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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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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制度.docx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2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 4第三章 项目进度管理 . 7第四章 项目结题管理 . 7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 . 9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 9第七章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13第八章 科研工作业绩申报及考核. 15附 则 . 161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制度(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科技工作的发展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院科技工作上水平、出成果,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加强科技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两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纵向项目包括: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基金项目和学院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等。横向项目包括:国家其他部委和省市等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基金项目以外的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等,包括技术攻关与开发、推广与应用、咨询和服务等项目。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教育科学类三大类(申报时应填写相应的申报表)。第四条 项目活动类型主要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科技服务和生产性活动。基础研究是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它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2 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性)或途径。区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主要标志:具有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的研究属于后者。试验发展是指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获得的知识,为生产新的材料、产品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以及对已生产或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区分科学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的主要标志:前者主要是为了增加科学技术知识、后者则是为了开辟新的应用(如新材料或新技术)。区分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与其它有关活动的主要标志:具有创新成份的活动归前者。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是为解决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等能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应用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它不具有创新成份。此类活动包括为达到生产目的而进行的定型设计和试制以及为扩大新产品的生产规模和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应用领域而进行的适应性试验。科技服务是指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有关并有助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传播和应用的活动,包括:为扩大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国而进行的示范性推广工作;为用户提供科技信息和文献服务的系统性工作;为用户提供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建议及进行技术论证等技术咨询工作;自然、生物现象的日常观测、监测,资源的考察和勘探;有关社会、人文、经济现象的通用资料的收集,如统计、市场调查等,以及这些资料的常规分析与整理;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测试、标准化、计量、计算、质量控制和专利服务,不包括工商企业为进行正常生产而开展的上述活动。生产性活动则指由于具备特殊的工艺设备条件,或掌握某种技术专长或诀窍,所进行的小量非常规生产。3 第五条 学院科研信息处对全院科研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签订项目合同、核发经费卡手册、组织年底中期检查、结题或鉴定、成果报奖以及项目信息归档等。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1.国家项目包括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 863 计划项目、国家攻关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以及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2.地方项目包括各类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由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等省级项目;省政府所属各部门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省教科规划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社联项目等市厅级项目。3.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4.学院自选项目5.来自国外的项目6.其他项目。如横向协作项目。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或个人利用本部门管理的设备、仪器条件和个人技术专长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1.学院科研信息处将及时收集并发布项目信息,提出申报建议与时间安排。4 2.学院项目一般在每年 3 月份申报,4 月份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5 月份下达立项的年度院级科研项目。院外项目严格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初审、报送等时限完成。3.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研究方案,表式、内容要严格按要求框架设计撰写。4.分院(处室)负责人应严格审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签署实质性意见后报送科研信息处。5.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科研信息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统筹考虑项目的创新性、应用性、可行性等条件进行评审。院外项目经学院审核后按下达项目数额正式报出;学院项目经学院审批后正式下达,并与项目负责人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组织实施。6.学院各部门、个人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须到学院科研信息处登记和立项,并由科研信息处代表学院与委托方签定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格式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相关要求,既可使用我院制定的合同书,也可使用项目委托方制定的合同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中必须明确该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具体归属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7凡事先未经科研信息处登记并管理的项目,科研信息处将不予认可(包括出具证明或盖章等事宜)。