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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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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docx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目录摘要2Abstract3引言41 互联网金融概述41.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特点41.1.1互联网金融的涵义41.1.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41.2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分析52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现状以及类型化分析62.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现状62.2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类型化分析62.2.1 P2P网络借贷62.2.2 “众筹”模式72.2.3 第三方支付73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存在的问题83.1 合法性存疑,外部监管法律缺失83.1.1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83.1.2 众筹模式法律问题83.2 系统性风险高,信息安全问题突出93.3 征信体系不尽完善104  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对策104.1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价值选择104.1.1 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104.1.2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114.1.3 保护投资者利益114.2 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具体对策124.2.1 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相关立法124.2.2严格信息披露制度,防范信息安全风险134.2.3建立统一征信制度13结论14参考文献15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近些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为大众生活提供了多种便利,也促进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但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发展的进程中,国家的相关政策及各种防范措施并未跟上其发展速度,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以解决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尖锐问题,保障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优势;监管Abstract  Internet financial in promoting the reform and innovation, the financial industry to realize financial has important and positive influences on the universality. Internet finance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for the masses life offers a variety of convenient, also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But in the process of our financial explosiv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ational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prevent various did not keep up with its development speed, in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the Internet also gradually exposed many problems.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 China was studied, and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in order to solve the existing Internet financial problems, ensur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norm.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ial; Advantage; regulatory引言 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建设严重落后,征信数据分散、稀少,可用程度低。信用数据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建立自动化的审贷、定价和风险控制模型。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不显著提高综合借款费率用以覆盖风险,而综合借款费率的提高又加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成本与风险的双高是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典型特点。与此同时,由于国内投资人的风险厌恶程度高,风险承受能力低,平台为了吸引足够投资者,不得不推出投资者保障计划乃至本息担保承诺,导致互联网金融 P2P 借贷的风险模式产生异化,部分平台成为风险汇集者与直接管理者。我们提出应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控,并建构一套风险防范机制来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度优势来克服互联网金融的负面效应,以期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一面的发展,引导互联网金融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同时本文也希翼能为我国金融改革经济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研究理论的进步略尽绵力。 1 互联网金融概述1.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特点1.1.1互联网金融的涵义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处理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个新兴领域。现代信息科技对金融模式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主的各种信息技术,例如在大数据基础上的数据挖掘、云计算、移动支付以及社交网络等,我们将这种以有关互联网技术作为主导的金融行业,称为互联网金融。1.1.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第一,大数据技术应用广泛。大数据的概念在2011年5月发布的报告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新领域后,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大数据对于金融业而言尤其重要,一方面,金融业是大数据的重要源头或生产者,另一方面,金融业的发展日益高度依赖于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科学,因此,金融业是典型的数据驱动行业。目前,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电商和行业龙头企业等发展业务均是建立在对大数据的挖掘、分析和应用的基础之上的。 第二,两低一高的特征明显。“两低一高”的特征是指低成本、低门槛、高收益。该产业的低成本体现在下面两方面:一是体现在交易成本方面,互联网金融中的 P2P 网贷平台、大数据金融模式等对客户申请贷款的审批成本大大低于传统银行,其依托大数据和信息流,实现信贷审批、运作和管理,使贷款审批流程便捷化、审批时间短,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二是体现在服务成本方面,互联网金融开拓了小微企业或个人的融资渠道,增加了融资方式和结算方式,降低了结算成本,从而该产业第三,与传统金融相辅相成。