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南海泉水资源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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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南海泉水资源保护条例.docx
安阳市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南海泉水资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和南海泉水资源的保护, 防治水污染,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安阳市行政区域内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两库一泉,是指通过渔河将上下游的小南海水 库、南海泉和彰武水库串联在一起的一个整体。两库一泉水资源,是指小南海水库和彰武水库水体、南海泉 域涌水及水库汇水区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保护原则】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 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涂改保护区地理界标 和警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可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逾期不停止的,责令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 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农药 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没收捕鱼工具、 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八项规定,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A)违反第九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 采取治理措施的,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违反第十条规定,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 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开发面积,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所在地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 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二)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恢复原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组织进行水生物放生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从事围网、网箱和库汉拦坝养殖、 非法捕捞,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资源污染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资源污染的,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民刑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两库一泉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损 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管理者责任】从事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保护职责,发生两库一泉水污染事件,造成严 重后果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 处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第三十七条【引用规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分类施策,系统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和可持续利用。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实施有效保护。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库一泉水资源 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两库一 泉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和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两库一泉管理机构负责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两库一泉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文化旅游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工作。第六条 【社会主体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新 闻媒体应当加强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资 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法治观念和保护意识。第七条【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两库一泉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制 止、检举污染和破坏两库一泉水资源的行为。对保护两库一泉水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范围第八条【保护区范围】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 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彰武水库迁赔高程(128.7米)、小南海 水库迁赔高程(174.0米)以下区域;南海泉主泉区历史最高洪 水位线以下、泉水出露区河堤沿外30米内区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彰武水库设计洪水位 (132. 12米)、小南海水库设计洪水位(179. 88米)以下区域; 南海泉一级保护区外至两侧分水岭以内区域。准保护区范围:一、二级保护区外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汇 水区;南海泉地下径流带和补源区。第九条 【水质标准】彰武水库、南海泉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小南海水库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in类标准;流入两库一泉的水质应当满足相应水体水质要 求。第十条【范围划定】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两 库一泉水功能定位和水质保护要求,划定水资源保护范围,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保护标识】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一、二级水资源保护区边界, 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 刁 志。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全 面指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工作,审议保护区重大规划、重大 项目可行性报告,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的投入和补偿机制,将水资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投入和补偿方式、 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立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的投入和补偿机制。第十四条【产业限制】市人民政府和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区内的生产企业加强管理。禁止建设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 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对造成饮用水 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治理;限期 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或者迁移。第十五条 【禁止规范】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三)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四)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六)使用炸药、毒药、电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七)修建围堤,筑土拦坝;(A)非更新性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九)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从事载人、 载物等活动;(十)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十一)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禁止规范】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 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设置化工原料、废渣、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 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 所和转运站;(四)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 器;(六)水生物放生。第十七条【禁止规范】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围网、网箱和库汉拦坝养殖,非法捕捞;(三)与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保护无关或不符合开发利 用规划的船舶通行;(四)挖泉截流、兴建影响泉水出流的工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政府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完 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第十九条【政府监督】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两库一泉水资源 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第二十条【系统治理】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要 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增强水源涵养 能力,保持水质稳定达标,保障良好生态功能。第二十一条【规划管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 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 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两库一泉开发利用 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两库一泉开发利用专项规 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相衔接。第二十二条【水行政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组织、协 调和指导。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 量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水量监测体系;开展水土保持 工作。其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授权履行水资 源保护和监督职责。第二十三条【生态监督】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调查 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拟订水生 态环境标准;确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 称和控制指标;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区内矿产 资源的开采和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两库一泉保护区内水源 涵养林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对两库一泉不动产进行登记。第二十五条【生活污水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镇、村(居)生活污水处理工 作,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对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 化处理。第二十六条 【农化品监督】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工产品使 用的监管,防止污染水源。第二十七条【水上交通监督】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船舶及涉水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植被监督】市林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强植被保护, 促进生态恢复。第二十九条 【河湖长制】保护区内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应当组织领导两库 一泉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 水生态修护和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 定职责;应当建立两库一泉水资源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行政处罚】保护区内的生产企业未依照法律法规排放污水造成水资源 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