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 资源ID:67330245       资源大小:1.37M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1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单位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单位管辖。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单位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单位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单位管辖。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2 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在撤销的同时设立新的行政区划单位且行政区域不变的,可以由拟撤销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行政区域界线和人民政府驻地。涉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行政区划撤销后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归属。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协商并共同制订变更方案;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由单方、多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变更人民政府驻地和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第四条市、市辖区设立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状况、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拟订镇、街道设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乡镇布局、人口规模和资源环境等情况。组织拟订市、市辖区设立标准和镇、街道设立标准的民3 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整标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或者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二)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三)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行政区划变更申请材料。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和说明。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收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全部信息即为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信息不全的,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指导补正。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设立标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务院决定。4 第八条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一)行政区划变更理由;(二)行政区划变更方案;(三)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人口、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简要情况;(四)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研判情况。第九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二)行政区划变更对当地及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口资源、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生活就业、社会保障、基层治理、公共安全、资源环境保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三)行政区划变更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的排查情况及结果;(四)拟采取的消除风险和应对风险的举措;(五)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内容。5 第十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行政区划变更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第十一条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专家论证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二)行政区划变更的经济社会效益;(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四)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五)其他与专家论证相关的内容。第十二条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专家论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行政区划咨询论证专家库。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一)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过程和范围;6(二)社会公众等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三)对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四)其他与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相关的内容。第十四条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第十五条提交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图件应为A3 图幅彩色示意图;(二)图件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行政区划变更涉及到的各主要因素,底图中应包括水系、公路、铁路、行政区划名称、政府驻地、行政区域界线等要素;(三)行政区划轮廓线用加粗的红线表示,下级行政区划用对比明显的色块区别表示,下级行政区划间的界线用加粗的红色虚线表示,各级人民政府驻地根据级别高低采用不同大小的红色实五角星表示。第十六条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应当拟订组织实施总体方案,与申请书一并上报审核。组织实施总体方案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的组织7 领导体系及责任分工,行政区划变更的实施步骤,行政区划变更的保障措施等内容。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和变更隶属关系的,总体方案一般还应包括行政区划变更后发展定位、目标、方向,相关地方党政群机构设置调整,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划转,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时,应当根据情况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调查。开展实地调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完成变更情况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区划变更批复内容落实情况;(二)人民群众反应和舆论反响情况;(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和初步效果;(四)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五)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报告完成界线勘定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九条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变化的,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方8 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1 年内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第二十条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情况报告上报审批机关后3 个月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更新后的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报审批机关民政部门审核。由组织更新行政区划图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送审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制订变更方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各级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告之日起1 个月内,审批机关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公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 31 日前,将本级及下一级人民政府1 年内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含派出机关变更事项)相关信息集中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列表及相关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9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组织实施的监督指导,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存在其他违反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旗、特区、林区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县执行,自治旗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自治县执行,盟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地区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 X月 X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pdf)为本站会员(赵**)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