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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七都街道老涂村除房票地块外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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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七都街道老涂村除房票地块外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docx

    温州市七都街道老涂村(除房票地块外)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征地范围内房 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 地房屋补偿”)工作,现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 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 24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 H号修订) 等规定,特制定本补偿方案。第一部分概况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老涂东路临编1号、2号、3号、5号、6号、6号边、7号、7T号、 8 号、19 号、20 号、22 号、37 号、12 号、13 号、14 号、15 号、15-1 号、16 号、17 号、18 号、18 号边、23 号、23-1 号、24 号、24-1 号、24 号旁、25号、25-2号、26号、26号西、27号、27-2号、28号、29号、 30号、30号边、30-1号、31号、32号、32号西边、33号、34-1号、34 号、34号边、35号、35号边、老涂东路、老涂东路公厕边;老涂南路临编1号,1号边、1-1号、1-1号北首、2号、2T号、2-2 号、2-4 号、2-5 号、2-6 号、8-1号、3 号、3 号北首、4 号、5 号、6 号、 7号、8号、9号、10号、11号、11-1号、11-1号西、12号、12-1号、 13 号、13-1 号、13 号边、14 号、14-1 号、15 号、16 号、16-1 号、16 号边、17号、17号边、17号南首、18号、18号边、19号、19号边、20 号、20号边、20号南、21号、21T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册常住农户的;原旧房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且建造于1984年1 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的。可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 积相等部分,按上述(1)计价;可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中超出被搬迁合法 及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 (上限6000元/肝, 下限4200元/nf)计价。(3)人均保底方式:2012年1月9日前户籍登记在改造范围内的 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人均保底安置。选择人均保底安置的房屋所有人应当 在202x年xx月xx日下午5时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登记或记载在房 屋所有权人名下的房屋凭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计入房屋所有权人户内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口数,原则上以2012年 1月9日申请人户口簿中已登记在册且至申请截止日仍未迁出或注销 的申请人单方直系血亲及配偶人数为依据(含申请人本人)。属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籍人口的,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按人均40 平方米确定可安置套内建筑面积。除三产安置房与商品房、二手房外,计入房屋所有权人户内人均保底 安置的属地农业户籍人员在市区(洞头区除外,下同)另有房产的均合并 计入该户人均建筑面积。另有房产包括现已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自建房 (含继承、析产或赠与方式取得)及拆迁安置房。属在册常住非农业户籍人口的,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按人均24平方米确定可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人户内计入人均保底安置的属地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市区 现有的其他房产、已享受过的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货币化 补贴、现仍承租的房管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现已办理转移登记但转 移登记之日至申请截止日尚不满5年的房产等均合并计算。选择人均保底安置的,可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及可视为合 法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1)计价;农户人均24平方 米套内建筑面积、非农户人均1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扣减原合法及可视 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后增加的部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模 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 (上限6000元/Itf,下 限4200元/m?)计价;其余增购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之日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计价,但不得低 于前述价格。选择人均保底安置的,具体参照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 口审定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6) 41号)执行。网址如下:上述(1) (2) (3)三种安置方式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其一。(4)户均增购:房屋所有权人可额外按户增购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 房套内建筑面积40 m2o增购价格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模拟划拨 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计价(下限4200元/疔)。同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一对夫妻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 户均增购;多个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的,合并只能享受一次 户均增购。(5)旧房补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下同)给予补偿,具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产权调换结算优惠:房屋所有权人定位的现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下同)超出 旧房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可折抵建筑面积的,超出在10后以内部分,按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现房市场评估价的60% (上限6000元/广,下限 4200元/nV)计价;超出面积在10而以外部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 准之日现房市场评估价计价。(三)货币补偿奖励与补助1 .按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价值(附属物除外)的15%给予奖 励。2 .符合政策规定可按房屋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三倍确定产权调 换安置面积的,安置面积(众用分摊面积除外)中超出被搬迁合法及可视 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被搬迁房屋市场 评估比准价,扣减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 (± 限6000元/疔,下限4200元/mD的差价给予奖励。3、购房补助:房屋所有权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市 区范围内购置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剩余上市公开销售的房源)、二手 房、拍卖房的,可按以下标准向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1)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价值(附属物 除外)及本款第1项和第2项奖励总额的,按该总额的10%给予补助;(2)新购房屋金额低于前述(1)总额的,按新购房屋金额的10%给予补助。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为准。(四)不合格“住改非” 一次性经济补助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标准给 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 .住宅房屋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其底层合法及可视为 合法住宅改变功能建筑面积超出可按营业用房补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 建筑面积可按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2.原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 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结合以下标准给 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5年或 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 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2)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0年或 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 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5%;(3)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5年或 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 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o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 的,暂停之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以入户调查期间对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合法及可视 为合法房屋底层临街(路、巷等)部位建筑面积扣除住宅必经通道、楼梯、 洗手间、储藏室等非直接用于营业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 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经实地测量后确定。