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既存在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又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从正面影响来看,一是该行业的兴起和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局限性,只要有网络存在的地方,就可以使其得到发展,并且可以不分昼夜地服务;二是可以大幅降低业务成本,有利于提高传统银行业运营效率;三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对传统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有巨大作用,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的集散处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负面影响来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传统银行业务提出了挑战,一是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代销类中间业务产生一定冲击,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分流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部分传统结算业务;二是这一产业的兴起和发展逐步成为金融脱媒的重要推手,如余额宝、理财通等新兴业务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传统存款业务和理财类产品产生了较大的分流作用,又如阿里小贷、人人贷等通过挖掘大数据和利用自身的网络交易信息,直接介入信贷市场。 1.2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分析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相融合的创新产物,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巨大而深远。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线,贯穿信贷、理财、生活服务、保险等众多业务领域的综合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其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开辟了网络金融新渠道。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多样化、便捷的资金支付渠道和信贷渠道,创新性地通过与电商平台深入合作,拓展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应用体现在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第二,提高了金融产业信息化水平,成为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既为金融分析积累了海量数据,又为风险征信评估和个人信用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阿里小贷中的卖家信用评级应用就是这方面的成功案例。第三,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和改革。通过互联网渠道和技术手段,让金融业务的需求双方更有效率地进行组织和匹配,降低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提高资金的流通效率,引导金融行业“去中心化”改革,让公众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不必完全依赖金融机构。2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现状以及类型化分析2.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现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云计算、社交网络、大数据和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运用,使得基于互联网平台或应用的新兴业态迅速兴起,其中互联网金融崛起尤为迅速,并以其独特的魅力显示出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面临以下共性问题:其一,互联网金融目前阶段仍处于无序发展阶段,互联网的开放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业的准入门槛,使得大量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领域,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发展较快,但却并未被有效纳入到传统金融管理框架之内,除第三方支付之外,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处于“无管理”状态。其二,行业标准缺乏。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大部分业态尚缺乏权威、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及行业标准。目前,除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拥有权威的自律性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规范之外,其他诸如 P2P 网络借贷、众筹等业态还缺乏权威的协会组织与行业标准。其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鱼龙混杂,考虑到保护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的需要,P2P、众筹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第四,潜在金融风险较大。互联网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传统金融机构有本质差异。前者更加注重用户交互性、娱乐性、跨界性,后者倾向于严谨和稳健。互联网的产品创新以用户极致体验为指引,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以安全稳定为取向。互联网企业对混业跨界的创新更多抱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开放态度,传统金融机构则对此类创新持“法无允许不可为”的谨慎态度。2.2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类型化分析2.2.1 P2P网络借贷基于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贷款较为缺乏,并且传统金融机构存在审批贷款时间长、机制不健全、服务效率较低等问题,P2P 网络借贷在中国取得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国第一家 P2P 平台拍拍贷,在 2007 年成立,此后宜信、红岭创投等 P2P 平台先后上线,但是20072009 年 P2P 网贷发展特别缓慢,平台数量仅有几家,业务量也较少。到2010 年,中国的 P2P 网贷平台逐渐开始迅速发展,呈现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爆发式增长、地区差异显著以及行业风险较大等特点据统计,截至 2012 年底,P2P 网贷平台数量为 200 家,全年成交量为212 亿元,贷款余额为 56 亿元;到 2013 年底,P2P 网贷平台数量达到 800 家,全年成交量突破千亿元,为 1058 亿元,贷款余额为 268 亿元;到 2014 年第二季度末,平台数量为1184家,半年的成交量为846.6亿元,贷款余额增加到477亿元。由于该行业存在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等问题,自 2013年下半年开始,多家P2P平台接连出现各种问题,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累计出问题的P2P平台数量仅为16家,到 2013年底,该值上升到92家,到 2014年第二季度末,该值为148家。2.2.2 “众筹”模式 我国众筹模式自2011年7月首个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以后,开始步入起步阶段,经过几年的发展,点名时间已成为目前我国最大的众筹平台,也是我国比较成熟的众筹平台。由于准入门槛较低和融资渠道较多,且具有“小额”和“大量”的特点,众筹模式在我国广受欢迎,淘梦网、众筹网、大家投和乐童音乐等一大批众筹平台网站先后涌现,众筹模式可以帮助项目发起人实现低门槛创业、预知市场反应、同时进行廉价的市场推广。目前,我国众筹融资尚处初级阶段,与欧美国家的众筹融资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我国发展也比较迅速,截至2013年底,我国众筹融资平台已发展至21家。 中国众筹模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以点名时间、众筹网等平台为代表的综合类、以追梦网、淘梦网、乐童音乐等为代表的主题类和以天使汇、大家投等为代表的股权类。2.2.3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奠基石,是相对较为成熟的发展领域。目前已将第三方支付企业正式纳入我国的监管体系之下,通过申请审核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方式实现,自 2011 年到 2014 年 7 月,央行已分八次陆续发放 269 张“支付业务许可证”。据统计,2013 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交易额超过17万亿元。