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美与法律价值冲突及解决——从生态法治角度考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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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美与法律价值冲突及解决——从生态法治角度考察.docx
法律审美与法律价值冲突及解决从生态法治角度考察学 院: 法学院专 业: 法 学班 级: 1542班学 号: 151101434112姓 名: 邹思婷指导老师: 李远华目录法律审美与法律价值冲突及解决从生态立法角度考察2中文摘要2Abstract2一、法律之美的概念2二、生态文明与美的关系3三、我国目前在生态之美与价值之间存在的问题4(一)、在立法方面的问题4(二) 在司法方面的问题5(三) 公民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存在这偏差5四、 在生态法治建构中体现审美与价值的要求6(一) 坚持立法先行,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6(二)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6(三)提高人对生态美欣赏能力,培养出自觉尊重自然环境的社会主义建设者6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高速发展,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各种生态问题接踵而至,我国政府采取各项措施以缓解日益紧张的生态矛盾,同时加快了生态立法的进程,本文通过法律审美和价值追求分析我国生态立法的现状,总结其优点与不足,借以呼吁人们重视生态问题,完善生态立法,营造和谐的生存环境。关键词:审美,法律价值,生态法治AbstractWith the vigorous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various social undertakings in China,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 in China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Various ecological problems come one after another. Our government has taken various measures to alleviate the increasingly tense ecological contradictions and accelerate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legislation.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legislation in China through legal aesthetics and value pursuit, summarizes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order to appeal to people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ecological problems, improve ecological legislation and create a harmonious living environment.Key word:Taste,Value,Ecology,Ecological Civilization一、法律之美的概念美是指人类主观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先有人再到美。审美的现象就是人类的一种现象,美学是我们感知这个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在人和世界两者之间的情感关系的形成。审美是从主观到客观、感性与理性等方面来了解、感知和判断这个世界存在的所有东西。审美,这个词拆开来看可以分为“审”和“美”。在这个词语中,“审”作为一个动词,有了人作为主体的介入,才会有“审”的这个动作;另外,也要一定有可提供“审”这个动作的客体对象,也就是美。审美现象作为一种人的现象,它是人与世界的审美关系为基础的。要解决审美这个问题,们就要弄懂美到底是什么东西。美,是一切能让人感到快乐和欢愉的东西,它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以及主观意识。这个问题提得准确,应该深入揭示美的内涵。传统的观点认为,美的事物能让人感到身心愉悦。但是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能使人感到身心愉悦的事物只是美的一部分。有的美的事物带给人们的感受并非是快乐舒服的。世界需要发现美的眼睛。所以我们应该具备审美的能力,能够正确的辨别出美的事物。我们通过实践去发现和探索,并从中找到适合我们的那部分,这一部分就是美的事物,法律亦如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到“劳动创造了美”这一命题, 指出美的产生的终极根源在与劳动,应从劳动的本质中,去探求美 1844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因为在社会的迅速发展,文明不断进步的,我们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有限的社会资源与人们日益膨胀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地正常秩序。为了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律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法律是人在实践中的产物,是人类思维的创造物。法律的审美观是根据美的规律而制定的。法律是要遵循人类生活的自然规律,是要遵循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规律。所以法律就需要把人类生产生活的规律和目的进行统一制定出属于法律的一套综合的审美价值。由此可见,人性是法律审美价值的综合出发点。法律的美来源于人性之美和人性与法律的结合之美。著名的哲学家博登海默就曾经多次结合人性之美对法律美进行了探讨和论证。人性是法律没得根本。所以要想建立正确法律的审美价值并对其进行揭示,就需要我们自觉的将一切假设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一切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二、 生态文明与美的关系生产工具和生活方式的变革,是人类由“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这种被动而又落后的农耕文明时代进入了具有一定主动权的较为先进的工业文明时代。工业文明时代,生产工具得到了更新,生活方式得到而变更,科学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人类对自然的疯狂掠夺。