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文广新局文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滦县文广新局文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类一、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M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 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 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标准:1、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视为情节轻微,没 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人民币5000元至10000 元罚款;2、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 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3、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吊 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二、违法行为(1)(2)(3)(4)(5)(6)(7)(8)(9)(10)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禽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二)(三)(四)(五)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 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视为情节轻 微,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视为情节比 较轻微,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视为情一般,处 以责令停止演出,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视为情节严重, 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5、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发生突发事件、治安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 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十五、违法行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一)法律寂据:营业性演出管谑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 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标准:1、销售门票在100张以下的(不含100张),视为情节轻微,处以警 告、并处5000元罚款;2、销售门票超过100张,在200张以下的 比较轻微,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3、销售门票超过200张,在300张以下的一般,处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4、销售门票超过300张,在400张以下的重,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不含200张),视为情节(不含300张),视为情节(不含400张)视为情节严5、销售门票超过400张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警告、并处3 万元罚款。十六、违法行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 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 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 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 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二)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视为情节轻 微,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视为情节比 较轻微,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视为情节一般, 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视为情节严重, 处以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5、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含5万元),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对原 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十七、违法行为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 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 传统的;5、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 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徒观众的;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一)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 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视为情节轻 微,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视为情节比 较轻微,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视为情节一般, 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视为情节严重, 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5、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发生突发事件、治安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 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十八、逋法行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一)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 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视为情节轻 微,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视为情节轻 微,处以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视为情节一般, 处以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不含5万元)视为情节严重, 处以婆庄 并处Q万斤畀款.5、_寇'法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警告,并处 10万元罚款。十九、逋法行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一)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 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 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视为情节轻 微,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6000元(不含6000元),视为情节比 较轻微,处以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视为情节一般, 处以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4、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不含2万元),视为情节严重, 处以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5、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警告,并处10000 元罚款。二十、违法行为1、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2、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 观众的;3、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一)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 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 知观众的;(二)以假唱故骗知众的有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 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 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标准:1、销售门票在100张以下的(不含100张),视为情节轻微,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不含200张),视为情节(不含300张),视为情节(不含400张)视为情节严2、销售门票超过100张,在200张以下的 比较轻微,处以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3、销售门票超过200张,在300张以下的 一般,处以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4、销售门票超过300张,在400张以下的 重,处以警告,并处9万元罚款;5、销售门票超过400张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警告,并处10 万元罚款。-I 讳注行头7有演员猫唱卷供条件的。()兴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垣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 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 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 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标准:1、销售门票在100张以下的(不含100张),视为情节轻微,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不含200张)(不含300张)(不含400张)视为情节严2、销售门票超过100张,在200张以下的 比较轻微,处以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3、销售门票超过200张,在300张以下的一般,处以警告,并处8000万元罚款;4、销售门票超过300张,在400张以下的 重,处以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5、销售门票超过400张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警告,并处1 万元罚款。二十二、违法行为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 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法律被塘.营业性演出条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 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 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处罚标准:1、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视为情节 轻微,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2、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超过1万元,不足3万元(不含3万元), 视为情节比较轻微,处以违法所得3. 5倍罚款;3、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不含6万元),视为情节一般,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4、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超过6万元,视为情节严重,处以违法所 得5倍罚款;5、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处以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1) 2年内2次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二十三 违法行为展出访讲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一)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谑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 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标准:1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不含3000元),视为情节 轻微,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2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不足6000元的(不含6000元),视为情节 比较轻微,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3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足1万元的(不含万元)视为情节一般违 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4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不含2万元),视为情节严重,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5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二十四、违法行为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 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一)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谑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 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 “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处罚标准:1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不含5000元),视为情 节轻微违规行为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2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不含1万元)视为情节比较 轻微,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3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不含2万元),视为情节一 般,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4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视为情节严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5倍罚款.5 .拒不改定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吊销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二十五、违法行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一)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谑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 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 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二)处罚标准:1 .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时间 在7日内的(含7天),视为情节轻微,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2 .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时间 在8-14天内(含14天),视为比较情节轻微,处以警告,并处1.5万元 罚款;3 .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时间 在1521天内(含21天),视为情节一般,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4 .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的时间在2228天内(含28天),视为情节严重,处以警告,并处2. 5万元罚款;5 .变更有关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的时 间在29天以上,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二十六、违法行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 备案手续的。