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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第十三章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 第一节 业务流程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蔬菜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1.2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适用商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检验检疫依据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检验检疫标准、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等(本章第 二、第三节),如有新规定或标准代替上述所列规定或标准,采用新规定或标准。 2.1检验依据 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 C、出口国的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检疫依据 2.2.1中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 2.2.2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2.4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第二节) 2.4蔬菜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本章第 二、四节) 3.报检 3.1时间和地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局长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3.2单证及相关资料 3.2.1进口报检 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材料。如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检时需提供有效的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过境货物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如需办理卫生注册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3.2.2出口报检 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材料。凡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生产基地备案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3.3单证及相关资料审核 检验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检验检疫要求及依据是否明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所有单证内容是否一致、有效。 4.检验检疫 4.1检验检疫内容 检验内容: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检验要求及货物中涉及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内容。检疫内容:我国或输入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植物有害生物、土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4.2检验检疫项目确定原则 4.2.1进出口蔬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及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确定检验检疫项目。重点检测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有害生物等。 4.2.2在某一时期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公认的在某种蔬菜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时,应做该物质的检验。 4.2.3来自疫区,特别是一些易带活虫的保鲜蔬菜应针对性地确定检验检疫项目。 4.2.4对在运输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可能污染的进口蔬菜,应详细调查该污染物的种类、毒性后,检验其含量。 4.2.5特殊品质检验项目可参照合同执行。 4.3检验检疫方式 4.3.1检验方式 逐批检验、过程检验、验证抽查等检验方式。 4.3.2检疫方式 产地检疫、口岸检疫等检疫方式。 4.4现场检验检疫 4.4.1环境的检验检疫 货物堆放场所是否清洁,有无污染物;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活害虫和鼠类;货物是否按品种、批次分别存放;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4.4.2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 运输工具是否经过适载鉴定,是否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上航次是否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物等。 4.4.3包装检验检疫 检查货物及其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有无异味,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染,是否带有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物等。 4.4.4数重量检验 根据合同、装箱单或提/运单等资料,对货物进行数重量检验,定量包装货物需要进行重量检验的,按SN/10188-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进行;数量检验,即现场清点包装货物件数是否与报检数量相符。 4.4.5开箱(包)检验检疫 根据报检单核查有关单证,并根据所附单证逐批核对货物位置、数量、唛头(标记)、批次代号等,确认货证相符后,按照有关规程实施检验检疫。如在检疫中发现有害生物时, 在初步鉴定后,认真做好记录,并将其携回实验室做进一步鉴定。同时按规定取样,并按要求做好现场检验检疫工作记录。 4.5取制样 4.5.1取样依据 有明确的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的,按具体商品的检验检疫规程和标准执行,未有明确的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的按本章第三节中该商品所属的大类检验检疫规程和标准执行。 4.5.2取样原则 取样时应及时填写样品标识,内容主要有样品名称、产地、采样时间、地点、批号、经办人等。 取样时应保证检验检疫样品的代表性。根据蔬菜携带有害生物的情况进行针对性和随机取样。所有样品应及时携回实验室,特别是非定型包装的蔬菜。需检微生物的,应尽可能在采样后4小时内送检;易挥发的,应密闭;冷冻蔬菜,应在解冻前送检,样品须尽量保持原始状态,不能使样品受到污染以及发生霉变、腐烂、微生物消长、毒物分解或挥发、水分增减等现象。 4.5.3取样数量 按4.5.1中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取样数量。 4.5.4样品送检 取样完毕后加贴样品标识,填写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连同样品一起送有关实验室。 4.6实验室检验检疫 4.6.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所列检验检疫项目,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程及实验室质量手册要求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4.6.2按有关要求分别做病、虫、杂草等项目的检疫;按有关规定混样,制成检验样品和保留样品,分别进行感官、物理、化学、卫生等项目的检验。按照本章第三节所列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4.6.3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实验室记录,记录数据要真实准确。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 4.6.4要根据样品的特性,按照样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检测样品的留存,妥善保 管数据,以备复检与核查。 4.7结果的判定和处理 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4.7.1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4.7.2不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烂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布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类肠道传染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口及其他情况。 4.7.3不合格蔬菜的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口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4.8检验检疫记录 4.8.1记录类别 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查验、样品扦取、鉴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递记录等。 4.8.2记录内容 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4.8.3记录要求 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填写完毕并自核无误后签名。 4.9检验检疫有效期 出境新鲜/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4.10复验 进出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4.11样品管理 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5.证稿拟制和证单签发 5.1证稿拟制 5.1.1证稿格式及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标准证书的格式及内容拟制,无标准证书的,可根据进口国、地区或双边协议的要求拟制;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有特殊规定的,按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拟制(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稿用语应公正、准确、规范。 5.1.2证稿由施检人员依据现场检验检疫的结果、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拟制。涉及品质检验的证稿应包括取样情况、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和评定结论等四项基本内容。 5.1.3施检人员完成证稿拟制后,部门主管人员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证稿的正确性。 5.2证单签发 5.2.1进口蔬菜检验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或者出具相关证明。 5.2.2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相关证单;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6.监督管理 6.1监管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对进出口蔬菜的生产、加工、储存、装卸、运输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社会认可实验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6.2出口蔬菜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对出口蔬菜加工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出口冷冻蔬菜、脱水蔬菜等加工企业实施检疫卫生注册管理;对盐渍蔬菜、保鲜蔬菜加工企业实施检疫卫生登记管理;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的监督管理按照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执行。供港澳地区蔬菜按照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异地加工出口的蔬菜,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备案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出具相关的备案及监管证明材料。 6.3批次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蔬菜实施批次管理,其批次编号应当包括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蔬菜基地登记备案号等,并由出口蔬菜加工企业负责标记。 6.4监管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蔬菜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进行验证与监督管理。内容如下: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种植基地的监管;加工检验人员的卫生管理;环境卫生的要求;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加工过程的卫生质量控制;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检验工作质量要求;质量记录的控制;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6.5监管形式 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日常监管由具体分管检验检疫人员负责。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专项检查、产地监管、下厂查验等形式。 6.6监管方法 检验检疫人员要深入到生产过程与各检验检疫环节实施监管。采用听、看、查、问等监管方法,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座谈讨论,广泛调查研究,检查各种记录并做好监管记录(本章第五节),对问题严重的种植基地,企业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检查。 6.7对进口蔬菜企业实施监管 对进口蔬菜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其管理内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6.8信息处理 对于发现重大安全卫生及质量问题的出入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7.归档 7.1商品档案 商品档案包括:国内外与该商品有关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商品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历年来检验检疫和监管的情况及分析材料;国内外有关该商品的相关信息。 7.2企业档案 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注册、登记管理情况;企业对种植基地的管理情况;历年来该企业的出口情况等。 7.3统计 按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数据、信息等进行统计和上报。 7.4归档 检验检疫过程形成的单证和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归档。 8.附则 8.1本手册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8.2本手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8.3本手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可能会被修订,使用本手册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7)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9)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 10)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1)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1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13)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 14)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15)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 16)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我国水果进出口检验检疫调研报告 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出口茶叶的监督管理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 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推荐) 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洋山分局见习报告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