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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摘要: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不断兴起,各式各样的网络直播形式更是层出不穷,成为一种被越来越多人所追捧的新兴产业。由于它的迅猛发展,在国家没有出台更多的相关法律规范来保证此产业的运作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问题也日渐暴露,在进行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这一方面所产生的问题也更为严峻。因此,本文以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为研究对象,研究关于打赏行为的防范问题,从网络直播和打赏行为的基本理论开始,对网络直播和打赏行为进行概述,分析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以及提出风险防范的方法及措施。关键词: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风险防范20Legal analysis of online live broadcast reward behavior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network live broadcast industry has continuously risen, and various forms of network live broadcast have emerged endlessly, becoming an emerging industry sought after by more and more people. Due to its rapid development, under the premise that the country has not introduced mor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e operation of this industry, the problems arising therefrom are also increasingly exposed. The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conduct of online live broadcast rewards It is even more sever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takes the live broadcast reward behavior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studies the prevention of reward behavior.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web broadcast and reward behavior, it summarizes the web broadcast and reward behavior and analyzes the live broadcast reward behavior The problems that have arisen, and the methods and measures for risk prevention. Keywords: Webcast, Reward behavior, Risk prevention目 录第1章 绪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 网络直播兴起的背景分析1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31.2 国内外文献综述3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41.3.1 研究方法41.3.2 研究内容4第2章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概述52.1 网络直播52.1.1 定义52.1.2 特点52.2 网络打赏62.2.1 概念62.2.2 法律性质6第3章 不同打赏行为的问题分析83.1 关于违法所得进行打赏的分析83.1.2 能否行使撤销权,追回款项93.1.3 主播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93.2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打赏的法律效力认定93.3 主播存有欺骗的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113.4 对以上几种打赏行为的问题总结123.4.1 有关网络直播和网络打赏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定欠缺123.4.2 进行网络打赏的机制不够完善123.4.3 网络平台对直播的监管力度不大13第4章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规制144.1 完善关于网络直播打赏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定144.2 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打赏机制144.3强化对网络打赏的监管,提高惩罚力度154.4 加强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力度15第5章 结语17参考文献:18致谢19第1章 绪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 网络直播兴起的背景分析近年来,各种直播软件就犹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出,例如,映客直播、花椒直播、秀场直播等,这一现象的出现就预示着我国的互联网行业会有演变成全民直播的一天。