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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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docx
目录引言1一、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概述2(一)金融2(二)互联网金融3(三)互联网金融监管4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4(一)市场风险监管比较薄弱4(二)操作风险监管不够科学5(三) 信用风险监管还不健全5(四)法律风险监管相对滞后6(五)流动性风险监管仍不到位6三、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成因7(一)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7(二)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7(三)监管主体不明晰8(四)监管手段不先进8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9(一)构建全方位监管框架91.明确政府监管机构责任92.完善社会监管体系9(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9(三)优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101.优化市场准入机制102.优化市场退出机制10(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101.建立行业协会102.加强阶段监管11(五)建立统一的征信系统111.完善信用评分机制112.建立失信惩戒机制11浅议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和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以集“创新性、高效性、便捷性”为一体的突出特点,逐渐成为重要的投资理财和支付结算工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了不可或缺的位置。但与此同时,很多缺陷和不足也开始逐渐显露出来。通过研究表明我国尚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我国基于传统金融业而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己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我国需要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构建更加有效的监管体系,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式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同时加快建设覆盖面更加广泛的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平衡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体制监管,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健康发展。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引言 2013年被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和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蓬勃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纽约交易所成功上市,更是标志着全球互联网的中国时代开始到来。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技术来完成资金融通、支付结算和信息中介等功能的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在于其依托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突破了传统金融网点和人员在地域和时间等方面的限制,不断拓展了金融功能和业务领域,围绕用户需求,提供方方面面的服务。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金融业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其弊端也不断暴露,客户信息的大量流出,网络诈骗的兴起,违法产品的网络流通等问题层出不穷。网络金融的便捷、虚拟、跨区域等特点,具有传统金融业不具备的优势,然而也带来了诸多风险,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快速发展。为此,对于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文进行了一些有益探讨,对于未来制订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大家参考。一、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概述(一)金融 金融,西方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字典中是这么解释的:指资本市场的运营,资产的供给与定价。金融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有效率的市场、风险和收益、替代和套利、期权定价和公司金融。那么,金融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有一种解释认为是“价值流通”。金融产品的种类数不胜数,从大方面来讲,金融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所涉及的学术领域也很广,主要包括:会计、财务、投资学、银行学、证券学、保险学、信托学等。金融包含五大要素:金融对象、金融方式、金融机构、金融场所、调控机制。(二)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从字面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有机结合,这个概念一经提出便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各个领域的人都从自己研究的领域出发从不同角度对互联网金融开始定义。至今为止,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依然还未能形成统一共识。 路顺峰、王虹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最直接地被认为是互联网企业无形之中介入了金融领域,而金融企业仅仅只是使用了互联网手段,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 参见路顺峰、土虹:互联网金融与金诚互联网的监管研究,河北金融2014年第2期,第5页。郑玉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把互联网作为核心,最终形成现代金融产业。 郑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其核心原则研究,经贸实践2016年第3期,第14一16页。很多银行从业者在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上具备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包括银行在内的诸多实体金融机构,有效依托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这是经营模式的创新,更是经营理念的创新。