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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经济法 第2章 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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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经济法 第2章 企业法.ppt

    第二章 企业法n学习目的:学习目的:u了解企业法的概念,掌握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及事务执行(特别是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和退伙,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企业的具体问题。u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和程序、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等,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企业的具体问题。u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和程序、基本组织机构的利润分配、财产清算、争议解决等,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企业的具体问题。第二章 企业法n讲授内容:讲授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n本章提要本章提要n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第二章第一节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n由于我国并无统一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企业法,因此,立法上仍然没有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企业概念。然而,我国法学界却从不同角度对普遍意义上的企业概念进行了概括,但从中可以概括出企业具有如下特征:1组织性组织性 即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社会组织。2经济性经济性 即企业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3营利性营利性 即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4独立性独立性 即企业是独立的经济组织。5法定性法定性 即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n在法学上企业概念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连续企业是指依法成立,连续稳定地从事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稳定地从事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第二章第一节二、企业的分类二、企业的分类 n依据企业的法律地位,可以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业和非法人企业。1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是指有独立于企业所有者之外自身的财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在我国,法人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2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是指没有独立于企业所有者之外的自身的财产,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在我国,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n此外,对企业还可进行其他多种的分类。第二章第一节三、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三、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n企业法是规范企业内部和对外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法具有以下特征:(一)企业法是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性质组织法与行为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二)企业法是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性质实体法与程序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三)企业法是兼具强行法与任意法性质强行法与任意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四)企业法是兼具管理法与财产法性质管理法与财产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第二章第一节第二章第二节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n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n合伙企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而成立的,合伙组织内部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第二章第二节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体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体 合伙企业同法人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1)从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上看,法人有着法定的组织机构,而合伙企业并无严格法定的组织机构;(2)从成立的程序成立的程序看,法人是依法定程序、按照章程而设立的,而合伙企业则是合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而成立的。(3)从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上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由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3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第二章第二节二、合伙企业的种类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n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中是否存在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者,可以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组织。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一)合伙企业的设立n(二)合伙企业的财产n(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n(四)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n(五)入伙与退伙n(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n(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一)合伙企业的设立n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拟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拟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并由件和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并由登记机关依法给予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依法给予登记的行为。n1设立条件(1)有合格的合伙企业设立主体 在人数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人不得低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人不得低于“2个个”,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在资格上,合伙企业的设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一)合伙企业的设立n2设立登记(1)设立合伙企业须进行企业登记)设立合伙企业须进行企业登记 依照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2)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法定文件)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法定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3)登记机关的登记)登记机关的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一)合伙企业的设立n2设立登记 (4)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二)合伙企业的财产n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n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担保,是合伙企业存续的物质基础。合伙企业财产由原原始财产和积累财产始财产和积累财产两个部分构成。原始财产原始财产 原始财产即全体合伙人的“出资”。积累财产积累财产 积累财产即合伙企业成立以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的全部收益。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即营业性的收入营业性的收入;二是合伙企业依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法取得的其他财产。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二)合伙企业的财产n2合伙企业的出资(1)出资的方式)出资的方式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均可作为出资的方式。(2)出资的评估作价)出资的评估作价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义务的履行 合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二)合伙企业的财产n3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1)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合伙人财产的转让方式包括外部转让和内部转让两种情况。(2)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 出质出质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物,与他人签订质押合同,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二)合伙企业的财产n3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3)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原则上,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合伙企业财产的无权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无权处分 任何合伙人都无权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人违背约定或者规定,擅自出让其无权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时,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抗。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n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共同执行共同执行 即各个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都直接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处理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执行委托执行 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聘任执行聘任执行 即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管理。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n2合伙企业事项的决议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过的表决办法。但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n3合伙人的权利 平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事务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权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查阅账簿权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n4合伙人的义务 事务执行合伙人的报告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n5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及利润分配n合伙企业内部的债务承担和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承担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协商决定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平均分配、分担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四)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n1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均有对外代表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事务执行合伙人有对外代表权。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四)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n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其亏损分担比例的,可以根据合伙企业内部的债务承担原则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个合伙人分别追索。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四)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n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四)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n案例:案例:王某、李某、于某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合伙企业W饲料厂。其中于某出资现金10万元。于某因炒股票向朋友张某借现金5万元,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张某为一养猪专业户,与合伙企业有生意上的往来。该借款协议到期时,因股票下跌,于某无力还款。张某曾从W饲料厂购进价值为5万元的猪饲料,尚未付款,于是要求以其对于某的债权抵销他欠合伙企业的债务。这一主张遭到W饲料厂其他合伙人的拒绝。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于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四)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n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张某能否以其对于某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n分析:分析:本案中,张某不能以其对于某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本案中,于某向张某所借5万元是用于私人炒股所用,属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张某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是其对整个合伙企业的负债,故二者不可抵销。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四)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n分析:分析:法院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案中张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于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必须予以支持。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五)入伙与退伙 n1入伙入伙方式入伙方式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新合伙人可以下列两种方式入伙:一是转让转让;二是投资投资。