但他的兴起绝非偶然,而是有着一定的经济、文化、科技、市场等基础,笔者将会从技术、市场和消费者观念这三个方面来阐述其兴起的原因。 第一,互联网的全面发展是其不断发展的强力支撑。当今世界,科技越来越进步,经济越来越发达,这种种因素都在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从从前的无网络到如今的网络被每个人所需要,这种从无到有的过程,无一例外的都在显示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智慧。与此同时,智能手机不断普及与优化,更是为网络直播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换句话说,只要你有一部智能手机,你也可以成为主播,踏入这个行业发展。第二,网络直播的受众需求高,其市场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网络直播虽然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交媒介,但却并不影响人们对其的接受程度,甚至于,它的受欢迎程度并不亚于其他行业。除此之外,网络直播的收入源-广告,它在国内的市场份额相较于其他的广告而言也是极高的。这个行业的高利润,更是让许多名人、大咖及投资者都纷纷加入这个行业,推动了网络直播这个行业更进一步的发展。第三,娱乐和多元消费观念的作用与影响。在当今社会中,似乎每个人对别人的生活总是充满好奇心以及想知道别人的生活方式是怎样的,在以往的年代或许没有任何技术可以做到,但在今天这个广袤无垠的互联网世界中,人类简直是无所不能的,网络直播这么一个形式正好满足了人们的窥私欲和好奇心,可以近距离的去观察别人的生活并在平台上互动,从中找到一种现实中所没有和得不到的存在感和满足感。换一种更为贴切的说法就是,人们是借着这个平台花钱来买满足,他们所消费的并非物质的东西,而更是一种心理慰藉。以上便是笔者所认为的关于网络直播兴起的一些简单背景介绍,笔者认为每个事件的发生、发展有着许许多多的原因,每个人对此的看法也各有不同,本文所阐述的观点,仅仅只是笔者所认为的关于网络直播兴起的主要原因。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所谓“打赏”,是指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发布原创内容(视频、图片、文章等),用户观看后获得视觉和听觉上的各种情绪体验,可通过刷已在平台上提前充值并购买成功的虚拟礼物(房子、鲜花、游艇、火箭等),对主播的直播內容表示赞赏和鼓励的一种行为,具有任意性、非强制性、处分性等特点。但若是用户所基于的这一表象是虚构的,并非真实存在,那么就会衍生出一些问题-直播平台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所打赏金额能否被追回?本论文将针对以上这些直播打赏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为我国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进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1.2 国内外文献综述赵梦媛提出,网络直播是新兴的高互动性视频娱乐方式,这种直播通常是主播通过视频录制工具,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上,直播自己唱歌、玩游戏等活动,而受众通过弹幕与主播互动。 赵梦媛. 网络直播在我国的传播现状及其特征分析J. 西部学刊(新闻与传播),2016(08).29-32. 高嘉吟将网络直播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网络环境中观看节目现场直播的“网络电视”;另一类是指利用流媒体技术在网络上直播或录播,通过连接摄像头的手机或电脑,直播唱歌等自主性的表演形式。 高嘉吟.从新媒体艺术角度浅析网络直播的娱乐创新J.艺术科技,2016,29(09).131.单依晨认为,网络视频直播主要依托互联网这一基础,通过视讯方式所展开的视频直播,其基于现场实况进行连续不断地网络视频播送。 单依晨.网络视频直播的特点及发展研究J.传媒,2017(06).91-93.陈璐颖指出,互联网直播是指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直播节目,并在直播中与观看节目的用户进行实时互动的网络内容服务形态。 陈璐颖.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的困境与对策J.新媒体研究,2017,3(03).106-107.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研究方法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进行查阅、分析和整理,大致了解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规定,对其形成初步印象。2、案例分析法。节选典型的案例导入,探索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现状与不足。1.3.2 研究内容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分析网络直播兴起的原因。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及研究内容。第2章:网络直播和打赏行为的概述。第3章:分析不同的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第4章:针对打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完善措施及法律规制。第5章:结语。