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 (隔墙);宽度(门幅)按实际作营业使用的宽度计算。第四部分营业、办公用房补偿安置一相关标准(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标准为办公用房每月18元/疔;营业用房每月40元/曲。临时安置费自签 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二)搬迁费:根据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 准为15元/而,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二、住宅变更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实际改变为营业用房使用的,参照鹿城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规则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8 79号)执行。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情形的,按营业用途补偿房屋 所有权人时,应当扣除改变功能收益金。网址如下:三、货币补偿(一)价值补偿:根据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二)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 补偿。(三)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四)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四、产权调换(一)安置地点:产权调换营业用房安排在鹿城区南汇街道前网D-47 地块(现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产权调换办公用房安排在温州市城 市中心区A-41a地块(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二)价格结算: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批准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应自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结清新旧房屋差价。(三)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 补偿。(四)搬迁费: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各支 付一次。(五)过渡期限:自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 起计算36个月。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 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五、补助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 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奖励补助,具体如下:(一)签约腾空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 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搬迁营业、办公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 法建筑面积可按600元/行给予奖励。(二)货币补偿奖励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市场 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三)转变功能产权调换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转变功能产权调换为住宅 用房,具体如下:1、价格结算:转变功能产权调换的,可根据被搬迁营业或办公用房 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旧房产权调换权益 金额后,用于折抵住宅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为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的,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层次、朝向差价待交付时另行按实结算);产 权调换房屋为住宅现房的,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市场评估价计价。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产权调换期房以划拨土地性质计价,但房屋所有 权人实际定位的房屋为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房屋交付结算 时补缴划拨土地性质房屋和出让土地性质房屋的差价。差价根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 实际定位房源的面积、层次、朝向后的2%确定。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被搬迁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第五部分 其他一、其他补偿、补助(-)下列建筑物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签约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计算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1、多业主的公寓楼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出资建设的停车棚、门卫室等公寓楼配套建筑或抬(扩)建的附属建筑;2、地下层(地下室)、架空层、停车棚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 属建筑;3、其他与前述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二)房屋所有人可就下列财产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2、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58元/户。水、电总表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分表由房屋所 有权人自行拆除。原水费、电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 一次性缴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统一报装的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 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二、争议解决(一)本方案未详之处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 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 24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 订)执行。(二)房屋所有权人未在公布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将报请温州市人 民政府作出征地(含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三)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讼,在征地(含房屋)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号、28号、29号、29-2号、30号、33号、38号、38-1号、38号东首、 39号、40号、40-1号、40号西、41号、41号东、41-2号、41-2号南首、 42 号、42 号边、43 号、51 号、51 号西、52 号、52-1 号、52-2 号、52-4 号、55-1 号、58 号、59 号、59 号西、59-1 号、59-2 号、60 号、60-1 号、60号边、61号、61号边、64号、67号、69号前、70号、35号、41-1 号、41-1号后、43-1号、45号、45号后、45-1号、451号东、45-1号 西北、46号、46号边、47号、48号、49号、49号东、50号东、53号、 54 号、;老涂西路临编11号边、45号西首、老涂西路、老涂西路9号、33 号、34号、34号西面、34-1号、34T号东、34-2号、34-2号后、34-3 号、35号、37号、37号南、37号边、38号、38号对面、38号西、39 号、40号、40T号、40号北首、41号、42号、42号边、42号北面、43 号、43号后面、1号、2号、2号东、3号、4号、4号东、5号、5号东、 6号、6号西、7号、8号、8-1号、9号、9-1号、9-2号、10号、10-2 号、11号、12号、13号后、14号西边、14号西首、14号西、15-1号、 16号西、19号边、21号西、22号边、23号、24-1号、25号、26号后、 28号西、28-2号边、28-1号东面、28号边、29号、29号北、29号边、 29-1号东面、30号、30号南面、31号、31-1号、32号、32号南首、32-1 号、44号、44号西、46号边、47号、47T号北面、48号北面;天灯路临编1号、2号、3号、37号、4号、5号、6号、6-1号、7 号、7号边、8号、9号、9号后面、11号后面、19号、20号、22号、10 号、12号、13号、,13T号、13-2号、15号、15号边、16号、16号西、 17号、18号、26号边、28T号南、29号边、29T号、29T号边、29号东、29-4号边、天灯路、33-1号、34-1号南首、45号南首、46号边、 46号南、48号东边、48号南、50号、23号后、35号北、37号后、37 号东首、38号北、39号边、40号西、40号边、40-2号东面、41-1号边、 43-2号、43-3号、43-5号、43-8号、43号东边、46号西;堞儿路临编1号、2号、3号、4号、5号、6号、6号边、7号、8 号、9号、9号东面、10号、11号、11T号、12号、12号边、12号西、 13 号、13T 号、14 号、14T 号、15 号、16 号、16 号边、16T 号、16-1 号边、17T 号、17T 号边、17-2号、18号、18T 号、18-2号、22号、 22号边、22号对面、23号、24-1号、24-1号边、25号、26号、27号、 28号、28号边、29号、29号西面、30号、30号边、30-1号、31号、31 号中间、31号后、31号南侧、32号、33号、33号南、34号、34号边、 35号、35-1号、35-1号边、35-1号南面、36号、36-1号、36-1号边、 37号、38号、39号、40号、40号东面、41号、41号东面、41-1号、42 号、42号边、43号、44号、44-1号、44-1号后、45号、45号边、45-1 号、46号、46号北、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1T号、51-1 号中间、52号、52号边、53号、54号、55号、56号、59号、60号、601 号、61号、61号边、61号东面、62号、78号、78号旁、78-1号、78-2 号、78-2号中间、79号、80号、80号东面、80-1号、81号、81-1号、 81-2号、82号、82号东、82号南、82-1号、90号、91号、七都镇老壅 村、七都镇老涂村、七都镇老涂村堞儿路、七都镇老涂村洋儿路北首、21-1 号、57 号、57 号边、58 号、63 号、63-1 号、63-2 号、64 号、64 号东、 65号、65T号、66号、66号东北首、67号、68号、69号、69号东、70 号、70号边、70T号、71号、71号北、72号、72号边、73号、73号边、74号、74号西、74号南、75号、75号边、76号、77号、77-1号、77-1 号西、77-1号西首、77-2号、83号、83号边、85号、85号西首、86号、 86-1号、86号边、87号、88号、89号、91号东首、堞儿路、埒儿路、 埠儿路15号、78号;秧田头路临编10号、1号、1号西、2号、3号、4号、4号北、5号、 6号、6号东、7号、8号、9号、9号西、10号、11号、12号、13号、 13号边、13号对面、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 20号边、20号东边、21号、22号、23号、23号边、25号、25T 号、25-1 号西面、26号、27号、27-2号、28号、29号、30号、30号中堂、31 号、31号南、32号、33号、33号对面、34号、34号北、35号、35-1 号、37号、37号北面、37号边、41-1号、42号、42号南、43号、44 号、44号西、45号、45号前、47号、47-1号、48号、48-1号、49号、 49号南、49号边、50号、50号北面、51号、51号边、52号、53号、54 号、55号、56号、56号南、57号、57-1号、58号、58号边、59号、59 号边、60号、61号、61号边、62号、63号、63号西、64号、64号北、 65号、65号边、秧田头路;中心路临编20号、21号、23号南面、24号、七都镇老涂村中心路、 22号、26号、27号、28号西面、29号、30号、31号、32号、25号、 28号;老涂村;老涂北路29号边;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具体范围以七都街道老涂旧村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温东纬勘界编号:2021-117)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外。