工业文明的进步,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人类需要砍伐大量的树木或者开挖大量的煤矿资源等方式才能为工业机器提供足够的动力,这就加重了水土流失和森林荒漠化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人口的快速繁殖就需要更多地空间来供人类生存,所以更多地土地资源被开发;同时水资源等的需求量也不短提高。自然资源的自我平衡能力不能与快速增长的人类需求向匹配,这就导致环境问题的发生和恶化。生态平衡问题日趋严重。所以,与大自然无法和谐发展的工业文明时代必然要被时代的发展所摒弃。我们需要一个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时代,即生态文明时代。再由工业文明时代向生态文明时代发展的历程中,文化思想领域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在不断向生态整体主义发展。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侧重于以人类本身为发展的中心与重心。而生态整体主义思想强调的是人和自然构成的生态整体。它强调的是人和自然是平等的,两者应该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这种观念也被称为生态共同体。生态美学的概念就是诞生在在这样的文化背景条件下。生态美学是一门新兴学科,诞生于西方国家。但是,在中国古代,就有学者着手探讨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古代学者通过对人和自然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天人合一”的理念。这个理念强调任何自然是相互作用相互制衡的。其中的天指的就是自然。这个观点指出,人和自然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无关联实体。人和自然是相互交融的,两者之间相互依赖,是相互统一并不可分离的一个整体。合格观点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自然观,从征服自然、破坏自然的错误观念,转变为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从而自觉保护自然。任何自然应该相互进步,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的发展进步离不开自然,不可脱离自然环境而存在。同样地,自然环境的维护和发展也不可或缺人类的力量。传统狭隘的自然观错误的认为人和自然是对立的是矛盾的两个个体。正式这种错误的思想观念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所以新的生态美学的观点给人类和自然地正确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从美学观点出发,致力于构建出合理正确的城市发展的指导方针。生态美学既包含生态概念,也包含了美学内涵,使二者的结合与统一。生态美学的目的是通过反思和批判,建立正确的人与自然发展理念。生态美学的批判对象是人类实践生产活动对自然地影响。它不仅涉及人类的生存活动,也涉及了人类的思考和思维模式。生态美学致力于研究出共生的理念,即“人-自然-社会”三者之间的和谐共生。共生理念倡导任何自然之间的相互制衡。通过两者的制衡,达到一种稳定的互利共生局面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的发展,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生态美学概念的指导。我国著名学者徐恒醇创作的生态美学,首次较为综合地阐明了生态美的理论意义和核心范畴。该书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三个大方面,即人的生存环境。生活方式和城市景观。中心思想即从生态美学观出发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论述。研究了生态美学形成的原因和其存在及发展的意义。该书认为生态美学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不同于自然美学的一种新型的观点。因为,自然美的概念主要的关注对象是自然,是指自然所具有的审美观。这种观点只关注自然本身,较片面,忽略了人的作用。而生态美学观点强调的是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整体,强调的是两者和谐统一的整体,是将两者共同作为审美的参照物。认识生存在自然环境中的一个个个体。该书指出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要性。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无法脱离自然环境而存在。人的生存与自然地生存是相互紧密联系的。这正是生态美学的重要内涵。生态美学隶属于环境美学,是环境美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地球的生态环境美。美的问题与我们的政治生活也息息相关,美也存在于我国的生态法治建设过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现最严格的生态环保保护制度”。这里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生态美学所追求的。三、我国目前在生态之美与价值之间存在的冲突(一)在立法方面的冲突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审美与效率价值的矛盾是法律审美与法律价值的最大的矛盾。解决环境问题迫在眉睫。环境建设势在必行。我国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当然,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我们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提出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同时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让环境建设有法可循,让环境建设的惩罚与奖励有法可依。同时加大了生态保护资金投入,加紧了对相关生态建设的规划的制定。这些努力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环境问题得到缓解,但仍面临着艰巨的任务。要解决生态问题,就是要解决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可以说要调整生态关系,就必须完善生态立法,加强法制建设。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有利武器,它反映了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经济建设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在我国经济建设早期,我国并未正视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在经济发展或者指定相关法律时,也忽略了环境的影响,单纯地以加快经济建设为第一目标,只寻求高速的经济增长,基于人类的需求而忽视大自然的需求。在生态美学中强调的是,自然、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法治,然而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过于追求经济的价值。