第2章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概述2.1 网络直播2.1.1 定义网络直播的不断兴起,伴随着它的迅猛发展,在众多行业中成为了最受欢迎的香饽饽,但由于它的兴起时间比较晚,学术界对此并没有一个官方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直播是指主播通过互联网在直播平台对自己的生活、学习、比赛、表演、旅游等各个方面,展现给网络用户观看,用户可以通过来与主播进行交流、沟通,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对自己喜欢的内容点赞,给喜欢的主播打赏礼物。网络直播的兴起,无疑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快乐和便利,但基于此的问题也是非常多的,这些问题便是本文迫切需要解决的。2.1.2 特点网络直播之所以会这么受欢迎,是因为网络直播有其独特的地方存在,这是以往的传播媒介所不具备的。其独特性主要体现为:第一、它所需要的准入门槛并不高,相反还很低。可以说,在众多行业当中,唯独它并没有设有任何要求和条件,只要你有手机、有网络,你便可以加入这个行业,成为其中一员。第二、它的传播速度快。你在这边开直播,另一边的人们便也可以在你开始直播的那一瞬间观看直播,打破了时间上的限制,十分便捷。第三、它具有极大的互动性和参与性。在你点开你喜欢的直播类型进入直播间的时候,人们便可以在直播时间随时与主播进行沟通,对疑惑或感兴趣的内容及时向主播询问,充分体现了网络直播所具有的的互动性,以及参与性。2.2 网络打赏2.2.1 概念所谓“打赏”,是指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发布原创内容(视频、图片、文章等),用户观看后获得视觉和听觉上的各种情绪体验,可通过刷已在平台上提前充值并购买成功的虚拟礼物(房子、鲜花、游艇、火箭等),对主播的直播內容表示赞赏和鼓励的一种行为,具有任意性、非强制性、处分性等特点。但若是用户所基于的这一表象是虚构的,并非真实存在,那么就会衍生出一些问题-直播平台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所打赏金额能否被追回?这一系列问题正是本文所要分析的。网络主播用户直播平台2.2.2 法律性质网络打赏是属于赠予还是消费?关于网络打赏究竟是属于哪一种类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说它就是赠予合同,也不能说它是服务合同。关于这一问题,每个学派都有不同的想法。赠予合同说认为,既然是打赏,因其具备了任意性、自愿性和处分性的特点,那它对直播的打赏,自然而然应该归结到赠予关系。 周熙莹,谭子恒.法律视角下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报,2019(5).201-204.而服务合同说认为,网络打赏是用户通过充值而购买到一些网络虚拟礼物,从而对自己喜欢的主播进行打赏的一个行为,用户是根据主播的直播内容与质量来决定是否打赏主播,两者之间,主播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通过打赏这一行为来为此服务支付报酬。既然是通过平台完成这一购买,自然应属于消费关系,是服务合同。 邓颖.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关系探析J.法制博览,2020(1).165-166.而笔者认为,两方的观点都是十分有道理的,但却也太过于片面了,如若把两者的观点融合一起,那对分析这个现象自然会有所帮助。分析社会上的某一个现象,只从一个角度出发显然是不够的,不同的打赏行为的打赏目的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其的定性也应该结合不同的打赏行为及其目的来进行分析。第3章 不同打赏行为的问题分析根据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绿政策研究报告,这部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2019年8月发布的相关数据告诉我们,在目前的社会上存在的网络直播用户已达到4.25亿人,在整个中国网民系统中占据53%的地位。这个数据着实让人感到吃惊,超过一半的网民都是直播用户,这也从另一方面更为突出直播这种新型行业的发展速度不容小觑,但也恰恰如此,由此产生的问题也绝对不少,笔者将会对以下几个不同的打赏行为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3.1 关于违法所得进行打赏的分析在2018年,曾有一则关于用户挪用公司900多万公款打赏主播的新闻风靡全国, 滕滕.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7(09).这起新闻也让人们在思考着一些问题:这样的打赏行为有效吗?打赏金额能被追回或能行使撤销权吗?主播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吗?下面将会通过这三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3.1.1 打赏行为是否有效从法律上来说,满了18周岁的自然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合法所得进行打赏行为,根据合同法中关于赠予合同的相关规定,只要他们进行打赏基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且主播无欺诈意图的,那他们所进行的打赏行为是自然是合法有效的。这是一般情况而言。而在这则新闻里,用户挪用900多万打赏主播的行为则是属于特殊情况,自然不适用于一般情况的规定。用户通过违法所得进行的打赏行为是无效的,但无效的原因却是不同的,这就需要看主播事前是否知道该笔打赏款项是违法所得。若是网络主播事前知道所获得的打赏金额是违法所得,而主播继续接受该笔打赏金额,则该打赏行为是当然无效的;但如果主播事前是不知道该打赏金额是违法所得,而是基于合法的方式取得该笔金额,原本该打赏行为是有效的,但因其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所以该打赏行为仍然被认定为无效的。3.1.2 能否行使撤销权,追回款项基于上文所讲,我们已经分析了该打赏行为的有效性,关于能否行使撤销权这个问题,关键是看该金额是否违法。