,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审核批 准后予以更正。(三)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课程考核成绩申请的,不予受理。(四)成绩复查结果是最终裁定,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对该门 课程成绩的复查申请。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业成绩档案、成绩记录与创新创业档案 (一)学生学业成绩档案,是学生离校或学习年限结束时形 成的学生学习成绩的最终记载。学生成绩档案中成绩按学生在学 习年限内修读各门课程取得的最高成绩予以记载,并对通过补 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二)学生成绩记录,是教务处对学生全部学习过程的完整 的原始记录,既记载了学生学习(含补考、重修)各门课程过程 中考核取得的成绩,也记载了学习过程与考核的实际状态,如升 级、跳级、留级、降级,免修、重修,补考、缓考、旷考,以及 考试违纪或作弊等。(三)创新创业档案。记载学生获得的创新与实践学分和创 业休学期间取得的创新创业成果。创业休学期间的创新创业成果 认定参照本科生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后,学生若四年内 被我校重新录取的,其原在我校或其他高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 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第二十六条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 学生所取得的某门课程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 绩点与该门课程学分数的乘积,其中考核成绩按修读该门课程的 最高成绩计算。(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附件1)(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学习一组课程得到的平均学分绩点(以下简称一组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表征了学生学习该组课 程的总体水平。一组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学习该组课程 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组课程的学分之和的商。如,必修课 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学分绩点之和:必修课学分之和。第六章学业标准第二十七条毕业的学业标准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 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第二十八条 结业的学业标准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 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的学业标准要求。第二十九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标准符合毕业的学业标准要求,且取得的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 低于1.50 (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十条学期的基本学业标准学校根据允许学生的学习年限,确定学生在各个学期的基本 学业标准。未达到学期的基本学业标准要求,将根据本规定对学 生予以留降级或退学。各学期的基本学业标准为:(一)第一学期结束后,学生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含补考) 不低于不学分;(二)除毕业学期外,自第二学期开始,各学期结束后,学 生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含补考)累计不低于15学分与修课学 期数的乘积。学期的基本学业标准均以学校的培养计划为准统计学生取 得的学分,不进行四舍五入计算。第七章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第三十一条升级(一)正常升级。学生(已进入毕业学期学习的学生除外) 一般在学年结束时完成所在年级当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 学环节,经考核取得当学年培养计划规定应修学分80%及以上的, 准予在下一学年升入高一年级学习。(二)提前升级。学生(已进入培养计划第七学期学习的学 生除外)在学年第一学期完成所在年级当学年以及高一年级第一 学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 在下一学期提前升入高一年级学习。(三)提前升级的申请与审批。学生应在学年第二学期开学 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组织考核。考核 成绩合格的,经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办理提前升级手续。(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准许提前升级一次。第三十二条跳级(一)跳级。学生(已进入培养计划第五及以后学期学习的 学生除外)在学年结束时完成所在年级以及高一年级当学年培养 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在下一学年 开始时升入高两级的年级学习。(二)跳级的申请与审批。学生应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 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组织考核。考核成绩 合格的,经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办理跳级手续。(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准许跳级一次。第三十三条留级(一)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且留级后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的, 在除毕业学期外的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后,学生可申请留级 或应予留级:1 .属于下列情况应予留级学生在期末考核补考成绩公布后,首次出现在校学习期间当 学期的学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且在校学习期间留 级、降级或留降级累计未达到两次的,应予留级。若第二次出现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的,不得留级,应予退学。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留级(1)期末考核补考成绩公布后,当学期的学习不低于学校 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但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当学期培 养计划规定的80%,可申请留级。(2)自愿留级的学生应在期末考核成绩公布之后、期末考 核补考之前申请留级,且不得参加期末考核的补考。(二)留级的审批程序。1 .应予留级。应予留级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名单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办理留级手续。学生所在 学院将学生应予留级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2 .申请留级。申请留级的学生应在期末考核后或课程补考 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留级申 请,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办 理留级手续。(三)学生在毕业学期且已被批准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后, 不得申请留级。第三十四条降级(一)降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且降级后仍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期末考核结束后, 学生可申请降级或应予降级: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降级(1)期末考核补考成绩公布后,首次出现在校学习期间当 学期的学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且在校学习期间留 级、降级或留降级累计未达到两次的,应予降级;若第二次出现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的,不得降级,应予退学。(2) 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核补考成绩公布后,学生学习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第一学期基本学业标准,可跟班学习或休学。 若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出现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的, 应予退学。(3)在毕业学期开始时,如累计取得的学分不低于学校规 定的基本学业标准、但不具备学校规定的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资格,降级后仍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退学的,应予降级。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降级(1)期末考核补考成绩公布后,当学期的学习不低于学校 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但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当学期培 养计划规定的80%,可申请降级。(2)自愿降级的学生应在期末考核成绩公布之后、期末考 核补考之前申请降级,且不得参加期末考核的补考。(二)降级的审批程序。1 .应予降级。应予降级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名单并签 署意见、报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办理降级手续。学生所在 学院将学生应予降级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2 .申请降级。