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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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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章程.docx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是由从事循环经济及其相关 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相关单位自愿结 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中循协,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 缩写为 CACE。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 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 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 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源头防治环境污染,推进绿色、 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 国资委党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 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 通过。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 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会议不 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 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节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 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 事资格。第三十!1!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 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四节负责人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8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 法权益;(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A)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 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 位。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 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 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 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 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 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 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 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 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 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审议;(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审议;(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 议;(A)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 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 保存3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 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五节监事会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 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 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 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 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 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 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 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 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 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 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 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 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 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工会管理 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 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 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 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 径要求返还。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 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 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 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 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 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 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 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 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 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 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 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 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七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 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 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 诺内容。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七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 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 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本会的网址:0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 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 相关标准等;(二)开展循环经济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循环 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循环经济年度报告等;(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试点,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实施效果评估等;(四)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领域的标准化服务、技术成果评价、 科技奖励及科技创新体系咨询服务等;(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 办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 活动;(六)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循环经济刊物,建设相关网 站和微信平台,开展循环经济相关宣传教育活动等;(七)开展循环经济国际交流与合作;(八)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第七十七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 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第七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2022年8月18日第二届第二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会员管理,合理安排会费收支,根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和中 国循环经济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费。会费是指会员根据协会章程向协会缴纳的 活动经费。有关单位给予协会的赞助、捐赠、购买服务等不 属于会费范畴。第二章会费的标准第三条会费标准制定原则。会费收取实行分级差额会 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在协会担任的职务及会员单位性质,确 定相应的会费标准。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拟定,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民政部备案后实施。第五条会费标准:(一)会长单位:20万元/年;(二)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三)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年;(四)理事单位:1万元/年;(五)企业会员单位:4000元/年;(六)非企业团体会员单位:2000元/年;(七)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第三章会费的收取第六条收取时间。各类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可按年缴纳会费, 也可一次性缴纳本届全部会费;按年缴纳的,须于每年5月 底前交纳当年会费。第七条会费收据。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民政部制定、财政部监制 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第八条会费缓交。会员单位如出现特殊困难,可向协会 秘书处提出缓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批准,最迟于当年年底 前缴纳。第九条会费拖欠。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当年会 费的,作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协会刊物和网站发布公告。第五章会费的用途第十条 会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包括:(一)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差旅费支出;(三)协会秘书处外聘人员工作报酬及差旅费支出;(四)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正当开支。第六章会费的管理第一条会费收支一律纳入协会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第十二条每年年初,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第十三条会费的开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第十协会财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做好会费的收支管理。第十五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提出的财 务工作报告中,应列出“会费收支情况”。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九)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与循环 经济有关的业务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 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 请加入本会:(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循环经济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 本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 以公告。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 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 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十)决定终止事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 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 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 人主持。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 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 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 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 表的1/3O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 领取薪酬。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循环经济及相关领域有影响力,在本行业有代 表性,诚信经营,行为规范;(二)热心行业和本会工作,能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主 要负责人;(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 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 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 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 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 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 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 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 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理事;(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 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 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 调整。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 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 变更事项;(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 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二)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 办法;(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 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 理事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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