其中,2013年我国该业务的交易规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且预计未来该业务在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下会继续增长,但增长率会有所下降截至 2013 年底,交易额达 5.37 万亿元,到 2014 年第二季度末,交易额已超 3.7 万亿;移动支付业务开始飞速增长,2012 年底,交易规模仅有 1511.4亿元,到2013年底,该值突破万亿,达到12197.4亿元,增长率为707.03%,到2014年第二季度末,该值为28525亿元。根据发展路径和用户积累途径的差别,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汇付天下、快钱、银联、易宝支付等为典型代表的独立模式,该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完全与电商网站相独立的,不具有担保职能,平台为用户提供的仅仅是支付服务与支付系统的解决方案。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典型代表的、以电商平台为依托的有担保支付模式,该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自身的实力和信誉,为商家和客户担当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具有担保功能。3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也不断更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为金融业的发展和创新注入了新的力量。但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3.1 合法性存疑,外部监管法律缺失3.1.1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 我国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独立网关支付模式,如易宝支付模式,另一种则是附有担保的支付模式,如支付宝模式。前者在于提供各个银行间的直通网关服务,使交易更加便利,而后者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充当信用中介,消费者首先将资金划入平台账户,在收到货物后通知平台,商家方能获得消费者的资金。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网络与信息的安全风险、资金沉淀风险、网络洗钱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交易安全的风险、法律责任风险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内网络支付竞争加剧,跨境买卖的支付需求逐渐显现,然而跨境资金支付同时成为黑钱跨境的潜在渠道。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良莠不齐,部分网络支付机构未能满足反洗钱的标准要求,因此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仍然是反洗钱的薄弱环节。 3.1.2 众筹模式法律问题 国内众筹模式面临的可能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类: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众筹融资平台如果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再通过公开宣传的途径,吸引项目进行投资,则该众筹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此外,众筹融资平台存在私自挪用投资者资金的可能,则该众筹融资平台则涉嫌集资诈骗的风险。P2P网络借贷模式最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主要形式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潜在风险。在目前监管层面,由于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因此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发展,但不能触碰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理财资金池模式,即 P2P 网络借贷平台将借款标的设计成资金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由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未能对借款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而使得不合格借款人发布虚假融资标的,存在非法集资更甚至卷款跑路的风险。第三条法律红线: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典型的庞氏骗局,通过网贷平台发布虚假融资标的,并采取拆新还旧的模式,进行集资诈骗。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目前监管层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的相关问题。由于我国股权类相关法律尚未完善,股权类众筹发展受到约束,其在创新发展的同时应严格遵守以下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 200 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查,告知投资风险以及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相对而言,奖励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奖励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使融资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存在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捐赠类众筹如果规范运作的话,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如果被虚假公益项目信息发起人利用,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类刑事法律红线。3.2 系统性风险高,信息安全问题突出一方面,由于科技水平较为低下,我国互联网的软硬件系统多进口自欧美发达国家,是一大隐患;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系统开发、运行过程中,由于机构的人才缺乏和资金不足,其业务技术支持基本都是通过购买第三方外部服务的方式获得,如果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很可能给服务机构带来信息泄密的风险;如果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外包服务中断,则很可能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稳定的运行。第二,系统漏洞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在技术上都会存在一定的系统漏洞和隐患,如果这些漏洞被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所利用,将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甚至有人专门寻找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漏洞,将其出售给黑客或病毒制造者,以此获取高额收益。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防御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系统漏洞风险需要更加重视。第三,缺乏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挑选方案时可能出现技术选择错误的风险。当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出现问题时,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不成熟,有可能产生所选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也有可能所选技术方案是被技术变革所淘汰而没被我们察觉,这些都将会给我国互联网金融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风险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归结为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匮乏、木马软件泛滥、黑客攻击猖獗、钓鱼网站众多、消费者电子支付操作不当以及消费者安全意识淡薄等。结合该风险的成因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加快核心技术等薄弱环节的研发进度,切实落实技术安全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产业链各方的技术安全合作,才能对信息安全风险进行有效地防控。