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市《婚姻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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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婚姻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2).doc
婚姻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调查时间:2013年3月1日至3月20日 调查地点:河北省保定市 调查方式:查阅文献,电话咨询,座谈访问等。 婚姻法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5月再次修改颁布实施后,河北保定市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极为重视,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的贯彻执行婚姻法。其主要方式有:(一)领导高度重视,把宣传婚姻法作为重要议事日程。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它涉及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学习婚姻法划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组织全体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分发小册子和专刊,要求大家自学,了解婚姻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熟悉掌握婚姻法的条文和修改内容,特别是要掌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条文。第二阶段:制订宣传实施工作意见。第三阶段:要求各村、居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实施工作。 三阶段贯通的实施以来,河北保定市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在接待群众来访时,都能主动向来访者宣传婚姻法修改的内容,特别是对妇女权益的宣传,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加了哪些保护措施,可以获得哪些帮助,等等。而各乡镇、街道的婚姻登记员,则对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法律宣传教育。而有的街道,则在婚姻登记处放置了一些有关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的有关事项以及办理程序等宣传材料。(二)认真学习,以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 为增强群众对婚姻法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各乡镇、街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婚姻法的活动。活动一:由民政局、司法局、妇联在党校举办了乡镇、街道办、村(居)民政助理员、司法所人员、妇代会主任近百人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二:各乡(镇)、街道办先后举办了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知识讲座。活动三: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扩大宣传教育面。活动四:开展上街下乡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婚姻法基本知识传单。活动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以及组织群众腰鼓队、踩街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 (三)严格登记程序,坚持依法办事。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乡镇、街道实行指定专人负责,持证上岗,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等的工作形式。形式一:办理婚姻登记和办理离婚的工作程序、条件、收费标准等公布上墙,规范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热心为群众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形式二:深入片区开展便民服务,把登记工作送到居民门口,进一步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受到居民的欢迎。形式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民政办能将资料按年编订成册,立卷归档,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使婚姻登记走上规范化。通过以上多种方式,婚姻法的普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成效(一)结婚状况1早婚现象虽存在,但是已经明显降低。解放前甚至改革开放以前,河北保定市群众早恋、早婚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随着改革开改的深入,人的思想观念逐步改变,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新婚姻法的实施,市场经济逐步发展,人口流动范围扩大等因素的影响,早婚现象已成为个别现象。在调查的100名对象中,有2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占2 %。 55%的人认为现代人的适婚年龄为25-30岁,39%的人认为适婚年龄为20-25岁。在适婚年龄问题上,城乡居民观念有较大差别,城市居民64%的被调查者认为现代人的适婚年龄为25-30岁,25%的居民认为20-25岁。农村居民50%的被调查者认为适婚年龄为25-30岁,47%的居民认为20-25岁合适。51%的城市居民认为找对象差5岁以下合适,59%的农村居民认为差3岁以下合适。36%的城市居民认为差3岁以下合适,34%的农村居民认为找对象差5岁合适。 2.结婚不登记现象只余一小部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我国新婚姻法中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界定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结婚不登记现象在我县只余一小部分。部分偏僻乡村个别农户虽先办了结婚宴席,但过后同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补办结婚手续约占婚姻登记的5%,结婚登记率达98%。从2001年5月至今,河北保定市法院所受理的婚姻案件中,无婚姻登记而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10宗,占所受理婚姻案件总数的5.4%。3.重婚基本不存在了。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人的道德观念发生质的变化,中华民族一夫一妻制的传统观念仍占据绝大多数婚姻家庭中。通过调查,我县农村家庭中,重婚现象基本上不存在。只在国营农场和城镇居民中存在个别重婚现象,重婚率约为0.1%。重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生育男孩。在河北保定市法院所受理的婚姻案件中,因重婚引起离婚诉讼1宗,占所受理婚姻案件总数的0.54%。4.婚前健康检查比例明显提高。婚前体检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保健工作,它有利于婚后家庭的幸福安全,有利于优生优育。