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东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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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东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docx
兴文县东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配套建设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 等 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兴环罚告字(2019) 05270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有效期内申请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8000. 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兴文县支行户名:四川省兴文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略)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文县人 民政府或者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文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宜宾市兴文生态环境局2019年7月29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