2015年,人行等十部委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给出官方较为正式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人民银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这一意见的正式发布和概念的提出,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依然是金融,只是在实现手段上采用了互联网形式。它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这个载体来开展金融业务的创新模式,它激发的是一种互联网意识,传递的是一种互联网精神,代表的是一种互联网模式下的金融需求。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信息相对对称的前提下,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充分的权利,自愿参与到各类金融活动中来。市场参与者获取到的金融服务是公正的、平等的、自由的,可以更加直观地感受到新型业务所带来的高效性和便利性。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增加,服务范围不断扩大,透明程度不言而喻,人们参与热情更加高涨,操作手续更加便捷,同时因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方便。(三)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一系列的监督管理,保证它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自由化、网络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当局为维护市场有序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快速,为人们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常见、越来越普遍,对互联网监管这一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虽然自从互联网金融出现以来,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便开始注意到对它的监管问题并逐渐提上议事日程,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政府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2010年以来,人民银行等先后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和全面保护投资者相关利益,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但总体上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政策还是不够详实、不够完善,很多地方还存在瑕疵和不足,监管滞后以及监管缺失现象依然存在。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一)市场风险监管比较薄弱 在市场风险监管上,互联网金融没有建立统一的备付金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文件,导致市场风险不断叠加。虽然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作了相关规定,但对备付金的监管力度不像以前那么到位,伴随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形式不断推陈出新,仅是要求“非金融机构需要将备付金存入银行备付金专用账户”完全不合乎市场现状,备付金的概念也渐渐被边缘化和模糊化。当前,各大券商竞争客户的激烈程度与日俱增,甚至可以用不顾职业道德地“抢夺客户”来形容,可是现行金融法规中却没有对行业竞争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以P2P为例,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行业发展受阻。2011年,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人人贷在发展运行中存在大量实际风险和隐蔽性风险,在银行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构筑一道“安全防火墙”,方能有效防范后期出现的潜在风险。因为P2P行业在监管主体上并不明确,该行业发生“平台人间蒸发”等问题使投资者变得人心惶惶,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很多投资者的避险心理越发明显,他们更喜欢择优选取一些名声优良、口碑极好、运营安全的大型P2P平台开展互联网交易,无形之中导致一些影响力较弱的P2P平台进入了发展瓶颈期,发展空间大大缩小。此外,每家P2P平台开创者的情况各不相同,自身素质、学识背景、经营理念良萎不齐,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滥竿充数、一知半解,有的甚至只粗略地听说过P2P平台,并没有很好地去学习如何更加有效地做好经营运行和风险管理。(二)操作风险监管不够科学 在操作风险监管上,整体缺乏一套完整科学的操作指引,容易引发人为或非人为的一些风险。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借助于支付宝这个应用广泛的网络平台,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它是一个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所以它一方面面临着金融方面的风险,另一方面还面临着互联网操作安全风险。互联网的发展,使世界可以变得这么小,它缩小了世界的距离,开阔了视野,加强了各地的联系,在很多层面实现了资源的共享。众所周知网络是双刃剑,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问题。余额宝账户被盗的风险是存在的。所以说其中一个风险点在于人为的操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黑客的破坏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大家都知道,投资于余额宝你首先需要填写自己的真实信息以及账户信息,但是,谁又敢保证这些客户信息及账户的信息是否真的能够保障安全并万无一失呢,如果被人为地恶意操作侵入,账户被所谓的黑客破解了,那么客户的资金安全就是很严重被损坏了,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很多因为黑客而导致巨额损失的案例也不少见。所以这属于人为的网络技术风险。那另一个风险点就在于非人为的,比如在基金账户操作管理过程中突然出现大规模的断电或者其他技术问题,这是无法预计的,又或者是出现了自然灾害等等因素,那也是会对余额宝造成很大的不可估量的损失的。(三) 信用风险监管还不健全在信用风险监管上,信用体系并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信息查询和信息审核系统。一是征信系统目前暂时未能很好地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接入,从源头上导致客户信息无法共享、信用制度不够全面、失信行为缺少制约、信用信息交换困难等。二是借贷机构准入制度存在空白,对借贷机构的信用缺乏把关监督机制,信用管理面临困境。三是没有建立投资者全面信用评价体系,对于投资者的信用评价既不科学也不准确,难以实现投资者的信用科学考核。四是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融资方的信用评价存在片面性,以偏概全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因难以监测债务的真实情况、债务到期的实现能力,有时候还会产生南辕北辙的信用评价,网络平台上骗贷跑路、借新还旧现象此起彼伏。(四)法律风险监管相对滞后 在法律风险监管上,总体来看,我国还未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建立国家立法,目前依然采用针对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方法对互联网金融加以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不明确,日常操作中经常会出现无人执法、执法困难等现象。