以前,由于河北保定市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有限,农民群众仍受封建礼仪对性的禁锢,同时受经济条件的制约,结婚前一般很少到保健医疗部门接受婚检。但现在,据我们从婚姻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近两年全市平均婚检率已经接近60%。市区婚检率比较高,而区镇的婚检率相对低一点。 5.非法同居不再明目张胆,而是呈隐蔽性存在。据调查,现在的非法同居现象多数为隐蔽型(这部分数字很难了解),公开型的不多,统计得出大约有7人,占家庭户数的0.07%。河北保定市法院自2001年5月至今,所受理的婚姻案件中,因一方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引起离婚诉讼的有5件,占所受理婚姻案件总数的2.69%。成效(二)离婚状况 1离婚比率略有减低。经调查,河北保定市民政部门和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比率略有减低。除了一些实在无法容忍的主要原因外,小吵小闹的闹别扭行为基本不再导致离婚。实在无法容忍的主要原因有五条:一是双方性格不合;二是家庭经济困难而引起矛盾;三是一方好吃、好赌、懒惰引起矛盾;四是两地分居互不尽夫妻权利义务;五是另一方有婚外情。2离婚财产处理良好。河北保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中对家庭财产的判决处置良好,一般都可以顺利解决。只是对于隐蔽财产实在难以处理,所以因隐蔽财产问题女方不服判决而向县妇联会申诉的有2宗。 3过错方赔偿处理合理。河北保定法院自2001年5月至今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的有15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8%。但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只有1件,即法院判决给予损害赔偿的只有1件,占提起损害赔偿总数的6%。 4男方提出离婚的比例有所降低。自2001年5月至今,河北保定市共受理离婚案229宗。其中协议离婚43宗,占离婚案总数的19%;诉讼离婚186宗,占离婚案总数的81%;其中男方提出离婚的72宗,占诉讼离婚总数38.7%;女方提出离婚的114人,占诉讼离婚总数的61.3%。 5子女抚养问题处理良好。河北保定市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中对子女抚养问题,都根据双方的意愿并依照法律规定条款进行判决。尚未发现因执行难提出上诉的案件。 6探望权问题处理良好。河北保定市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中,因探望权提出诉讼的案件只有1宗,占诉讼离婚总数的0.05%。 成效(三)家庭状况1.对婴儿的保护非常到位。河北保定市向来有尊老爱幼的美德,对婴儿的保护在河北保定市家庭中只有倍加照顾,没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和现象。2.老年人婚姻自由明显提高。在农村,丧偶、离异老人再婚现象较少,如有再婚的,子女或他人也很少进行干涉。但在城镇有经济来源的离退休同志如丧偶、离异其再婚率则较高,约达60%。这些老年人再婚,多数家庭子女或他人都不加于干涉。但确有个别家庭子女因财产问题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近两年来,保定市为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结婚登记19对,其中市区办理11对,各镇办理8对。据调查,子女、家庭比较支持的共13对,占68.4%;子女、家庭不干涉的4对,占21%;子女、家庭坚决反对,但经过教育,促成老年人再婚的2对,占10.6%。 3.老人大都能够得到较好赡养。通过向民政部门电话调查了解,在河北保定市范围内凡有家庭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基本上都尽义务对老年人经济上给予供养,生活上给予照料和精神上给予慰藉,没有出现遗弃、虐待老年人行为的事例。个别投诉经居(村)委会、妇联及相关部门调解,得到了很好的处理。近两年来,保定市法院没有受理有关赡养老人问题纠纷的案件。 4.择偶标准呈现多元化。在择偶方面,城乡居民基本都走出了父母之命的传统,婚姻以经人介绍为主,占被调查对象的74%,其它依次为自由恋爱、父母包办、网恋,分别占被调查者的23%、5%、和0.2%。择偶标准以人品为首,占被调查者的80%,其次是相貌、工作、经济条件、门当户对,分别占24%、20%、17%和12%。 5婚外性行为遭受强烈排斥。城乡居民普遍反对婚外性行为,占被调查者的88%,接受者占6%,而城乡居民接受婚外性行为差异较大,分别占13%和2%。 6婚外情明显减少。在婚外情的调查者中,因为婚姻法的大力宣传而拒绝婚外情的人占被调查者的65%。7家庭暴力现象有所降低。有79%的居民未实施或遭受过家庭暴力,有12%的居民实施或遭受过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要方式是冷战占58%,动手和使用物品的分别占11%和5%,谩骂占17%。 8.离婚后子女抚养呈现分阶段特点。子女抚养权根据子女年龄问题呈现不同特点。十岁以上,由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成效(四)相关政府部门状况1河北保定市建立了民事调解和法律服务组织,对于家庭成员发生纠纷可通过这些服务组织进行调解,年调解数约在300至500宗。没有发现因实施暴力或虐待、遗弃而提出求救的事例。 2河北保定市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无索要赡养费及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案件。虽然婚姻法的普及获得的成效显著,但是家庭中的婚姻状况依旧存在着诸多问题。为深入了解、掌握各家庭中婚姻状况存在的问题,2013年3月1日至3月20日,通过查阅文献,网上搜索,电话咨询,座谈访问等方式,对保定市农村和城市的家庭婚姻状况进行了粗略调查,采访50人,网上征求意见50人,共计100人的有效意见。现将调查状况总结如下:(一)家庭暴力现象依旧属于严重。调查表明,我市有1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有27%的居民认为受到家庭暴力时不应该告诉他人或相关部门,这种观点在农村占31%,在城市占21%,这表明在农村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自家私事,不受法律约束,这充分说明,反对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婚姻道德观念有所削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自由意识的日益深入,自由恋爱无论在城市和农村都较为普遍,占到23%。离婚自由也日益被人们接受,这表明了人们婚姻观念的进步,但是与此相伴而生的是人们的婚姻道德观念有所削弱。调查显示,婚外性行为接受者占6%,其中城市居民比例达13%,对于婚外情,高达61%的居民认为主要是受社会风气的影响。 (三)妇女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虽然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占到55%,男女家务劳动趋于平等,但是由妻子承担家务劳动仍占到34%,其中城市达到41%、农村占30%,这与人们普遍认为城市男同志参与家务劳动多的观念正好相反,这表明妇女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 (四)家庭教育需要指导和帮助。72%的家长认为教育孩子需要指导和帮助,这表明人们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而相应的家教知识却比较匮乏,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五)对子女抚养方面规定不够科学。婚姻案件中,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分担是一个重要的部分。离婚的双方,由哪一方抚养子女,或如何承担抚养费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给分裂的家庭成员带来各种不利,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问题,所以这方面的规定应该严谨且科学。