申请降级的学生,应在期末考核结束后或课程 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降 级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审定 后办理降级手续。第三十五条学生升、跳、留、降级后的管理(一)学生升、跳、留、降级后,按升、跳、留、降级后进 入的年级和班级进行管理。(二)学生升、跳、留、降级后,其升、跳、留、降级之前所取得的学分均为有效学分。(三)学生升、跳、留、降级后,根据第四章规定修读、选 修或重修相关课程,并按照第五章规定记载考核成绩。第八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三十六条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三十七条转专业(一)学生入学后,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二)学生可按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 办法(校教发12013) 120号)的规定申请并办理转专业。(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 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九章休学与复学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来校报到和办 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在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不 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请假仅限一次,且不 得续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二)注册学籍。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并已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新生准予办理入学手 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 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 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三)保留入学资格。1 .对患有疾病、出国留学等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2 .应征入伍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交应征入伍普 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可保留入学资格至 其退役后2年内。3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向学校 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申请,并办理取消入学资格的 手续。4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未治疗康复的,或经学校门诊部复 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或逾期未提出重新入学申请的,或逾期未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或可申请休学:(一)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 养的时间达到或超过一个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的,应予休学;(二)一个学期请病假、事假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一个 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的,应予休学;(三)因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需要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四)学生作为法人代表成立公司需暂停学业的,可申请休学。第三十九条休学次数与休学期限(一)学生在学校取得学籍后累计休学不超过两次。(二)学生每次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学年。在学期中办理休 学的,该学期计为休学期。(三)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每次或累计休学时间最多不 超过两学年,其休学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本人的学习年限。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与待遇(一)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 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在校学生待遇。(二)休学学生患病,有关医疗费用事宜按学校公费医疗管 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休学的办理(一)学生因治疗伤病需要休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 具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二)学生因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需要休学的,应提交有本 人及家长签名的休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 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三)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需提供作为法人代表成立公司 且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型创业投资的相关证明。(四)经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批准后两周内办理休 学手续并离校。第四十二条终止休学(一)休学期间,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向学校提出 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终止休学。(二)休学期间,学生如自愿退学的,可向学校提交有本人 及家长签名的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终止休学。第四十三条复学(一)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年的6月或12月底,向学校提交 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复学申请;2 .因治疗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交学校指定医院 出具的证明其适宜在校学习的诊断书;3 .学生的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 准予办理复学手续。(二)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三)休学期满,学生未按期申请复学或未按期办理复学手 续,视为放弃复学,按有关程序办理退学手续。第四十四条保留学籍(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 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1 .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学生名单,经教务处批准后, 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2 .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前提 下,每次或累计保留学籍期限不超过三学年。3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学校在校生的待遇。4 .保留学籍期满,学生未按期申请复学或未按期办理复学 手续,视为放弃复学,按有关程序办理退学手续。(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1 .学校武装部(以下简称武装部)提供应征入伍学生名单及 应征入伍通知书,统一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2 .退役学生凭武装部提供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 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3 .应征入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本人的学习 年限,且不享受学校在校生的待遇。第十章退学第四十五条退学(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的,应予退学。(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1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十一个学期,且第十一个学期的学 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的;.第二次出现学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业标准的;2 .累计留级、降级或留降级次数达到两次后,学生本人又提 出留级或降级申请的,或又出现应予留级或降级的;3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 在校学习的;.休学期满,开学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4 .累计休学达到两次,仍不能返校继续学习的;5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 教学活动的;.无正当事由未按学校规定的期限注册的;6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审批与办理(一)凡学生因出国、创业等原因由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 生本人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退学申请表,学生所在学 院对学生退学原因、学习表现及学院对其所做的工作情况进行说 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讨论研究,报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作出决定。