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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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惠 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 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根据财政部农 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 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 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 印发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财监202119号)、中共广西壮族 自治区纪委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 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8号)等文件要求, 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特定补贴对 象,主要用于实现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目标的各类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待 遇)。”一卡通”发放,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直接兑付到特定补贴一卡通补贴对象个人基础信息变动审批表(参考模版)补贴对象姓名联系电话居住地址信息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类别口新增口变更申请原因口新增享受补贴政策,补贴项目名称:口变更个人信息,请注明理由:新增、变更事项1 .补贴对象姓名:2 .补贴对象身份证号:3 .持卡人姓名:4 .银行卡账号:5 .所属银行:6 .补贴对象与持卡人关系:7 .补贴对象与持卡人不一致原因:8 .其他信息_*本人同意所有享受的“一卡通”补贴资金都发放至上述银行卡 中。申请人(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村(居)委审批意见签名:盖章:年 月 日乡镇(街道)审批意见签名:盖章:年 月 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批意见签名:盖章:年 月 日说明:1.此表为参考模版,各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2.此表的审批流程,各级可根据各补贴资金的审批职责,确定审批主体。3.如由委托人代申请,需附相关委托证明。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桂财规20227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 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 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 区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 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财监202119 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加 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 18号)等文件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起草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 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执 行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政策解读: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惠民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大量财政补贴资金通过直 接汇入受益群众银行卡(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存折等方式发放,对方便 服务群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补贴项目零碎交叉、补贴资金管理不规 范、补贴资金发放不及时不精准等突出问题,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2019年, 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的统一部署,我区组织全区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查出和剖析了资金管理上的问题与不足,并通过整改, 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方式,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巩固和深化"一卡通”专项治理成效,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惠民 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各项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惠民惠 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我区搭建了全区统一的"一卡通"管理系 统。为全面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强化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各环节的操作规 范,实现管理规章制度化、程序流程规范化,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 特制定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 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 意见(财办202037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 印发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财监2021 1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 于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 18号)。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正文共七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补贴资金项目范围、职责分工、"一卡通"管理系统业务流程规范、系统推广与应用、监督管理、附 则等,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 适用范围。第二章"补贴资金项目范围"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 "一卡通"补贴项目 的发放管理范围和要求、政策清单公开以及动态调整要求。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单 位)、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四章"一卡通管理系统业务流程规范"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基 础信息管理、补贴项目管理、补贴信息登记、补贴资金拨付、"一卡通"兑 付、发放情况反馈及处理、加强内控管理、完善流程管理、加强对账管理等内 容。第五章”系统的推广及应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系统建设、岗 位设置等内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监督检查及违规行为 的处理方式。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执行期限和解释权归属 等。对象指定的银行卡(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存折(以下简称"一卡通) 的发放方式。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卡通”发放管理工 作,主要包括补贴资金项目范围、基础信息管理、补贴项目管理、补贴信息登 记、补贴资金拨付、"一卡通"兑付、发放情况反馈及处理、内控管理、对账 管理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执行、补贴资金筹集分配下达、补贴对象和补 贴标准管理、补贴资金绩效监督管理等职责不变,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 度和政策执行。第四条"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要求、分级管理、集中发放、 便民高效"原则,自治区明确"一卡通”发放管理统一要求,各级对本级补贴 资金进行发放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管理系统集中发放,直达受益补 贴对象的唯一指定银行卡,建立健全便捷、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长 效机制。第二章补贴资金项目范围第五条除中央和自治区明确不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或存在特殊情况的 项目外,各级原则上要将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项目均纳入“一卡通" 发放管理范围。对自治区明确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补贴资金项目,各市、县(市、 区)要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对各级自行需要纳入的补贴资金项目,由各级确定后纳入,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因政策原因补贴资金项目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整。第六条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清单。自治区本级以及各市、县(市、区)财 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补贴政策清单公开和动态调整工作,提升补贴政策清 单质量。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统筹补贴政策和资金 整合,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会同同级业 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预算安排等工作。按职责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 价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负责 筹集和分配下达补贴资金;负责"一卡通"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负责牵头制 定自治区"一卡通"相关制度办法。