3.3 征信体系不尽完善 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它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征信系统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带来的,主要包括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资金的风险和 P2P 网络借贷通过虚构债权吸收出借人资金的风险。一方面,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评级,P2P 网络借贷公司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该局限性表现在:第一,P2P 网络借贷发展时间较短,准入门槛较低,风险管理人员缺乏,。第二,征信体系不完善、信用环境不成熟、信息共享机制缺失,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能全面地把握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第三,平台之间尚未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容易出现多个平台借款叠加信用的问题,如果借款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总额超过了其本身所能承受的范围而无法还款时,就会导致风险破裂。另一方面,P2P 网络借贷平台可能通过虚假增信、虚假债权等方式吸引出借人借出资金,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逐渐演变成“旁氏骗局”,最后导致出借人的资金受损。这种风险产生的途径:一是通过虚构借款人,在信息不透明以及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出借人几乎不能辨别资金的真实去向;二是采用“秒标”方式提高知名度,用高利息吸引投资者,但是P2P公司一旦跑路,所有投资者都会遭受损失。 这真是征信体系的不完善所致结果。4  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对策4.1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价值选择4.1.1 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 金融法制的重点在于平衡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安全是一切法律的价值取向,金融法制既要强调金融交易的安全,又要关注金融系统的安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效率是金融市场发展的灵魂,特别是在当今的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下,维护和促进金融效率以实现金融增长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方向。股权众筹制度的出现也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主流。但是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需要规范,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应当是建立在稳定的金融环境下的,这就需要积极发挥法律制度对于金融发展的约束作用,保障金融安全于稳定。因此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二者相辅相成,金融市场的发展应当是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故作为金融创新制度的股权众筹融资制度应当遵循一定的发展原则,在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时,一切监管制度和规定的制定都应当遵循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兼顾的原则,才能保证制度的前瞻性和长远发展。4.1.2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在金融市场中,资本是企业运行的“血液”。股权众筹的目的就是为了中小初创企业的融资提供有效的形成途径,为其注入更多的血液提供更大的便利。要保持一个国家经济的活力,尤其需要给中小初创企业创造良好的资本环境,金融监管也必须考虑到这些企业获得资本的困难现状,以确保中小企业能够顺利地筹集到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在传统的制度体系内,中小初创企业想要获取必要的资金往往具有很大的难度,从而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银行贷款是很多企业寻求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中小新兴企业却由于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而很难通过银行获得信贷。一般而言,中小新兴企业在提供抵押担保的能力和拥有现金流的实力上都不够强,银行往往会基于信贷风险管理的考虑而拒绝贷款。除了银行贷款之外,还有一些非正规金融,比如民间借贷、信用担保公司,同样的由于中小新兴企业的资金实力不够雄厚,再加上这些非正规融资需要以高昂的风险对价,这么高的融资成本对有些初创企业来说属于不能承受之重。其次,我国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发行承销之高成本将部分中小新兴企业拒于常规资本市场门外。由于初创企业的融资规模小,存续期间短,大部分不符合通过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获得融资。况且公开发行股票所需的高昂的发行承销费用也是这些企业难以承担的。另外,还有一些天使投资和风投公司,他们会更加青睐一些高科技行业,对这些普通的中小企业并不能给予到太大的帮助。4.1.3 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的保护从来都是金融市场关注的重点,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投资者受到有效保护不仅事关每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金融市场秩序及长远发展。股权众筹在促进企业资本形成的同时,还需要强调在众筹活动中的投资者保护的问题。由于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的特殊地位导致了他们具有先天的弱势地位,如果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那么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 首先,股权众筹本身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投资者的投资知识与风险防控能力的不足,导致投资者对自身和企业的错误评估而致使利益受损。中小新兴企业的经营一开始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筹资者对其自身的风险处理能力尚不足够,更何况投资者了,就更不能准确地识的风险并有效防范。另外,就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决策而言,投资者很大程度上是不了解的,筹资者也不会主动与投资者来进行信息的沟通,因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根本无法对 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就更别说避免投资风险了。 其次,网络信息过于庞杂,对信息处理的不专业和网络欺诈都可能陷投资者于险境。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由筹资者直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是通过众筹平台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来决定投资,而这些信息过于庞杂,参差不齐,其中不免有虚假的信息的成分,而投资者对这些信息的处理能力并不专业,大部分时候无法区分信息的真伪,很容易做出误导性的决策。4.2 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具体对策4.2.1 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各个模式的发展起步时间不同、发展进程不一,虽然有的模式逐步配套了比较齐全的法律,但是大部分模式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而且现行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位阶较低,多数属于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并不属于国家法律层面的法律,其覆盖范围的作用效力有限。再者,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现有的部分金融法律显现出严重的僵硬性和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现已迫在眉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和监管主体,并且对业务流程加强监控。目前,只有第三方支付模式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和监管主体,其他模式均没有。应尽快对各个模式的性质进行明确,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使该行业发展具备良好的法律环境。