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五)入伙与退伙 n2退伙(1)退伙的种类)退伙的种类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退伙的种类主要有:协议退伙协议退伙声明退伙声明退伙 当然退伙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五)入伙与退伙 n2退伙(2)退伙的法律后果)退伙的法律后果 退伙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退伙结算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财产继承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债务承担债务承担。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n1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企业消灭的法律行为。n2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 (1)确定清算人。)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n2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 (4)财产清偿与分配。)财产清偿与分配。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5)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二章第二节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 n(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n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组织。n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责任形式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二是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第二章第二节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n(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n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二章第二节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n(二)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u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u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u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u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章第二节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n(三)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n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章第二节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n(四)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n1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第二节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n(四)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n2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n(五)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转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章第三节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n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的经营实体。n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出资人所有,出资人既是财产的经营者,又是所有者,形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统一,直接控制与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第二章第三节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n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3独资企业的非法人性独资企业的非法人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出资设立,企业本身并无独立的财产,出资人作为企业的所有人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章第三节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n(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n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界定为自然人,但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得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必须合法。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这里的从业人员既包括投资者依法招用的职工,也包括从事业务活动的投资人本人。第二章第三节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n(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n1投资人的申请。投资人的申请。n2登记机关的审查、批准。登记机关的审查、批准。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n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章第三节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n案例:案例:老王是一名即将退休的老警察,为了使退休后的生活更有保障,决定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计划如下:企业名称为“老王头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所以注册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老王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老王计划雇用3名职工,按月支付工资,但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由职工自己解决。由于是小本经营,没必要设置账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计划之后,老王决定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开业。n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老王的计划是否合法?第二章第三节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n分析:分析: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归属于企业的开办人,亦即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老王开办的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2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是要求其保证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老王认为“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的想法也是错误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责任大小与出资额无关。第二章第三节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n分析:分析:3法律对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也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本案中,老王为一名还没退休的人民警察,为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第4款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所以,老王要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找一处固定的营业用房,而非案中所讲“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第二章第三节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n分析:分析:5老王计划雇用3名职工,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由职工自己解决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保障职工合权益的义务,其中包括必须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6本案中,老王认为“由于是小本经营,没必要设置账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有会计管理的义务,包括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等。7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等,所以案中“老王决定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开业”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第二章第三节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n(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模式(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模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n(二)受委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人(二)受委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人员的义务员的义务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第二章第三节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n(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 n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包括:自行解散。自行解散。有两种情形:一是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是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有两种情形:一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第三节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n(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n1清算方式清算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n2清算程序清算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二章第三节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n(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n3清偿顺序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n4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章第三节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n(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n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n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章第三节第二章第四节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种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种类 n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资企业 第二章第四节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种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种类 n(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其特征如下: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营者。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第二章第四节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种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种类 n(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n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损的企业。其特征如下:1合作企业是由中外合作者合作设立中外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多样化特点。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第二章第四节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种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种类 n(三)外资企业n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者投资的企业。其特征是: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的法律主体。第二章第四节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n(一)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n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第二章第四节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n(二)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n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n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第二章第四节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n(二)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n3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3个月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n4设立合营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第二章第四节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n(三)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与章程n合营企业协议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n合营企业合同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n合营企业章程合营企业章程是由合营各方依据合营企业合同所确定的原则共同为合营企业制定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法律地位、组织机构、经营活动等内容的法律文件。第二章第四节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n(三)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与章程n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资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有关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n合营企业合同和合营企业章程须经合营各方签须经合营各方签署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署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其修改亦须经同样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前,即使合营各方签署了修改的合同或者章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第二章第四节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n(四)合营企业的出资 n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n2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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