(二)凡不属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 讨论研究并由教务处牵头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学校学籍管 理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的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 作出决定。办理退学的程序。1 .退学告知。在校长办公会作出退学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 要向拟退学的学生送达退学告知书,通知其退学的原因和依据并 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作出退学决定;2 .送达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印发的退学决定书送达 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学生处在学校的公告栏或学 生处网站发布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3 .受理申诉。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学校退学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超过规定时限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4 .上报备案。学校作出退学决定后,应将印发的退学决定报 送北京市教委备案;5 .退回档案户口。将退学学生的档案与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 所在地;.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与离校,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缴、退有关学费、住宿 费及其它费用等。退学告知与退学决定书送达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七条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符 合毕业的标准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四十八条授予学士学位准予毕业的学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标准要求,且符 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 证书。第四十九条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 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五十条肄业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后退学的,发给肄 业证书。第十二章毕业、结业后的修课管理第五十一条毕业离校与结业离校毕业与结业的学生在毕业或结业后均应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不再享有在校生待遇。第五十二条毕业与结业的学生离校后的修课管理(一)对仅因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标准要求未获得学 位证书而毕业离校的学生,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允 许回校重修部分必修课。(二)因不符合毕业的学业标准要求而结业离校的学生,在 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允许回校重修不及格的课程;结 业前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回校重做毕业设计(论 文)。(三)回校修课按以下规定进行修课管理:1 .重修课程(含重做毕业设计(论文)须按学校当学期、 当学年的培养方案和修课规定随班进行学习与考核;2 .每学期重修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的总学分不超过 40学分;.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补考;3 .重修按北京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四)重修课程(含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后符合毕业的 学业标准要求,且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的,学校按达到毕 业标准的时间填写和换发毕业证书。其中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 业标准要求及其他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按实际授予学位时 间填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再补 发或换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第五十四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定所述的学生均指4年学 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第五十五条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第二学士学位本 科学生和高职升本科学生,以及学校与境外(内)高校联合培养 的本科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 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1.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2.不同记分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 关系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表1-1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百分制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绩点1005.0994.9893.9792.9691.9984.8883.8782.8681.8974.7873. 7772.7671. 7964.6863.6762.6661.6954.5853. 5752. 5651. 5944.4843.4742.4641.4934.3833. 3732.3631. 3924.2823. 2722.2621.2914. 1813. 1712. 1611. 1904.0803.0702.0601.060以下0表1-2五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五级制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绩点4.53. 52. 51.50表1-3二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二级制成绩合格(通过)不合格(不通过)绩点2.50不同记分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表2T百分制、五级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成绩等级90-100优A8089良B7079中C6069及格D60以下不及格E表2-2五级制、百分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五级制成绩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优95A良85B中75C及格65D不及格60以下E表2-3二级制、百分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二级制成绩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合格(通过)75P不合格(不通过)60以下F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又无正当事由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未向招生部门提出申请或拒绝办理取消入学资格的手 续的,学校可以主动取消其入学资格。5.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在四周内康复的新生,由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入学条件 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原年级(班级)学习;经治疗在四 周后至第二学年开始前康复的新生,应于第二年6月30日前向 学校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重新入学申请,由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于 第二学年开始后一周内重新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四)复查。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 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五条在校生报到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 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 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六条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特殊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之后,经核查确认属违反国 家招生规定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及 学籍,学生予以退回。学生在学期间的所有资料、文档予以封存。 除学校印发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通知书外,学校不向其 提供其它任何证明材料。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 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七条 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处理决定的, 依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决定作出前应进行合法性 审查。