(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综合协调和组织本地区补贴资金管理 工作;负责本级补贴资金筹集、分配方案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牵 头本级"一卡通"管理系统应用推广及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 部门(单位)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 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政策清单。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做好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有条件 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采取业务信息系统与"一卡通”管理系统对接方式 实现补贴资金发放。对按相关规定补贴资金由乡镇(街道)或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的,业务主管 部门(单位)要及时审核、提供补贴发放信息;补贴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单 位)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反馈处理好补贴发放信息。要围绕 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完善相关补贴政策。要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 作。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制定的 制度文件和获取的财政补贴发放信息等,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相 关信息集中公开等工作。第九条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广西银保监局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 补贴资金代发工作。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 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督促 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 提供发放信息。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 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严肃问责。第四章一卡通"管理系统业务流程规范第十条基础信息管理。各级要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日常管理机制,定期 完善、清理、校验"一卡通"管理系统居民基础信息,确保本区域内实现"一 人(户)一卡"。鼓励推行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补贴资金发放载体。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组织本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 其补贴项目涉及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管理,包括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采集、新 增和变更。其中,涉及新增、变更的基础信息(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 号、所属区域、持卡人姓名、银行卡号、所属银行、持卡人与补贴对象的关系 等),指导补贴对象本人申请并签字确认(参考模板详见附件),由业务主管 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核后,将变动后的基础信息名单按照"一卡 通”管理系统的模板制表并盖章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录入一卡 通"管理系统"居民信息"模块。自治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维护 和录入其补贴项目涉及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特殊情况除外。涉及教育类补贴资金项目的学生基础信息,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维护 和录入。各级财政部门对"一卡通"管理系统中本级区域内存在一人多卡、身份证 信息重复的,要反馈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处理,确保基础信 息准确无误。第十一条补贴项目管理。同一个补贴项目,只能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 发布一次。需要新增补贴项目的,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一卡通" 管理系统"项目管理”模块中进行项目申报,提交财政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发布。第十二条补贴信息登记。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核定本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按照各补贴资金管理要 求审核补贴数据、公开公示(不宜公开公示的补贴对象信息除外),并在“一 卡通管理系统"补贴登记"模块中录入、审核补贴对象的补贴信息,确保补 贴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三条补贴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安排和补贴资金分配方 案,下达补贴资金。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乡镇 (街道)、财政部门等,下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和委托代发协议, 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委托代发金融机构。第十四条"一卡通"兑付。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在“一卡通"管理系统 "指标管理"模块中录入对应的文号、指标、账户等信息;在“兑付管理"模 块中兑付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兑付凭证和补贴发放数据推送 至代发金融机构,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指定 银行账户。第十五条发放情况反馈及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要全 程跟踪、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错发、漏发 等情况,要及时反馈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处 理。经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重新按程序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 付手续,对错发的资金予以追回,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安全。对于因补贴对象银行卡等基础信息错误导致发放失败,需要进一步核实补 贴对象基础信息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已实现使用业务信息系统对 接"一卡通”管理系统方式的,应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发放情况反馈至业 务信息系统,由业务信息系统处理后及时重新提交"一卡通"管理系统进行补 发。第十六条加强内控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规章制度,强 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严格落实录入、审核等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等有关 财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形成相 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第十七条完善流程管理。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时完善 相关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流程,实现管理规章制度 化、程序流程规范化、操作权限明确化。第十八条加强对账管理。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对账机制, 加强与代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对账管理,代发账户中有资金结余的,要及时 退回处理。第五章系统的推广及应用第十九条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应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建设、推广和维护"一卡通"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单 位)、乡镇(街道)使用“一卡通"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发放补贴资金。第二十条各级"一卡通"管理系统管理员设在本级财政部门。系统管理员、业务经办员和业务审核员间不得相互兼岗。第二十一条“一卡通"管理系统运行、操作、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另行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按照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 开”的原则,建立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通过“一卡通"管 理系统公众服务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各 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官方网站等政务媒体公开渠道作用,及时公开有关信 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结合基层政务公开,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健 全完善乡镇(街道)补贴底册信息公开机制,实现补贴信息公开与村(居)务 公开有效衔接,确保相同补贴事项公开关键信息对应一致。第二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 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抵扣、 降低标准补贴资金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 理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作。各级各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表:一卡通补贴对象个人基础信息变动审批表(参考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