然后,在确定各个模式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可以监控各个模式的业务流程,掌握行业的发展和运营情况,为后期制定监管规则提供依据并且可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二,形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实现监管有法可依。首先,尽量出台一些部门规章或实施实则,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对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漏洞。其次,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不适应该行业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再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资格条件、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规范,研究并出台与信息数据开放、保密、使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以上步骤,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该行业的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构建互联网金融与反洗钱之间的法律制度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务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难度,应该建立起互联网金融与反洗钱之间的法律制度,将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P2P 网络借贷和众筹业务等都纳入到反洗钱监管范围内,规范行业发展,坚决打击各种试图利用新兴行业存在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的利益。 第四,完善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制度,致使许多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为保障行业中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范围、参与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等,大力开展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教育,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投诉受理渠道,调解金融纠纷,构建参与主体的保护体系。 4.2.2严格信息披露制度,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披露是预防系统性风险最具有可行性的方法,是金融监管的主导性制度安排。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买卖双方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为防范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应该增强该行业的透明性从而减少风险的隐蔽性,无论是对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都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4.2.3建立统一征信制度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央行的征信体系只对传统金融机构开放,对于 P2P 网络借贷这样的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只有在完善的征信体系下,才有可能实现良好发展。我国的征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征信服务不规范,且我国市场上的征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也相当有限;另一方面,个人信用数据信息比较分散,拥有个人信用数据的机构缺乏共享信息机制,难以准确、全面地收集到个人信用数据。因此,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规避这一行业产生的信用风险,需要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第一,完善征信体系的制度建设。征信业在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制约下,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征信业开启了新的里程碑。确立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发展模式,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加快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对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通过建立服务于不同市场、不同金融模式、不同业务的专业化征信机构,不断规范其业务运作。此外,由于信用信息的不客观和不完整,将可能给客户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征信体系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专业化机构必须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第三,推进征信信息的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目前,由于征信机构比较分散,信用信息不集中,而且现有征信机构的规模较小及其信息积累程度不够等因素,决定了在现有的征信体系下部分新兴业务模式不能取得长远发展。因此,应该将大量的、分散的民间信用信息集中统一起来,尽早与央行的征信体系对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能获得客观、完整、全面的征信信息。 结论 当前国内在互联网金融方面虽然发展十分迅速,但衍生产品多以国外产品为原型,因此,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必不可少。同时,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仍处于不健全阶段,相对而言,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较为成熟,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用以填补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部分。一方面在法律和制度上保护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减少经营方式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从而进行公开的而不是地下的违规经营放贷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规制和管理,增强对互联网金融这些体制外资金流动的可控性,减少其经营运行中的风险和隐患,最终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长足发展。 16参考文献1 马云. 金融行业需要搅局者N. 人民日报,2013-06-212 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 2012 (12).3 万建华. 金融e时代: 数字化时代的金融变局 M.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134 王春梅、王丽娟、徐英. 刘士余对话王建宙: 当金融遇到互联网J,财经国家周刊,2013(16)5 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宜信公司2013年7月发布6 证券法第十条7 何红. 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隐患应予以重视J. 华北金融. 2013 (8):55-618 贺艳. 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关系辨析D . 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9 王倩.网络经济时代的货币理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0 曾志耕.网络金融风险及监管M.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1 张郁松,张智圣.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挑战J.财政金融,2013,(6):40-41. 12 张忠军:论金融法的安全观,中国法学, 2003年。13 冯果,袁康: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年,第142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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