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加强 和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优化科研 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财 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改 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承担的国 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专项 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三条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学校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科研经费,我 校承担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一律纳入学校,按照相 关规定管理。第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各 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 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科技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管理,指导预算编制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会计核算、提供财务报表,协 助指导预算编制工作;国资处负责科研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审计处负责对需要审计的纵向科研经费进行审计及检 查,根据项目需要协助第三方机构审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各相关部门行使职责情况进行 监督;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项 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配 置资源,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 计划书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报销实 行预算制报销。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厉行节俭、科学合理的原 则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只能用于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业 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和决算,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 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五条 科技处依据每年实际到位经费对校内各单位及 个人的科研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第二章建账立项与审批第六条对于已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处及项目负 责人应事先通知经费拨款部门或单位,将经费汇至大学账户, 并在用途栏中注明收款单位、项目名称和编号,以保证科研 经费及时、准确、快捷下达。第七条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下达部门批 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提交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办 理相关手续,财务处建账立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报销 或借款时,审批流程按照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直接费用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 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变,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 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 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 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 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 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五)差旅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 内交通费用等。(六)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 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 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 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预算总额不超过 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A)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专业 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 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 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组据实编制。劳 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涉税事项执行国家相 关税法。劳务费支出须填写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补贴发放登 记表(附表1),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 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 准执行。(十一)其他支出: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 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中详细说明。第十条直接费用的编制。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经费 预算应接受财务处和科技处的指导与审核。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直接费用开支范围编列, 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详细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对合作 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详细说明。第十一条直接费用的执行。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一)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出国须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有关文件执行。(二)凡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属于 国有资产,其购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大学物资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直接费用的调整。项目直接费用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调整次数一般不超过3次,按照 如下原则调整。(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 费外,其他科目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 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大学纵向科研 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表2),按照流程审批。(二)项目下设的课题进行上述预算调整时,须报项目 牵头单位备案。第四章 间接费用第十三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 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学校是间接费 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 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四条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一)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 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 不足500万元的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为15%; 1000 万元以上为13%o(二)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 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不足50万元为 30%; 50万元至500万元为20%;超过500万元为13%。(三)对于合作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 定,确定间接费用分配比例,并在合同书(计划书)中明确, 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间接费用的提取与分配。(一)对于间接费用单独核拨的科研项目,以核拨的间 接费用总额为基数;对于间接费用没有单独核拨的科研项目, 经费到账后,按照项目预算书预算的计提比例提取间接费用, 以提取的间接费用总额为基数;对于没有单列间接费用的科 研项目,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成本费,并按照3: 3: 4的比例分配到学校、科技处和项目依托二级单位。(二)间接费用包括三部分,即学校管理成本、项目组 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并按照如下方案进行分配。对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学校管理成本按间接费用总 额的30%计提,并按照3: 3: 4的比例分配到学校、科技处 和项目依托二级单位;将间接费用总额的70%拨付项目组及 团队,用于项目组及团队间接成本和绩效的支出。对于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学校管理成本按间接费用总 额的20%计提,并按照3: 3: 4的比例分配到学校、科技处 和项目依托二级单位;将间接费用总额的80%拨付项目组及 团队,用于项目组及团队间接成本和绩效的支出。第十六条 项目组间接成本费用和绩效的支出。(一)项目组间接成本费用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 编写预算单,财务处根据预算单建账立项管理。支出范围主 要包括在本项目科研活动中发生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 等通用设备的购置费、办公费、通讯费、信息网络费、燃油 费、市内交通费、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和绩效支出等。(二)绩效支出按照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 支出发放申请表(附表3)执行。第五章结余经费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继 续使用。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 费由项目组在2年内用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2年后未 使用完的,按原渠道退回。未通过验收或项目组信用评价差 的,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因故中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因故 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全部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 接费用)按原渠道退回。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下达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 的,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纵向科 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