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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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docx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 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27号)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 202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 督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 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 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第五条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 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 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 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 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 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 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 调整适用。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 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 量原则。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 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 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 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 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 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 施。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 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 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 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 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 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 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 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 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 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 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 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 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行政处耨种类或者 较高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 高限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第十一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 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 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行为 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 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或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 索或证据,并经查证;(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 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 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 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 者对行政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五)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 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除外;(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 情形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 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加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加重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 重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 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 轻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 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 罚。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 出裁量决定。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有多个 行政处罚种类且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 用单处或者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但减轻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客观全 面,行政处罚裁量时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 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案件 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情况,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权适用情况以及对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等内容。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 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 范执法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 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执法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 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