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学制学校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的学制均为4 年,学校设置的各高职升本科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制均 为2年。第九条学习年限(一)学习年限是对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 规定。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全日制普 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至6年,高职升本 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为2年至3年。(二)除国家和本规定有特别规定外,学生休学、保留学籍、 留级、降级的时间均计入本人的学习年限。第四章修课管理第十条修课要求学生应当按照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和各类教 育教学环节。第十一条学分要求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应当按照所属专业培养方案 的要求,通过修读课程的考核,获取学分。第十二条自主修读(一)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主修读校内其他专业课程、 跨校修读校际选修课程、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等,所 获取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教务处(以 下简称教务处)批准后计入相应的成绩和学分。(二)学生学有余力,可提前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之内的后 续各学期课程。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自主 修读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 以选课和修读,选修的课程成绩有效;未按规定办理自主修读手 续的,选修的课程成绩无效。自主修读的课程与当前学期必修课的授课时间发生冲突时, 不得选修。允许学生自主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学校本科生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校教 发201666号),对学生完成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绩进 行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第十四条免修(一)学生自学或已先期修完某门课程,可在学期开学后第 一周内向开课学院(系、中心、部,以下简称开课学院)提出书 面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学或先期修读该门课程的相关材料。经任 课教师和开课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以下简称教学院长)批 准后,学生可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准予免修,免修考 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 须参加实践环节教学并经过相应的考核,成绩合格后,其免修考 试成绩准予记载。未经开课学院批准参加免修考试,或免修考试 成绩不合格,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均不得免修该门课程。(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独立实践环节和学校 有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免修。(三)体育课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得免修、免测。学 生因疾病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的,可向学校体育部(以下简称体 育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门诊部核实, 经体育部和教务处核准后,可只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并免予进行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第十五条重修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 级、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一)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留级、 降级、休学、保留学籍,不含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以下同), 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毕业 或结业后回校重修课程的,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按毕业、结业后 的修课管理规定执行。(二)学生应申请随本专业后续年级重修相同的课程。学生 重修可采取随班上课或自修(免听,以下同)。如学校已不再开设学生需要重修的课程,可由学生所在学院 指定替代课程,报教务处审核批准。(三)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 课,未按时选课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自行 参加学习与考核的,成绩无效。(四)重修或自修课程的考核不单独命题。学生应随重修或 自修学习所在教学班级进行考核。重修成绩按学生平时成绩和期 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自修成绩按学生期末考核成绩评定。(五)重修含有实践环节的课程时,可只重修考核成绩不及 格的部分。(六)重修或自修不及格的学生(包括在校生、毕业或结业 回校重修课程的学生)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可继续 重修或自修。(七)重修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第十六条每学期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为使学生学习负担恰当合理,保证学习质量,学生在一个学 期内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修读的课程(包括重修或自修课程、独立 实践环节)的总学分一般不超过40学分,不包括最少学分课程 核减后不足40学分的情况。校际选修课程及免修课程的学分不 计入40学分内。第十七条毕业学期修课管理的特殊要求(一)毕业设计(论文)资格与资格审核。毕业学期开学初 补考结束后,若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中,仍有40学分及以上 未获得者,不具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 格审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批准。(二)不具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学生管理。对不具备 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1 .如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家长签名确认后,可办理退 学手续;2 .学生降级后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的,如在毕业学期 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未提出退学申请,则办理降级手续;3 .学生因降级后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等原因不能降级 的,如在毕业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未提出退学申 请,准予其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并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修读 课程。第五章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一)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优、良、中、及格、 不及格,以下同)制或二级(合格、不合格,以下同)制记分。不同记分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见附 件2。(二)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一)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 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20%至60%、期末 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40%至80%o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 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平时测试、期中考试、出勤考勤及 作业、调研、论文等方面的学习情况综合评定。(二)有特殊要求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或学期 授课计划确定的课程类别,提出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经开课学 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三)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 公布。第二十条期末考核资格审核(一)期末考核资格。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方能参加相 应课程的期末考核。学生不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或未通过期末 考核资格审核的,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本人自行参加 考核的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