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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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docx
天津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争 创佳绩,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奖励机制,充 分调动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包括:(一)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 运动会,以下简称残奥会);(二)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聋人奥林匹克运动 会,以下简称聋奥会);(三)世界锦标赛(含冬季项目);(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含冬季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会);(五)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含全国残运会大众和群体项 目,以下简称残运会);(六)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特奥会)。第三条参加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奖励(以下简称比赛 奖励)安排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及时高效 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 于专项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保障人员的经费。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奖励对象包括:(一)由市残联选送或培养的,代表国家或我市参加重 大体育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二)经市残联确认,培养获奖运动员在本周期内执教 的教练员(不含跨项选材原教练员);(三)为获奖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比赛提供综合性保障 工作的领队、跨项选材原教练员、队医、科研人员、辅助工 作人员、工作人员等其他有功人员(不包括公务员)。第六条运动员奖励:(一)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按照 对应奖励标准予以奖励(详见附表)。盲人运动员的领滑员、 领骑员、领跑员按所带运动员获奖标准享受同等奖励。(二)为激励运动员参与集体项目,努力获得优秀名次, 以我市名义组队参加全国残运会的决赛队伍均按录取名次 相对应的奖励标准2.5倍给予个人奖励。(三)运动员在残奥会和聋奥会上创(超)世界纪录的, 按照残奥会和聋奥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残运会上创 (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残运会金牌奖 励标准予以奖励;在残运会上创(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 纪录的,按照残运会银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残运会上创 (超)奥运会比赛项目全国纪录的,按照不超过残运会铜牌 的标准予以奖励。(四)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获奖名次,每多创(超) 一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的,其奖金按照奖励 标准累计计算。第七条教练员奖励:(一)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 或创纪录的,给予培训成绩奖。(二)参加全国残运会大众和群体比赛项目、特奥会 教练员带队时间以市残联确定组队时间为准。其他残运项 目教练员应按照执教项目在本竞赛周期内(指本届残奥会周期、聋奥会周期、亚残会周期,即从上届竞赛结束到本 届竞赛开始)年度教练员聘任协议予以认定,并依据所带 运动队(员)在各类运动会中取得的名次成绩和带队(员)的年限相应奖励。(三)在同一竞赛周期内,运动队(员)获得残奥会 和聋奥会比赛录取名次或创(超)纪录时,教练员奖励分 配原则如下: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二年以上(含二 年)的,按照该运动员奖励标准计发;连续带队(员)训 练时间不足二年的,按照该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计发。 因组织决定工作调整不再带队的教练按上述带队时间给予 相应奖励。因受到组织处理或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再 带队的教练员不参与评奖。(四)在同一竞赛周期内,运动队(员)在亚残会或 残运会上获得比赛录取名次或创(超)纪录时,教练员奖 励分配原则按照该运动员奖励标准总额奖金的50%计发。 因组织决定工作调整不再带队的教练按上述带队时间给予 相应奖励。因受到组织处理或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再 带队的教练员不参与评奖。第八条 其他有功人员奖励,按照各项赛事有突出贡 献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5%的标准安排,用于奖励为运动 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领队、跨项选材原教练员、队医、 科研人员、辅助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等为运动员训练比赛提 供综合性保障工作的有功人员。第九条 其他有功人员奖励由市残联根据相关人员跟 队时间、任务轻重、责任大小、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等情况 进行安排。第十条重大体育比赛奖励不列入相关事业单位绩效 工资范畴,不影响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和发放基数,不得用于 发放公务员奖励。第三章奖励实施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比赛奖励资金由市 残联申请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有关奖励方案经审核并报请 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将经费拨付市残联,由市残联及 时组织发放工作。第十二条比赛奖励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申报。重大体育比赛结束后,在30个工作日内由 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 奖励范围和标准,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完 成任务等情况,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奖励推 荐建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残联审核。(二)审核。市残联收到奖励申请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拟定本次比赛奖励草案。(三)审议。经征求市财政局同意后,市残联会同市财 政局将奖励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经费拨付。市财政局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奖 励方案,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拨付市残联奖励经费。(五)奖励发放。市残联在收到奖励经费后,根据奖励 方案制定发放实施方案,并报请市残联党组同意,并在一定 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奖励人员发放。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奖励工作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 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 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市残联要对比赛奖励工作和奖励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一)奖励的权限、程序的执行情况;(二)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三)奖励的配套激励政策落实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五条比赛奖励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由市残 联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 效管理机制,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做 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加强结果 应用和信息公开。绩效结果作为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下达的 重要依据。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 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 责任:(一)在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二)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奖励,情节严重的;(三)违反规定安排资金,克扣、截留、挪用奖励经费 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第十七条 对于在体育比赛中,因违反赛风赛纪或者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取消比赛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不予 以奖励;已经奖励的,由市残联负责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并 上缴市财政。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根据我市经济运行发展实际,市财政局、市 残联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 奖励名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附件:参加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