第九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院外科研项目,应参照来源单位公布的项目指南和主攻方向选题。院级科研项目应切合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改革实际。2.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研究项目,应选择周期短、见效快、有明显开发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联合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5 3.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4.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主持人年龄、学历、职称、前期成果等条件符合项目申报基本要求,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项目组成员学科、层次结构合理,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5.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前期研究成果、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6.前一个项目未结题或申请延期者,原则上不得申报第二个项目,一个人不能同时主持二个项目,且同时参与项目最多不超过三个(包括主持项目)。第十条 项目申请表的填写要求:1.研究目标具体,论据合理,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明确,申请人完成该项目的能力反映充分,实验条件及前期准备工作到位,便于专家评议。2.经费申请必须符合实际,申请经费应用于购置科研项目必需的实验材料、药品、分析调试、图书资料、复印和调研等。3.科研最终成果必须表述清楚,成果的形式必须明确。理论性成果必须注明预期达到的水平,定量地给出预期撰写论文篇数和最终成果形式。自然科学方面的应用性成果必须注明应用的前景、应用的范围,预见实现的经济价值。4.研究时限必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与项目类型的要求,对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完成时间,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计划。5.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项目,协作单位需加盖公章。6.有关部门、单位公章、签名等一应俱全。7.对符合上报条件而未获准的项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总结经验教训,做好技术上6 调节工作,争取下一年度再报。第三章 项目进度管理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的科研项目,其主持人应在 2 周内将项目立项信息(包括项目下达文件、项目确认书、项目合同书等)报科研信息处。科研信息处核准后,按学院规定下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项目研究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执行。没有订立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必须在项目下达 2 周内制定项目研究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表等材料具有科技合同的效力,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撤消课题项目或改变选题及其研究方向,不得擅自变动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组成员、项目起止时间。确因客观需要引起变动的,应由主持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来源单位批准后生效。第十三条 学院项目负责人每年末向科研信息处提交一份项目研究中期小结。院外项目应严格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上报相关中期检查或进度材料。第十四条 受资助项目经努力,或因客观原因,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结题的,应在项目结题到期日前 30 天内提交延期申请与中期研究成果等材料。院外项目经科研信息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按项目来源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延期;学院项目延期需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同意,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四章 项目结题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或项目到期,应予以结题。项目主持人应将相关结题材料交科研信息处,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意见。7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采用会议鉴定或函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向项目下达单位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申请结题验收或鉴定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全面完成合同规定(或任务书、申请书预期)的各项内容;2.完成项目研究报告。项目研究报告需写清楚该项目在学术上的创新和突破、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社会效益、存在问题及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3.资料齐全:结题时应将该项目的项目结题申请表、结题总结、项目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发表的论文等)、项目申报表、项目中期小结一共五项材料的打印稿和电子稿向科研信息处各提交一份,延期的还需加上延期申请书、延期中期小结等。打印稿需按照上述材料的先后顺序整理、装订好并在材料袋上写上材料清单。凡是提供以上材料不齐全的、不规范的,科研信息处有权不予接收。4.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或项目来源单位)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文件号或项目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第十八条 承接的各类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提供对方出具的完约证明;如对方出具完约证明确有困难的,则由项目组及时提出结题报告,并经主管院长签字,以便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项目统计等工作。第十九条 由院外机构组织验收、鉴定的,项目主持人应将上述材料连同专家评审材料一并报送学院科研信息处,以便加强科研业绩考核和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8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4.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二十一条 不能完成科研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或者项目研究结果未能通过鉴定或验收,项目负责人下年度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横向、纵向科研项目。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其知识产权(含专利权),院外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一律归学院所有。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未经学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项目研究成果。对外转让,一律由科研信息处签订转让合同、其转让费分配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对学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研究成果,原则上在项目鉴定或结题后可申报本院和上级相应的教科研成果奖。