(一)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谑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 重新备案。第十条第二款: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 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 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二)处罚标准:1 .超过备案时间在7日内的(含7天),视为情节轻微,处以警告, 并处5000元罚款;2 .超过备案时间在8-14天内(含14天),视为情节比较轻微,处以 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3 .超过备案时间在1521天内(含21天),视为情节一般,处以警 告,并处8000元罚款;4 .超过备案时间在2228天内(含28天),视为情节严重,处以警 告,并处9000元罚款,5.超过备案时由这29天以上,视为情节比较严重,处以警告,并处1 万元罚款。音像制品管理类二十七、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 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 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一)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 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 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 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 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标准:1、未产生违法经营额的,视为情节轻微,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2、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的,视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收违法经营的音 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000元以 下的第款;3、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视为情 节一般,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具、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 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十八、违行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 的音像制品的。(一)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秦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 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 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 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处罚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并责令停业整顿:(1)涉案非法音像制品的数量在50盘以内(不含50盘); (2)未产生违法经营额的;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 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涉案非法音像制品的数量在50-100盘以内(不含100盘); (2)违法经营额低于10000元的(不含10000元);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没收 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1)涉案非法音像制品的数量在100-200盘(不含200盘); (2)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4、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许可证:(1)涉案非法音像制品的数量在200盘以上(含200盘); (2)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3)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违规经营的。二十九 违法行为71)善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 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2)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 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3)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 制品的.(4)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 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5)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 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一)法律依搪:音像制品管理系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 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 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 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 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 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二)处罚标准:1、未产生违法经营额的,视为情节轻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2、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或被行政机关警告后再次被查处的,视 为情节比较轻微,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并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视为情节一般,责令 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 上10倍以下的罚款;4、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1)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2)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违规经营的。三十 违法行为71)、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2)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审批备案手续的.(3)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4)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一)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翥例第四十四条第1、2、4、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 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 批备案手穿的、(四)音像由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二)处罚标准:1、超过办理时限5天以内的(不含5天),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超过办理时限5-10天以内的(不含10天),视为情节比较轻微, 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3、超过办理时限20天以内的(不含20天),视为情节一般,责令停 业整顿(不少于30天);4、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1)超过办理时限20天以上的(含20天);(2)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3)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违规经营的。三十一、违法行为(1)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2)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一)法律依据:(二)处罚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轻微,责令停业整顿7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罚款:(1)第一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2)第一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3)第一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4)第一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2、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比较轻微,责令停业整顿15天,可并 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第二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2)第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3)第二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4)第二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5)第二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3、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停业整顿30天,可并处人 民币10000-15000元罚款:(1)第三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2)第二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或第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3)第三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4)第三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5)第三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4、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并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1)第四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2) 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 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3)第四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第四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5)第四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三、违法行为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2、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 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 信息的.口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 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 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 案的。(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M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3、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 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 条例规兔的内容由;(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二)处罚标准:1、首次违规经营且违规光盘、音像制品数量100盘以内(不含100盘),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2、首次违规经营且违规光盘、音像制品数量100-300盘以内(不含300盘)视为情节比较轻微,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3、首次违规经营且违规光盘、音像制品数量300-500盘(不含500盘)或被行政机关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5天)之一再次违规经营的,视为情 节一般,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30天);4、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1)违规光盘、音像制品数量500盘以上(含500盘); (2)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3)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违规经营的。 三十二、违法行为(1)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 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2)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 音像制品的.(3)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 的进;口音像制品的,(4)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的。(一)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泰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 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 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 像.制品的(三)也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 进 口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的。(二)处罚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经营 的音像制品:(1)涉案非法音像制品的数量在30盘以内(不含30盘); (2)未产生违法经营额;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 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1)涉案非法音像制品的数量在3050盘以内(不含50盘);(2)违法经营额低于10000元(不含10000元);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1)涉案非法音像制品的数量在50100盘以内(不含100盘);(2)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4、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许可证:(1)涉案非法音像制品的数量在100盘以上(含100盘); (2)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3)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违规经营的。出版管理类三十三、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 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 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一)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 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 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处罚标准:1、首次查处且未产生违法经营额的,视为情节轻微,处以没收出版物 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2、首次查处且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视为情节比较轻微,处以没 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3、第二次查处(首次查处时未产生违法经营额的)且未产生违法经营 额或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没收出版物、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第三次查处或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