另一方面,立法严重滞后,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虽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办法、意见、通知,例如:2015年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但依然改善不了落后局面。以P2P为例,因为监管缺失所带来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很多投资者意识到依靠P2P平台在短时间内能够快速聚集大量资金,越来越的投资者不计后果地成立P2P平台,国内P2P平台瞬间爆发时扩张。在这急剧扩张的背后,也发生了许多跑路事件。例如:2015年6月,北京一家名叫“网金宝”的P2P平台跑路,涉及偿还的金额高达2.6亿元。细心的网友查询了官网,官网上公开的办公地址是摩码大厦22层,但该大厦实际只有20层,具体位置不翼而飞。事实上,只要真切了解公司地理位置和实际经营情况,悲剧就可轻而易举地避免。近几年,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P2P行业创立者投机地钻了法律漏洞,对P2P行业的违法制约无从谈起,P2P行业发展受阻,企业经营的诚信问题和实际控制人的信用问题危机四伏。(五)流动性风险监管仍不到位 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上,监管部门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做得不够到位。互联网金融客户不同于传统金融,客户流动性有其特殊性,针对客户流动性没能设立合理的指标,更未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建立长效预警机制。众所周知,流动性风险作为金融机构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其一旦发生的话,便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很大的传导效应。其中,有很多金融机构都采用备用金的方式来防范这一风险,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是一种基金产品,不属于备用金缴纳范畴,这显然就失去了一道风险缓冲屏障。因此,一旦发生大额集中赎回或者基金公司本身出现了流动性问题的时候,就会发生流动性风险。比如2016年双十一这一天天猫的交易额高达1000多个亿,很显然,突然出现如此大的数额的被动赎回肯定是会给余额宝本身的流动性带来相应的冲击的。同时这其中又存在着信用风险。我们都知道,货币基金只能在每日收盘后才能够结算,但是余额宝内的资金是可以随时在淘宝上进行消费的,是可以即存即取的,也就是说在这个期间实际上是支付宝在为货币基金进行一个信用垫付,如果事后货币基金没有办法与支付宝进行及时地交割,那么支付宝就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三、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成因(一)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互联网范围内的立法远远落后于世界上其他先进国家,与金融体系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近几年,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寥寥无几,人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大大落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如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既定的传统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那么可以较为简单地进行规范。显而易见,现行的金融法条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依然不能很好地适应和平衡,甚至有可能相悖。比如:在针对网络银行的相关规定上,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竟然都没有设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虽然与之息息相关,但绝大多数都只是纸上谈兵,缺少可以具体实施的操作指引。尤其是当出现一些新型的组织形态或者业务类型时,更是没有具体规定可寻,运行中的监管缺陷一览无余。(二)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互联网网络与大数据分析是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基石,所有的投资者在互联网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上开展交易投资。因为我国的征信系统尚且还没有发展完善,导致投资者在开展交易时了解到的信息并不对称、也不充分,甚至有可能是偏离实际的。一方面,与传统运行的金融机构不同,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投资者信息核实存在较大的难度,在每一个步骤都要开展信息核实几乎是天方夜谭;另一方面,投资者借助虚拟交易平台,面对“交易信息是否准确、风险评估是否可靠、交易过程是否安全”这些问题也无法准确判断。大多数缺乏抵押品或者抵押品不足值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会到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借款,这些借款者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人民银行的信用情况并不好。针对这些信用记录不佳的群体,建立一套信用记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约情况的借款人信息统一纳入行业信息记录系统后,即可实现资源的全面共享,有利于帮助同行业的企业更准确、更高效地核查借款人情况。我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一个十分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世界上所有征信系统中规模最大、录入人员数量最多、覆盖范围最广泛。当前,征信系统服务网络辐射区域非常广,在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都设立了信息查询入口,基本能够实现全覆盖。但是,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存在独立性、片面性、滞后性,暂时仍没有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无缝式对接。一旦实现征信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有利于更好地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收入水平、偿债能力。同时,通过信用信息的对接,借款人违约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其他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借款人的违约信息,不利于借款人的后续业务开展,无形之中增加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有利于明显降低违约概率。(三)监管主体不明晰 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并没有明确哪个机构是监管主体,哪个机构应该负有监管责任。在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占据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也就成为了金融业最为主要的监管部门。