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放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考试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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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考试管理规定修订.docx
广东开放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考试管理规定(修订)考试是执行教学计划,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检测的重要环节, 也是检验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培养良好的 考风,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确保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考试成绩 的真实性,使考试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考试的组织领导第一条 省校及各分校均应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加强对 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条 省校负责派出巡考人员,对各分校的考务工作 进行巡查、督导;各分校负责组织考试有关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二章考试命题第三条 省管统考课程由省校统一命题,统一印发试卷, 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集中评卷,统一登分。第四条 自设课程由各分校自行命题考试。第五条 命题由该门课程的责任教师承担,审题由课程组负 责。第六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以规定 的教材内容为范围,以培养规格为标准。试题应以考核基础知识 和基本技能为主,辅以部分灵活应用、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题目。 做到难易适度,不出偏题、怪题。审题应根据命题的要求,审核试题的覆盖面、难易程度、准确性。第三章试卷的印制、分发和保管第七条省管课程的试卷(含答案),由广东开放大学 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印制。各分校自设课程由各分校自行印制。第八条各分校应按规定的时间向省校预订省管课试卷。第九条 各分校应按规定时间持介绍信到省校领取试卷,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领取。领卷人在领卷时,应按所订试卷科 目、袋数核对无误并签收。第十条 各分校在试卷运送途中,要提高警惕,做到卷不离 人,不得遗失和泄密。如遇意外情况(如被盗、失落、损坏包装、 内容外露等),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处理。第十一条 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拆阅、拆袋 分装试卷。确因特殊情况需拆封者,或需要复印试卷,须事先报 省校批准。(经批准同意复印的试卷必须在开考后方可复印,否 则复印试卷无效。)第十二条 本人或有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试 卷的印制、分发和保管工作。第四章考场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三条考场设置1 .各分校设置考场应相对集中,并派人担任考点的主考, 担负考点的领导责任。2 .每个考场配备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配备监考 员(每考室二人,口试三人)、收卷、保密、保卫、后勤(含医 务)等人员,包括一定数量的机动人员。3 .考试前一天,应将“考试时间科目表”、“考试座位 表”、“考场纪律”等有关规定在考场内公布,并设路标,以帮 助学生熟悉环境,了解考场有关规定。4 .每个考场按需要设置若干个考室。每个考室容纳考生 不超过三十人,必须单人、单桌、纵横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少于 8 0厘米)。考室入口处张贴“座位表”,考室座位要逐个编号。 课桌和地面要保持清洁。第十四条 考场纪律1 .省管课的考试是全省统一进行的考试,必须按规定的 时间进行考试,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提前、推后、延长或缩短 考试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考试时间,必须报省校批准,并 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者,其考试 一律无效。2 .考生须在考试预备铃响后,凭学生证和准考证进入考 室,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和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供查 对。违反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室。3 .考生只准携带书写工具进入考室,并使用统一的草稿 纸。不准携带书籍、资料(开卷考试科目除外)、计算工具(允 许的科目除外)、手机、快译通及有贮存功能的微电脑进入考室。 已带进考室的,要放在指定的地方。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接受其 他人的任何物品,否则以违纪论处。4 .考生要按规定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学校名称、姓名、 学(考)号,凡漏填、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填写在密封线外、有 意无意作标记者,试卷一律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5 .