根据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基于此,关于违法所得进行的打赏行为是无效的,所获得的打赏金额也是非法所得,该笔金额将会由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予以追回。3.1.3 主播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对于主播是否会构成犯罪,主要是看主播在获得该打赏金额之前是否已经知晓该笔款项是用户违法所得。如果主播明知道该款项是用户违法所得,但仍装作不知接受了该金额,则主播的行为将会符合刑法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将要面临刑事责任;但如果主播是的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该金额是违法所得,则主播接受打赏金额的行为将不会构成犯罪,只是会丧失该笔款项。3.2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打赏的法律效力认定随着网络直播的广泛普及,使得未成年人观看或者参与直播依然成为一种常态,随之而衍生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关于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的新闻更是随处可见,有许多家庭因孩子拿家里的钱打赏主播而引发的各种家庭矛盾的例子屡见不鲜。在河北省消协发布的关于2018年十大投诉调解典型案例中有一例关于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的例子,基本案情为:秦皇岛市11岁的孩子张某用家长手机玩游戏,在弹出的小视频的指引下按照指定步骤注册了看视频的账号,2018年5月2日张某的父母偶然发现银行卡里少了几万元,通过查看交易记录,发现所少的钱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到了一家名为火山小视频、北京微播视界技术有限公司的账号上,一共有37笔交易记录,共34672元。 这个小孩进行了这么简单的一个操作,就让一个家庭瞬间损失了几万元。关于网络直播的广告普及面很广,只要你用手机打开任意一个APP,那就一定会看到关于网络直播的广告,简直是避无可避,而对于一个年龄和智力都尚不成熟的小孩而言,他们又如何知道这其中的陷阱呢?在现实中,有很多成年人都不知道在观看直播时的点赞、打赏等行为是需要付出金钱的。成年人都有不知道这些行为是要花钱的,又更何况是仅仅只有十来岁的未成年人呢?科技每天都在不断创新发展当中,人们每天面对的诱惑如此之多,成年人当中都有因无法辨别直播中的陷阱而屡次中招的现象发生,而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更是使其无法正确判断点赞和打赏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当然,造成这些悲剧的原因不能仅仅归责于平台,家庭的监管力度、相关法律的落实程度、相关部门的不负责等, 禹玉琳.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07).61-62.这些都与悲剧的产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既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这么多,每一方都均有过错,那该如何评价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这种打赏行为是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只有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构成有效的法律行为,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一个11周岁的小孩花几万元打赏主播的行为,该未成年人对此所产生的后果是没有一个准确的把握的,他只会认为他是喜欢直播的内容而点赞、打赏,但他却不知就这么简简单单的点几下屏幕就会让父母损失几万元,其行为显然是与其年龄、智力所不相适应的,因而认定为效力待定行为。而关于效力待定行为,我们都知道某个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效力待定,则善意相对人会有追认权、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一旦行使了撤销权,则会将法律行为归于消灭,把原本是效力待定的行为经撤销后变成无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通常都不会对该行为进行追认,他们会选择行使撤销权,该打赏行为也因此无效,网络主播理应把打赏金额全数返还。3.3 主播存有欺骗的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在2019年一档律政题材的综艺令人心动的Office,其中有一期节目的案例是关于一个中年相貌平平的网络女主播通过滤镜等具有美颜功能的软件,打扮成只有二十来岁的美丽容貌,案件中的楚某因为女主播的容颜而进行了30万元的打赏,后来女主播在某次直播时忘了调滤镜,楚某得知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主播和平台返还自己所打赏的金额30万元。关于这个案例,有人认为,楚某在进行打赏行为时基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现今社会上,大多数人拍照发圈、发微博,多多少少都会使用滤镜等美颜相机或美颜软件,这俨然不是什么秘密了,女主播使用滤镜美化自己并未违法,只是女主播美颜程度比较高,使用滤镜过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过度美颜构成违法行为,所以,楚某的打赏金额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予以追回。