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果的鉴定资料和报奖材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鉴定和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9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包括:调研费、劳务费、材料费、资料费、业务招待费、仪器设备费、结项鉴定费以及其它费用。其中:调研费包括差旅费、会务费;劳务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协助单位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临时用工劳务费;材料费包括试验材料费、耗材费、打印复印等业务费用;资料费包括参考文献、报刊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信息检索费等费用;业务招待费包括餐饮费、礼品费;仪器设备费包括购置仪器设备费、外协费;结项鉴定费包括评审费、鉴定费、查新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其它费用包括办公费用、通讯费用。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开支规定:调研类科研项目的调研费一般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 50%,非调研类科研项目的调研费一般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 30;社会科学类和教育科学类项目材料费不超过课题总经费 15%,自然科学类项目材料费不超过课题总经费35%;社会科学类和教育科学类项目资料费不超过课题总经费 35%,自然科学类项目资料费不超过课题总经费 20%;学院项目拨付经费及院以上项目学院配套经费的,业务招待费列支不超过 15%;上级立项同时拨付经费的,业务招待费列支不超过上级拨付总额的15%;上级拨付经费的纵向项目,劳务费列支不超过 25%;横向项目的劳务费列支不超过所到款额的 30%;结项鉴定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0%;其它费用不超过 5%;仪器设备费按需列支。第三十条 为做好院外项目的研究监管与档案工作,学院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相应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横向课题收取总经费的 5、纵向课题收取下拨经费的 2作为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作为学院科研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学院请专家作科研讲座、请专家进行课题结题验收或鉴定、学院科研申报材料送审及其他科研管理费用等。第三十一条 由主持人填写经费报销凭证,连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经科研信息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在专项科研经费中列支。10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必须购买的图书资料,归学院所有。由科研信息处登记、经图书馆采编部门规定时间(每学期各一次)分类编目后,再行报销,图书资料归课题组使用。第三十三条 凡需使用科研经费申购课题所需仪器、设备的,须填写仪器、设备申购单,按实验室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单价800 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学院投入和购置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到实验设备处进行登记,所购仪器、设备归学院所有,由项目组使用。第三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若涉及国家相关税种,由项目组从项目经费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项目组成员在经费等收与支方面如涉及个人所得税或其它税费,由个人自行缴纳,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全院教职工关心、支持学校的横向科研工作,凡介绍联系学院、各分院、处室承接到校外横向科研业务的,项目组可按技术性收益的 5向有关人员支付中介费,在项目经费劳务费中列支。第三十六条 院外项目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划拨与使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学院规定执行。学院可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或资助(主持人必须为本院教职工)。第三十七条 学院项目经费额度在课题立项时由学术委员会核定,科研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三次拨放。首次经费在开题时核拨,额度为课题总经费的三分之一;中期检查进展正常的,核拨第二期经费,额度为课题总经费的三分之一;第三期经费在课题结题验收合格后核拨。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助与经费配套:1经学院批准的院级科研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院级一般科研课题的经费资助额度为 2000-3000 元/项(社科教育类为 2000-2500 元/项),院级重点科研课题资11 助额度为 3500-4500 元/项(社科教育类院级重点科研课题资助额度为 3500-4000 元/项)。2市(厅)级及以上的立项课题,没有下达科研经费的,学院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为:市(厅)级一般课题 4000 元/项(社科教育类 3500 元/项),重点课题 5000 元/项(社科教育类 4500 元/项),省级一般课题 6000 元/项(社科教育类 5000元/项),重点课题 7500 元/项(社科教育类 6500 元/项),国家级一般课题 15000 元/项(社科教育类 10000 元/项),重点课题 25000 元/项(社科教育类 15000 元/项)。3.市(厅)级以上有经费资助的立项课题,学院可给予配套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同类无下拨经费课题的 1.2 倍。4同一课题在不同项目来源单位立项的,按就高原则配套经费,不重复配套。第三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结转用于主持人后继科研项目的研究,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5 年(原项目立项之年算起)。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通过了鉴定或验收后或对方出具了完约证明,结余的费用归项目组,可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四十条 调入职工以原单位名义申请的未完成的项目,学院不进行项目管理。确需学院管理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以学院名义申请项目的课题负责人调出本院后,仍以本院为项目申请单位、并以本院名义结项、发表成果者,仍按前述条款规定管理、给予经费配套。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科研信息处有权终止合同,科研项目主持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暂停拨付后续经费;2.擅自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停止拨付后续经费;12 3.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通过结题验收者,一律停止剩余经费的核拨;4.未按时完成、没有结果及不结题的,所拨经费(包括配套经费)全部收回;5.项目立项后不启动,或严重滞后,2 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各类项目(包括作为成员)。第七章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四十二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各项科学研究工作,体现拉开档次、重点奖励成绩突出者的精神,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提高学校科研学术水平,学院制定相应规定,奖励在科学研究、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学术研究活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第四十三条 计实奖励范围包括:凡我校教职工承担并列入学校科研计划任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推广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的协议(合同)项目,以我校为主的协作研究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论著及科技活动方面取得的其他成果等。