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章缓考与补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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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章缓考与补考.docx
附件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 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经院(系)负责人批准后生效。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进考 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 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 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第十三条 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 考试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 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 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 试资格。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 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的其他考核环节不予缓考。第十四条 体育、军训及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 文)等实践类课程不能缓考,只能缓修或重修。对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在教师确 认学生已经完成实践环节的前提下,可以办理笔试环节的缓考。创新研修、创新 实验、文化素质教育等选修性质的课程不予缓考。专业限选及专业任选课程是否 接受缓考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相应课程是否安排补考自行决定。第十五条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只允许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并在学业成绩单 中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考试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考试,只能通过 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第十六条 未办理缓考或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相应课程成 绩按“旷考”记载,并取消其补考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缓考严禁弄虚作假,若有作假行为且经查实,按照哈 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八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春季和夏季学 期课程补考在暑假最后一周进行,秋季学期课程补考在寒假最后一周进行。毕业 学期的非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当学期给予补考。第十九条补考不再考核累加式环节,课程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按满分100 分记载。补考成绩在学业成绩单中按实际分数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第二十条 专业限选及专业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选择补考,或选择重 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创新研修课、创新实验课、文化素质教育等任意选修性质的课程考核不合格不予 补考,可重新选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军训及军事理论课程,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考,只能重修。第二十一条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允许参 加该门课程的补考与重修。经教育表现较好,并按期解除处分的,允许参加该门 课程的补考或重修。第二十二条补考不予缓考。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公共课和跨院(系)开设的课程补考,开课院 (系)组织为本院(系)学生开设的课程补考。补考考试安排于考试前一周在学 校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