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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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试行).docx
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 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 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 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 管理等,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 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 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及操作范围为:(一)建筑电工。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第六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 教育等模式。修满继续教育学时并经测试考核合格为继续教 育合格。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统一组织本企业需要办理资 格证书延期复核手续的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编制的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确保持证人员通过 继续教育及时掌握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技术规程和“四新技术”等,优化专业理论知识,提升 实际操作技能,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第二十八条 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结束后,由 继续教育机构组织测试考核。继续教育机构为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需要对本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等情况 的真实性负责。测试考核情况应报市主管部门。第七章延期复核第二十九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 期的,持证人员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 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第三十条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持证人员,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 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有关安全生 产事故、违章操作、工作业绩等的管理记录;(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 资料。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到3次及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在审核持证人员提交的延期 复核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 延期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情形的, 自收到延期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 手续,资格证书在原有效期基础上自动延期2年。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继续教育、延期复核、自主培训用人单位等工作管理制度和 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 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 录在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主管部门应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 核手续的;(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核 发资格证书的;(三)将资格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 事特种作业的;(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撤销资 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主管部门应注销资格证书:(一)被撤销资格证书的:(-)依法不予延期的;(三)持证人员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四)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注销的 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发挥“互联网+”优势,大力推进电子化 标准考场建设和相关软件系统研发,逐步实现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设施标准化、报考智能便民化、考纪诚信自律化、视 频监控全程化”,提升考核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应将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纳入住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从 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诚信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培 训考核、继续教育、延期复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替学 替考、抄袭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从业人员考核成绩, 并在相关媒介通报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对频繁办理变更的 持证人员或用人单位,在相关媒介予以公示。第三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通过日常检查、重点 调查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市主管部门实施特种作 业人员培训考核、证书管理、继续教育、延期复核及考核基 地遴选与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 督办纠正、警示约谈、建议问责。市主管部门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延期复核等工作自查和自主培训用 人单位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检查,自(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延期 复核等工作接受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应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并接受社 会监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年 月 0o临时用电作业;(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操作范围为在建筑 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 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 拆除作业;(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操作范围为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 护和拆卸作业;(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 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 挥作业;(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范围为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 重机的驾驶操作;(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操作范围为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范围为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A)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操作 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 作业;(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操作 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 作业;(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操作范围为在建筑 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十二)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操作范围为在建筑 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的各设区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职 业资格认定事项管理监督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属建设 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考核管理、证书管理、继续教育、 延期复核有关规定制定,以及发展规划、制度标准、大纲题 库、信息化建设和考核基地安全技术考核条件制定等相关事 务性工作。市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和全省统一标准规定、工作程序、大纲题库等,负责实施 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证书管理、继续教育、延期复 核及考核基地遴选与管理等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等(以下简称用 人单位)负责组织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等工作, 并对培训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二章培训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 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主要包括法律、法 规、标准、事故案例和实际操作等相关内容。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主体。具备必 要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开展自主培训。用人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规范 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应建立安全生产培训经费保障机 制,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用列入安全生产培训专 项经费予以保障,减轻从业人员负担。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 或特级资质,且拥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以实际缴纳 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自主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应按 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等要求开展培训。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 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市主管部门须强化本辖区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组织、 考务管理等工作。考核过程应当全程监控,杜绝替学替考等 现象;应当加强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保证考核秩序和 质量。市主管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考评员库,在 考核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并随机抽选考评员。市主管部门应在考核过程中落实考培分离制度。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实际需要,统筹本辖区内考核基地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报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中,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应当直接建 立考核基地;不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暂时采用政府购买 服务的形式租用社会化考核基地。考核基地相关工作经费应 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一条 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与所承担考核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考评员力 量,其中,考评员中应当具有安全管理、施工管理、土建、 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以及相应工种的高级工以上职业技 能人才;(二)与所承担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安全操作技能考 核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仪器、工具等;(三)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四)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考核基地应当按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要求, 公布特种作业人员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事项;在考核前 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场地、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 主动报送考核安排等事项。考核基地不得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将 考核业务进行分包、转包或再次委托。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以下简 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 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用 人单位可组织本企业申请人参加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考核。申请人委托用人单位报名的,用人单位应对本企业报名 参加考核的申请人安全技术培训情况真实性、准确性、有效 性负责。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 和实际操作。其中,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 核方式。考核时间为2小时。考核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由 考评员现场评定判分。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 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 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于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公布。第四章 证书核发及管理第十六条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放资格证书电子证 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的核发、变更和注销, 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完成。电子证照不得转让、涂改、伪 造、冒用。第十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可登录“爱山东” APP 进行电子证照申领、亮证使用以及查询验证;具体操作参照 相关通知要求执行。第五章从业第十八条 持有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应 当受聘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其管理,方 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应当在其 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并记录操作情况。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 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习、工作、延期复核等 情况。用人单位变动时,管理档案跟随特种作业人员至新的 用人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及管理档案。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实名制管理, 做到人证相符。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 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 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满 足安全需要的操作环境和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 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 同;(二)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 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对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年度安全教育 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六)建立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A)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