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特殊性、辐射性和蔓延性,自上而下不是存在监管真空,就是多头监管,监管主体不像发达国家那么明晰确定。比如:法国在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时,首先了解它是否既涉及“支付”又涉及“信贷”两种功能,如果该众筹平台涉及了“支付”功能,那么便会新增金融审慎监管局负责对它的“支付”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主动性;西班牙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互联网融资可以分为“借贷”和“股权”两种模式,“借贷”由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股权”由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监管职责十分明确。(四)监管手段不先进 科技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尤其是专业性人才的竞争。互联网与金融交织在一起协同发展以来,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新常态和新形式。与此同时,新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无疑也给互联网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主要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人才的缺失。监管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监管者不仅仅必须是一个金融人才,还必须全方位地懂得互联网技术,能够适应并能很好地使用互联网技术。目前,我国互联网技术专业人才虽然不少,但是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专业人才仍然比较缺乏。金融知识更新较快,必须建立一支专业、专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人才队伍,金融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学习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才能更好、更极致地发挥监管的真正作用。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一)构建全方位监管框架1.明确政府监管机构责任 目前,我国最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一行三会”,它们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指明了道路和方向,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客体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P2P网络借贷机构、众筹机构等。为了进一步明晰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下应该设立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门,增加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为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2.完善社会监管体系 监管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只有完善互联网金融社会监管体系,才能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地实施监管。社会监管的本质是面向大众、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管的主体可以涵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新型媒体等各种类型的机构。完善社会监管体系,应该从外部角度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监管的群众基础,有效降低监管成本。社会监管与政府监管协调配合、相互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也将更加和谐、更加完备。(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金融和互联网这两个行业的技术水平一直跟不上发达国家的前进脚步,在早在1992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之后在1997年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方便的法令。但法律规章制度的更新速度远远跟不上现今社会金融以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速度。现今二者相结合,衍生出全新的,具有一定风险型的朝阳行业,网络金融产品的多元化使得其风险性越来越大,防范工作也变得越来越艰巨。完善的立法虽然不能完全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但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这些网络金融机构过度经营。我国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调研,在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不遭到破坏,让这一全新的金融衍生品在健全的法令下健康的成长,从而全力推动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三)优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1.优化市场准入机制 严把“入口关”。在市场准入时,有针对性地开展选择,避免“一刀切”。由于风险级别不同,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也应该区别对待。要综合考虑互联网金融类型、产品类别、行业分类、企业资质、及时安全标准等要素,设置不同级别的风险承受水平,按照准入标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保证准入的规范性,做到在一开始就把一些既定或者潜在危险因素隔离在外,兴利除弊,有效降低风险。2.优化市场退出机制 严把“出口关”。在市场退出时,客观处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避免因无序退出而影响到整个行业,具体操作过程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资金规模日益增长,覆盖面极其广泛,如果有机构无端退出有可能牵连到其他众多企业和个人,一定概率上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因此,要注重发挥风险预警作用,实时开展风险监测,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启动退出程序。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模式各不相同,必须要设定退出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退出,要明确设定退出所包含的情形、退出后的资金清算、对投资者的资金补偿等,避免产生随意退出现象,影响市场秩序。最后,互联网金融因其具备保存电子信息档案的特殊性,一旦退出,有可能会对客户的基本信息、交易情况等造成泄露。因此,要加强对退出后的跟踪管理,避免引发信息泄露等情况。(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1.建立行业协会 在行业内部建立行业协会,可以作为行业市场化监督管理的特殊机构和补充机构。