二、征地房屋补偿相关工作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七都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三、征地房屋补偿签约搬迁期限(一)签约期限:202X年X月X日202X年X月X日下午5时。(二)腾空期限:202X年X月X日202X年X月X日下午5时。第二部分原则和规定一、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 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 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 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未经登 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二)被搬迁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选择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三)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 结清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安排,实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四)涉及多人共有的中堂、厅堂和附属用房等房屋,各共有人在改造范围内均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 安置。(五)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 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 租赁等涉及征收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 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 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二、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规定(一)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1 .房屋所有权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发给 “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验 收合格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 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2 .产权调换房屋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房屋 所有权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依次定位;“并列第一”房屋所有权人定位完 毕后,再由其余房屋所有权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的先后顺序依次在剩余房 源中定位。(二)产权调换房屋定位通知等发出后,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 参加产权调换房屋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房源情 况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 知,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第三部分住宅用房补偿安置一、相关标准(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标准为每月18元/疔。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二)搬迁费:根据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 准为15元/m?,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二、货币补偿(一)价值补偿:根据被搬迁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 场评估价确定。(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三、产权调换(一)安置地块及房屋类型:产权调换房屋安排在鹿城区南汇街道前 网D-47地块(现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二)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搬迁合法及 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除外。(三)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实计算、 结清新旧房屋差价。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批准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四)搬迁费: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各支付一次。(五)过渡期限:自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 起计算36个月。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 用后,再按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 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 按675元计算。四、奖励补助房屋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入户调查,在本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 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奖 励、补助:(一)签约腾空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 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搬迁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 可按600元/疔给予奖励。(二)产权调换奖励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采取模拟改造项目范围内划拨土 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的方式确定模拟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和该部分面积应 缴购房差价款,再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改造项目范围内模拟划 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总建筑面积的价值扣减应缴购房差价款后确定旧房 产权调换权益金额,用于折抵现房购房款,多退少补。产权调换房屋的价 值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1.可安置总建筑面积的确定。现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根据旧房产权调 换权益金额结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现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折算确定。现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 积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但房屋所有权人同 意的除外。改造项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按可 安置总套内建筑面积的1.25倍确定,系数增加的面积购房款随相对应的 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改造项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和 新旧房价格按如下计算:(1)1:1等面积方式: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确定 可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可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 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 比准价的40% (上限3800元/球,下限3000元/m?)计价;与原可视为合 法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前述价格提高200元/nf计价。(2) “一三落地”方式:房屋所有权人系改造项目范围内本村在册 常住农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的 三倍确定可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人或其直系血亲已就原旧房取得“合法宅基地审批手 续”的;原旧房未办理“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但房屋所有权人已就该旧 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 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但土地使用权人仍为改造项目范围内本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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