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婚姻法对这方面的规定不够科学。如对在校就读子女的抚养,只限在高中以下学历的子女,而对在大学就读的子女,抚养问题未作出规定。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在大学就读的子女有的尚未年满18周岁,而一大部分年满18周岁的子女同样无经济来源,对这些方面的情况,应分别作详细的规定。(六)家庭暴力的界定不清。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成员实施欧打、绑、禁闭、体罚等方法和强制手段,对其他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强迫和摧残的行为。以上虽然对家庭暴力作了概述,但未对各种方法和强制手段进行更详细的规定,所以在审理这方面的案件时,没有个明确标尺,也难把握度,操作比较困难。建议对各种方法和强制手段制定标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就算家庭暴力,否则不构成家庭暴力。(七)实施“探望权”中存在的问题。 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了“探望权”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和肯定。探望权对离异后亲子之间的亲情交流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从而使孩子能够得到父母双方更多的爱。但当事人如何行使探望权,法院如何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探望地点和探望次数,没有明确规定。而当探望发生矛盾时,法院怎样进行强制执行?这些法律条文都没有规定,所以难以操作。(八)老年人婚姻存在着问题。 婚姻法中虽然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但检查中发现,一些老年人再婚却遭到儿女的干涉,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子女暴力干涉父母再婚。如北门街道,有一对老年人在一起生活已经9年,最终由于子女的干涉而无法结合。因此,一些老年人为避免再婚过程中来自各方的压力和麻烦,采取了非婚同居的方式。另外,还有些老年人登记结婚时,不愿履行婚检等手续,认为再婚只是老来有个伴,又不要生育子女,婚检是多余的,大多数老年人都不愿进行婚检。还有的老年婚姻发生严重的违反计生的问题,等等。根据以上问题,得出以下结论:(一)进一步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要让广大群众理解、掌握婚姻法。 要充分认识婚姻法对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要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途径,大力宣传、普及婚姻法,使这一部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使群众都能知法、懂法、守法。为此,要进一步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抓宣传媒体,形成一个声势,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二抓学习培训,通过培训骨干,而后进行广泛宣传。三抓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四抓农村,要把农村作为宣传的重点,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使广大群众学法、守法、懂法、用法。 在宣传内容上,要侧重以下几点:一要宣传修订婚姻法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新增加的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二要宣传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效婚姻等。三要宣传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离婚过错赔偿原则等内容,使每个家庭成员都能了解并认清自己的权利、义务,能够应用婚姻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把对新婚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弘扬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在全社会营造“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良好氛围。增强人们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使公民懂得并认真履行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计划生育、赡养老人、教育子女,争创“五好文明家庭”。 (二)加大对危害婚姻家庭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加大宣传和普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干涉和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要为困难者提供法律援助。针对婚姻家庭的刑事案件,要严厉打击。对婚姻家庭民事案件,要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要充分发挥各团体、组织的干预和调解作用。相关部门要设立婚姻问题咨询热线、家庭服务热线,帮婚姻有问题的人答疑解惑。各基层妇联组织要设立家庭纠纷调解站、社区调解中心等,及时发现和处理矛盾纠纷,使家庭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好婚姻登记关,确保婚姻法正确贯彻实施。 婚姻登记过程,就是向当事人宣传学习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考察当事人婚姻真实意愿的过程。更是工作人员执法的过程。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十分重要。新婚姻法颁布实施近一年,各级民政办、司法所、法院民事庭等部门,还要不断地深入学习法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婚姻法在我区能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最后总结: (一)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女老幼、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关系的稳固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与发展。 (二)家庭和谐稳定需要婚姻法约束规范。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公民两性和亲情生活的法律,是国与家并治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它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实际适用性最强的法律之一。在新的世纪里,人们期望着新生活,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新婚姻法通过总结我国婚姻家庭实践得来的经验教训,借鉴人类文明的新成果,坚定的选择了破除封建禁锢,保障婚姻自由,建立和维护夫妻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模式。其实施对我国新世纪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产生了重大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