而另外一些人认为,过度美颜的确不能构成违法行为,但这是对正常生活而言的;女主播在网络上进行直播,是基于商业所用,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既然是商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人们在进行商业行为时,出售服务的一方应对商品的标的、内容、质量等进行说明,不得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合同成立的信息。而女主播的行为是把自己包装成一个商品出售,那么女主播的过度美颜行为完全有可能影响楚某基于此的意思表示。若是楚某在一开始就知道女主播并非有青春美丽的容貌,而是一个中年妇女,那么楚某并不可能会拿出这么多钱来打赏主播。女主播的过度美颜已经完全具有改变楚某意思表示的可能,主播这一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此,楚某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追回自己的损失。关于这两个观点,笔者更认同第二个观点。一个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主要和三个要件有关,简单一句话说“主体不适格为效力待定,意思表示不真实为可撤销,内容违法为无效”,案例中的楚某是基于使用过滤镜后的女主播的青春容貌而进行打赏行为,但事实上,楚某进行打赏行为所基于的目的并不存在,是女主播通过滤镜而虚幻出来的一个美丽女子,女主播的行为隐瞒了重要信息导致楚某的意思表示错误,并非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楚某进行打赏行为的意思表示因女主播存有欺诈行为而导致表示不真实,因此,楚某是有权可以行使撤销权的,通过行使该权利追回所打赏金额。3.4 对以上几种打赏行为的问题总结不论是用违法所得进行打赏的行为,还是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或是主播存有欺诈而进行的打赏行为,它们产生的问题都是相似的,主要问题如下:3.4.1 有关网络直播和网络打赏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定欠缺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本该是一件值得可喜可贺的事情,网络直播刚兴起的时候也是十分的受欢迎,但因为法律的跟不上,适应不了时代的发展,以及家长的监管力度不强,使网络直播这个新型行业产生了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事件频繁出现?另一半在我不知情的时候拿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我能否把钱要回来?大多数人都有诸如此类的问题,时刻在担心着什么时候钱会“丢了”,可不可以把钱拿回来。在当今这个科技不断迅猛发展的时代,手机变得十分普遍且具有诱惑力,更有人说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物件。手机既是人们的一种娱乐途径,也是人们储藏个人隐私的一个容器,为自己的手机设置密码更是一种保护自己手机最基本的方式。在这么一种情形下,未成年人却还是能拿到并解锁自己父母的手机从而进行打赏行为或是娱乐行为,这一问题的产生与父母的失责有很大的联系。未成年人正处于奋发向上、好好学习的阶段,如何利用手机这一因素将会直接决定手机是否会影响学业,但不管是出于哪一方面去使用手机,保护好自己手机的密码则是父母所需要做的。但是,现在的孩子都很聪明,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从而解锁自己父母的手机,那么在他们解锁手机之后势必会进行各种娱乐行为。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尚小,对很多的娱乐软件缺乏一个系统上的认知,他们在娱乐软件上对自己喜欢的内容进行点赞等行为,这仅仅只是在表达他们的喜欢,而非打赏。但是这些娱乐软件或是直播平台把点赞行为设置为打赏的一种方式,对设置打赏方式这些方面的规定不够严谨,在进行打赏行为时也没有设置一个提醒义务,从而所产生的未成年高额打赏的这些现象,网络平台更不能独善其身、置身事外,而应对此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产生上述现象的根源是多方面的不尽责所导致的。因此,国家对相关方面的立法更是刻不容缓,并且国家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应对每个主体的责任进行细分,父母未尽到监管职责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平台未尽到相应职责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有把每个主体的责任在法律上体现出来,才能更好地维持网络平台的良好发展。3.4.2 进行网络打赏的机制不够完善网络打赏行为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打赏金额的迅速到位,使得用户连反悔的机会都没有,网络购物尚且还有7天无理由退货,但网络打赏却没有采用这种模式。假设说如果当事人不小心点了几下屏幕完成了这个打赏行为,而又找不到主播有任何不当行为,双方之间的这个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主播也是基于合法方式获得该打赏金额,因此,当事人想要追回该金额是没有任何具体法律可以主持该主张的,又或者你侥幸追回了该金额,但当事人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可能是高于该金额本身的。而这一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进行网络打赏的机制不完善。如果平台能对网络打赏行为建立一个完善的打赏机制,为其设置“反悔”制度,这样的方式会有效地减少许多问题的发生,可以让该行业保持规范而有序的发展。