由行业协会出台一系列行业准则,秉承规范、有效的自律原则,有效发挥行业辅助监管和警醒警示作用,引导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对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了解非常全面,对市场条件的细微变化也更加敏感,对市场运行的反馈速度更加快速,对风险的监控也更及时有效。行业协会所制定的行业规则常常比法律法规更适合行业发展现状,对于全面整合行业内部资源、增进彼此间的信息互通、实现行业整体的规范自律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日常监督过程中,行业协会进一步完善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明确主体资格、运转方式、信息披露、资金托管等细节,与监管部门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在降低监管部门成本的同时,能够提升约束管理的有效性,更快、更好地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比如:英国于2011年8月5日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即英国P2P金融协会,由它颁布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规定基本原则,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2.加强阶段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运转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大阶段,对于这三大阶段的监管都十分重要,不能厚此薄彼,也不能顾此失彼。事前监管主要针对交易主体的信息、审核交易主体的资格、评估交易主体的风险抵抗能力等,对于客户的交易准入有了一定范围的限制。事中监管主要针对交易双方达成约定、展开交易的行为,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常实现。事后监管主要监管交易主体产生风险事项或者不良行为后续的行为,避免不良交易人再次到其他平台进行正常交易,一定程度上再次给其他平台或客户造成损失。对于事前、事中、事后的三个阶段监管既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如果事前监管没做到位,风险极易蔓延到事中阶段甚至事后阶段。当然,在监管的各个阶段,必须把握好监管力度,既要防止监管指标形同虚设,又要避免监管过于苛刻。(五)建立统一的征信系统1.完善信用评分机制 建立简单高效易操作的系统,按照客户类型设立信用评分模型,对于个人资产情况、收入情况、偿债能力、违约概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通过系统评分大数据的分析和解读,综合评价客户未来履约情况。系统信用评分与风险成反比。系统信用评分越高,代表风险越低,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信贷利率;反之,系统信用评分越低,代表风险越高。信用评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指标,反映一个人在某一特定时刻的信用风险情况。此外,影响信用评分的要素也要实时更新,与时俱进反映一个人的最真实信用情况。2.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当前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中欺诈与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很多企业和个人并不了解失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人民银行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等教育活动,有效宣传相关业务知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氛围,鼓励人们讲信用、守信用,重视并珍爱自己的信用情况。对于一些失信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不留情面地铲除“害群之马”。虽然网络媒体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口号未免有点过于夸张,但只有不断提高失信人员的违约成本,才能逐渐减少故意诈骗、卷款跑路等现象,降低违约风险。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还非常短,但相较于传统金融,它成本低、效率高、创新快、优惠多的优势也是有目共睹。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充满生机、前景光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和存在的风险,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形成问题的成因,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互联网的金融监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监管的时候,我们不能抱着“一赋而就”、“急于求成”的心态,更不能采用“拔苗助长”的方式,我们要为其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让它顺应自然地成长、壮大。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欲速则不达”,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从多个维度同时着手,多个方面同时推进,方能建立起一个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统一协调发展的监管体系。展望未来,笔者坚信,伴随金融市场的改革和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互联网金融将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中坚力量,有力促进我国经济的科学、健康、稳定、有序增长,勇立世界经济改革发展潮流的第一线。参考文献:1路顺峰、土虹:互联网金融与金诚互联网的监管研究,河北金融2014年第2期,第5页。2郑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其核心原则研究,经贸实践2016年第3期,第14一16页。3人民银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4王立勇、石颖: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机理与风险度量研究,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5卓武扬:论全球化下电子金融的有效监管,金融研究2012年第4期。6许荣、刘洋: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6期。7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财政研究2012年第4期。8振江、张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兰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42期。9贺踩、宁洋洋: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的思考,金融与经济2011年第7期。10陈名村: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加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黑龙江金融2007年第12期。11李祥玉、刘强:电子支付时代的安全与效率一一访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金融博览(银行客户)2010年第6期。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