答案只准用蓝、黑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卷面要清 洁,字迹要工整、清楚。凡用红笔、铅笔(制图除外)书写者, 试卷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6 .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准进入考室。考试三十分 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室。交卷后不准在考室附近逗留喧闹。进行 口试的考生,口试完后不得与待试考生交谈,否则以违纪论处。7 .考场内要保持肃静。考生在考室内不准交谈、吸烟或 影响别人考试。考生答卷要独立思考,独立完成,不准传递纸条、 交换试卷或稿纸。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得以任何藉口离开考室。8 .考生要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如有威胁、报复监考人 员或其他考生者,扰乱考场秩序,吵闹、起哄者,以违纪论处。9 .凡交换考号、姓名、试卷和请人代考者,均属“替考”, 双方均以违纪论处,并取销其参加所有课程的考试资格。除以上规定外,还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留校察 看、直至取销学籍的处分,并通报考生家长。第十五条巡考人员职责1 .巡考人员必须明确巡考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积极、认 真、严肃、大胆地执行巡考任务。2 .巡考人员应提前一天到达考场,会同当地考场主考检 查考前准备工作和试卷保密措施。若发现考场不符合规定的,有 权限令改正。3 .巡考人员要与考场工作人员密切配合,检查、监督考 场纪律执行情况。有责任与当地考场主考共同总结经验,研究解 决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 .巡考人员要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对不遵守监 考规定的人员,要提出意见和劝告。对严重失职者,应要求当地 考场主考迅速撤换。5 .主动汇报巡考工作情况和建议。6 .认真填写巡考情况汇报表。第五章评阅试卷的组织和管理第十六条 凡省管课程,由省校组织试卷集中评阅;各 分校自设课程,试卷由各分校自行评阅。第十七条 省校评卷教师由省校审聘;各分校评卷教师, 由各分校指定。第十八条评卷工作要求1 .考试结束后,各校要按时将省管课程试卷(或答题纸) 送省校。2 .评卷必须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3 .参加评卷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拆、撬 试卷密封线,查看考生姓名、学号,不得涂改考生试卷,评阅情 况不得外传,评卷期间不会客、不查考生分数。4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评卷教 师不得携带蓝、黑色笔进入评卷场。5 .评卷记分一律采用百分制,逐题用阿拉伯数字记得分, 对、错分别用“X”表示。评卷教师对自己所评结果核对无误后,把得分记在题首方格和卷首统分表的得分栏处,同时签 名。若更改记分要重新签名,以示负责。字迹要端正清楚。6 .统分、核分人要认真复查各小题和大题得分,确认无 漏评漏分后统计全卷总分,然后将总分写在卷首统分表总分栏内, 在试卷袋上标明本袋试卷份数,不合格人数并签名。7 .评阅后要进行认真复查。8 .评卷工作结束后,评阅人员要进行认真总结,根据答 卷情况进行试卷分析,对命题、审题和教学工作提出改进意见。9 .对违反评卷要求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纪律, 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登分注意事项第十九条登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 细致、准确地做好登分工作。凡本人或亲属参加考试的教、职工,一律不得参加登分工 作。第二十条登分一律按卷面的实际分数登分,有小数点 的保留至整数部分,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第二十一条 对无姓名、无学号,或名、号在密封线外、 有明显记号、用红笔或铅笔(制图除外)作答的试卷,一律作零 分处理;违纪考卷,根据考场记录表记载,凡作零分处理的, 登分时以号表示。第二十二条 登分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试卷页、成绩 数字模糊难辨、漏签名、雷同试卷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登分负 责人处理。第二十三条 登分人员不得改动试卷分数,如发现试卷 分数有误,应向登分负责人报告。如有更改,经办人及复核人办 理好有关手续后,共同在更改处签字,成绩方有效。第二十四条 完善试卷的领发、交接、回收手续。登分 结束,应立即将试卷按顺序号整理还原,避免混乱。第七章成绩管理和查分第二十五条登分结束后,要迅速把成绩单下发给各分 校。第二十六条各分校接到成绩单后,应将考生成绩登记 入册,由专人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考生。第二十七条省管课考试原则上不接受查分。如学生确 有充足理由需要查分的,须向所在分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分校汇 总并在成绩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复查成绩只限于复查试卷有无漏评或核 分、统分、登分错误,如确属评卷中有重大失误,需要复评者, 按课程管理权限,由省校或各分校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九条 复查或复评,应填写“考试成绩复查审批 表”,由指定的专业教师进行复查或复评;复查或复评完毕后, 由负责复查或复评的教师填写意见,签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