3.4.3 网络平台对直播的监管力度不大直播的准入门槛是很低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显示平台对直播的监控是很散的,甚至有些放任主播自由发展的趋势,而且平台和主播对打赏金额是采取抽成的利润分配模式,可以说,只要主播让平台在利润分配上占大比例,那么平台对主播的监管力度会随着利润的提高而有所减弱,这就会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也是目前有这么多“天价”打赏例子出现的重要原因。另外,网络直播中所存在的“主播行为不当”、“内容涉黄涉暴”等问题,也是因为平台对直播内容的审查不够严格、监管力度不够大所导致的。如果网络平台能对直播内容进行“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严格取缔制度,从根本上减少不良直播内容的出现,从而规范网络打赏行为。第4章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规制4.1 完善关于网络直播打赏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定网络直播是一种新兴产业,国家对这方面的立法并不多,只能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去维持该产业的发展。但法律法规的缺失对该产业的发展还是造了很大影响,衍生出许多目前法律法规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事件、主播违法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非法收入用于打赏的效力认定等等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所导致的,一味的依据民法总则来处理这个行业所产生的问题,很明显,民法总则的规定已经难以去解决这些问题了。网络打赏是一种新型的服务合同,而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规定这个合同类型,基于这种新型合同产生的问题,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也并不明确,并不能很好的去解决这些问题。如若再不完善服务合同立法,以后由此产生的问题只会有增无减,甚至还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另外,法律的缺失还会导致天价打赏持续恶化。现如今挪用公款进行打赏的例子并不少见,甚至还有人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所得全部用于打赏, 侯嘉宝.网络直播天价打赏“破窗效应”的形成与预防J.新媒体研究,2018(03).导致公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得不到保障。除此之外,若没有具体的法律出台,那么执法部门想要规范网络平台的恶性竞争,将会出现执法部门因找不到法律支持而让平台之间的竞争更加恶化,到达一个无法控制的局面,也会让执法部门怠于执法,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会不断增长。因此,关于网络打赏的立法完善刻不容缓,早一日立法,便可以早一日抑制不良风气,为网络直播这个新兴产业保障护航,推动社会不断进步。4.2 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打赏机制违法所得用于打赏的行为、未成年人的高额打赏行为和主播违法进行的打赏行为,这三种打赏行为在前文都已进行简单的分析,这三种行为所打赏的金额都是可以通过合法方式追回的。但是这三者的追回难度都是不同的,其中难度系数最高的就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打赏金额。因为在生活中很难去认定打赏行为究竟是未成年人所为,还是家长所为,关于这方面的取证也是很困难的,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到最后不仅会面临败诉风险,追不回损失金额,还有可能被对方以自身信赖利益受损为由要求赔偿。这样的后果对善意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他的利益也会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打赏机制,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于这个直播打赏机制,我们可以采用打赏金额延时到位的制度。实施这样的制度,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可以让家长在发现未成年人用手机打赏的时候,有一个可以撤销打赏金额的缓冲时间,比起花费大力气还不能确定能追回打赏金额的方式更要便捷和安全。4.3强化对网络打赏的监管,提高惩罚力度任何一种行为都是离不开国家有关部门对它的监管,网络打赏也是如此,需要接受监管,但我国暂时还未有专门的部门对此进行监管职责,保障行业协调有序的发展。所以,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关于网络打赏的监管方面是十分散漫的,每个部门都在相互推脱,谁也不愿承担这一监管职责,也就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然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只是外部规制,我们还需要有内部规制,如果内部也像外部一样不断推诿,那样的局面将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我们需要有关部门对网络打赏的监管做起来,加强监管力度,也同样需要网络平台这样的直接管理者对网络直播管理起来,内外结合,方能减少问题的发生。除此之外,如果平台没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导致问题的发生,则应与主播一起承担相应责任。4.4 加强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力度本文所讲的特殊主体是指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的案例呢,其实只要去了解一下网络直播的特点,便能知道答案-准入门槛低。