第四十四条 计分方法:学校对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的教职工记实绩分,计分方法如下表:(1)收入四大国际检索系统的必须提供有效证明。(2)权威刊物见北大图书馆编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中的第一位期刊。(3)国际性刊物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学术刊物,科研管理部门认定有困难时,以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出具证明。(4)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必须是全文收录。(5)A 类刊物见北大图书馆编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6)B 类刊物是除了 A 类刊物以外的其它正式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的学术性刊物。(7)C 类刊物是指只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刊物。(8)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理论版上的学术性论文视情况分别按 A、B、C 类刊物计分。译文按照同级学术性论文的 60记分。(9) 论文系二位作者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 80%,第二作者 20%;论文系三位作者或以上共同完成者,第一作者 60%,第二作者 20%,其余作者共同20%。80 分/篇40 分/篇(10)论文字数 2000-3000 字的,按 75%计分;论文字数 1000-2000 字的,按50%计分;论文字数 1000 字以下的,按 25%计分。(11)本校教工论文以外校名称发表的不计分。新进人员,以原单位名义获得成果的,不计分。A 类期刊B 类期刊30 分/篇15 分/篇13 (12)已调出人员,以我院名义发表论文、且收稿日期为调出之前的,以 100%计分。收稿日期为调出之后的,按 50%计分。(13)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以每幅3000 字计分奖励。(1)凡参加以国际性官方组织名义组织的学术会议(如:国际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被编入论文集的科研论文以,国际性学术期刊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分;(2)以国家某部委名义组织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被,编入论文集的科研论文,以核心期刊奖励标准给予计分;(3)以国际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学术会议有,国际标准刊号的论文集按在国际学性期刊上发表论文标准的四分之一计分;(4)以地厅级行政机关(含科协、社联、文联、美协)名义组织的学术会议,收入其论文集的科研论文以B 类期刊奖励标准给予计分。(1) 专著指在书籍的版权页上注明“著”字样,科研管理部门认定有困难时,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认定后出具证明。(2) 著作与教材均以执笔部分计分。学术专著学术著作(编著)(3)著作中没有注明编写章节且无证明材料的,分值按参加人员同比分摊。(4)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或重点建设)教材是指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正式发文公布的计划内规划(重点建设)教材。此外的所有教材均为其他教材。国家规划及级重点建省部设教材级(6)各类教材的主审按教材字数给予奖励,规划及重点建设教材每十万字计 5 分,其他教材每十万字计 3 分。其他教材读物(非高职高专类)(7)参加艺术类教材建设工作的奖励标准,参照其他类型教材的常规排版标准,按页面大小及页数统计计分奖励。正式出版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或大纲(1)成果计分奖励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下达的正式文件并以印章级别为依据。(2)合作成果分值由第一成果人按贡献大小在合作者之间进行分摊。(3)获三等奖以下奖项者(不包括参赛奖),按同级同类前一等级奖项的 50%计分。(4)论文成果奖按左表的 80%计分。(5)以各级科协、社联、文联、美协单独名义组织评审的科研成果奖励,以同级政府机构奖励标准的 40%给予计分。(6)官方研究院(所)单独名义组织评审的科研成果,以同级政府机构奖励标准的 30%给予计分。(7)获国家、省教育厅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等,按相应等级计分奖励。(8)已调出人员,以我院名义、且是调出之前承担课题获得成果的以,80%计分。(9)美术、文艺类奖励,按相应级别奖励。具体由学术委员会确定。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20 分/项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1根据分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奖励,奖励额度视学校财力而定。2同一项成果按分值高的计算,不重复奖励。已奖励成果,又在各级各类评审中获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计奖。14 3各分院(处室)每年定期将所在部门教职工发表的论文、获得的成果奖励等原件及复印件,连同论文论著等科研成果的电子稿、个人成果奖励计分统计表,交科研部门审核、登记。具体时间见科研信息处通知。具体统计办法按照科研信息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科研工作业绩申报及考核第四十六条 科研业绩计分考核程序:1属于科研成果奖励范围的论文、专著、教材、获奖成果等,由教职工本人每年在科研信息处规定时间内,完整、准确、认真填写各级各类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个人成果统计表向科研信息处申报。2所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主持人在年末必须主动向科研信息处提供中期小结等相关进展材料并由项目主持人参照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贡献及排名次序,确定各项目组人员的业绩分值,同时完整、准确、及时填写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个人科研项目业绩分统计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科研信息处申报。3科研信息处将个人业绩统计表进行汇总交院学术委员会审定。4教职工取得的科研工作业绩计入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相应项目中,作为年度(业绩)考核的依据。教职工科研项目业绩仅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不作为教科研成果奖励依据。第四十七条 科研成果业绩计分:教师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教材、获奖成果、参加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等按第七章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计算分值。第四十八条 科研项目业绩分计算方法:教师科研工作业绩分 D =a b xi i i式中:a 、b 、x 分别为第 i 个项目的项目级别分值、项目完成系数、项目成员分iii配系数。1科研项目的级别分值(a):根据当年在研并进行的项目的级别,作为计算科研项目工作业绩分的依据。15 重大重点一般4003002003002001501801308080402科研项目完成系数(b):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本年度项目工作占整个项目工作的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给予相应的完成系数。具体如下表:通过中期检查1.5前期 1.3前期 1.1前期完成系数数/项目计划实施 数/项目计划实施学学期数 期数)×0.2正常完成系数正常完成系数正常完成系数完成系数3科研项目组成员分配系数(x):为计算科研项目工作中个人的业绩,根据对项目工作贡献的大小及排名次序分配的业绩系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确定具体分配比例,或者参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1)项目组成员为 2人的,第一完成人 0.8;第二完成人 0.2;(2)项目组成员为 3人的,第一完成人 0.7;第二完成人 0.2;第三完成人 0.1;(3)项目组成员为 3人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0.6;第二完成人 0.2;其他完成人合计 0.2。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科研信息处)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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