网络直播是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不管你是什么年龄阶段的人,都可以进行直播打赏,但他们是没有这个认识能力的,他们只会把它们当成普通的不扣费的娱乐软件来玩。根据数据显示,在4.25亿网络直播用户当中,未成年人的观看人数达到占比45.2% 姜彬彬.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及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0(1).41-43.,所以获取未成年人的打赏的几率是比较高的,也正因如此,我们才需加强对他们的保护。第一,我们可以设立一个实名认证体系,就如同支付宝一样要满多少周岁才能开通支付宝,关于直播打赏也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未达到年龄要求的,他们将无法进行打赏行为。第二,网络平台应为打赏金额设定一个“争议期”,只有在这个时间内没有发生任何争议的,打赏金额才可以进入到主播的账户;反之,若有争议的并能证明该争议合法的,平台应将该笔金额退还到用户账户。第三,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打赏数额设定上限 杭闻达.论网络打赏合同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D.兰州大学,2019. ,一旦超过这个数额的,之后的打赏金额将如数退还。以上几点措施便是笔者认为有益于改善网络打赏环境的方法。网络打赏的环境随着这几年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复杂,产生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若再不加以改变,则会影响网络直播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笔者希望国家可以加快立法速度,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缺。第5章 结语现如今,网络直播行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一种潮流。在国外的很多国家,网络直播也俨然是一种家喻户晓的产业,国外对直播行业的引进和推广更是早于中国。相较而言,它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是比较晚的,也正是由于它的起步时间晚,我国对这方面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缺口,相关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模式也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类似于“巨额打赏”、“违法打赏”等案例更是屡见不鲜,每年都在不断增加。如果这些问题再得不到进一步的解决,对公众的人身和财产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网络直播这个行业也会得不到稳定和有序的发展,更会阻碍网络经济的发展从而影响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国要加快完善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体系,建立强而有力的监管体系,完善打赏机制,以此保证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规范网络打赏行为,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坏。参考文献: 12赵梦媛. 网络直播在我国的传播现状及其特征分析J. 西部学刊(新闻与传播),2016(08).29-32.3高嘉吟.从新媒体艺术角度浅析网络直播的娱乐创新J.艺术科技,2016,29(09).131.4单依晨.网络视频直播的特点及发展研究J.传媒,2017(06).91-93.5陈璐颖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的困境与对策J.新媒体研究,2017,3(03).106-107.6周熙莹,谭子恒.法律视角下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报,2019(5).201-204.7邓颖.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的法律关系探析J.法制博览,2020(1).165-166.8滕滕.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7(09).910禹玉琳.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07).61-62.1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12侯嘉宝.网络直播天价打赏“破窗效应”的形成与预防J.新媒体研究,2018(03).13姜彬彬.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及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0(1).4114杭闻达.论网络打赏合同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D.兰州大学,2019.致谢四年的大学生活转瞬即逝,我们也从刚进入大学的小毛孩成长为可以步入社会的成年人了,这四年的点点滴滴都刻在我的记忆里,很感谢每当我有不懂的问题时,耐心给我解答的老师;很感谢在半夜生病时,明明都很困却带我去看医生的舍友;很感谢跟老师一起商量论文选题最后确认论文题目的老师。这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舍友的陪伴与鼓励,父母的支持和关心,这些都让我在不断努力向前奔跑。我觉得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