例如,在一些西部地区,土地贫瘠,水资源稀少,粮食缺乏。因为贫穷,当地的大多数居民都是自己耕种粮食,但是这些地区本来是不太适合于种植农作物的。当地政府鼓励这种行为,并大肆修建水渠、水库等水利设施,没有从道义和职责上帮民众解决口粮问题,从而导致当地的资源急剧恶化,出现了不上生态问题。在东北地区,迫于国家和当地政府追求粮食产量的政策,为了增加粮食产量,大豆改种玉米,这一方面是另一方面,这种行为的后果是数百年来形成的东北黑土地被破坏,大量土地出现板结、沙化、盐碱化等现象。除此之外,大量施加化肥农药的种植行为也让我国大部分农业产区的面源污染十分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镉大米、毒大米等恶性环境事件。这过于对价值的追求,忽视了生态之美。(二) 在司法方面的冲突社会正义需要司法的守护。所以司法活动应该具有公平、公正、客观和权威等特点。司法活动的准则是相关法律法规,最高的理想追求就是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公正。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公正客观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可以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惩治、利益纠纷纠纷处理和权利纠纷处理等活动。但是我国的环境建设诉讼制度还在不断建设中,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是一项相对来说较为先进的司法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的对象是公共环境和公众相关权益。而个人的环境私益诉讼制度保护的对象只是个人的相关权益。虽然我国制定了新的环保法来完善先关法律法规,更确切更具体地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和公众利益。但是款规定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诉讼主体限制较多等问题依然是层出不穷。另外一方面,生态环境问题波及范围较广,波及对象较多,举证较繁琐。处理起来十分复杂,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取证,所以所花费的成本也都较高,调查时间较长。这些极大地阻挠了环境建设诉讼制度更深入更完善的推进工作。我国在环境建设司法完善的但路上依然任重而道远,依然需要不断努力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使之不只是口号般的存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生态保护在司法方面做不到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一些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加重生态问题,不断循环。(三) 公民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存在这偏差人类依然以自我为中心,在与自然地相处过程中居高临下。不断尝试改变自然、征服自然。可续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人类更深层次的接触自然,感知自然,同时也为他们改造自然提供了理论指导。人们改造大自然的目的在于使人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但是过度的改造导致自然受到严重的破坏。征服大自然这一思想明显不符合生态美学中的“共生”的思想,这是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着误差的结果。另外,“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在我国公民中根深蒂固,只要“金山银山”不要“绿水青山”,无节制地想大自然掠夺资源,强调效率和价值,追求眼前的利益,导致资源缺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破坏自然为代价。新时代我们应该发展生态文明性产业,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建设。若一味的只注重发展经济而忽略生态环境的保护,那么最终人类的生存将受到无法修复的损伤。四、 在生态法治建构中解决审美与法律价值的对策(一) 坚持立法先行,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生态美学研究主体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生态法治建构中,应该坚持立法先行,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法律的制定需要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符合生态保护的基本理念。强调生态保护的理念不应只存在于立法过程中,应该存在于立法与执法的全过程。通过准则的形式将生态保护的理念落实。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让人们意识到生态保护是由法律保护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是违法的,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人类的生活水平是由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但是人类的生存条件是由生态环境所决定的。人类经济条件发展的不应该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停止甚至扼制生态环境的发展。生态环境是需要我们维护并且优先发展的。我们应该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确保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文明的建设只靠人类的自觉维护是明显不够的,我们需要落实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文里,对人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以遏制,对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进行倡导和宣传。生态环境的建设,要求从人与自然的整体角度出发,保证生态经济的和谐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快速发展。生态建设始终秉持着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的最大化进行建设,在追求法律价值的同时兼顾审美的理念。(二)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司法互动的秉力支持。因此,我们应当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致力于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这样生态环境问题才能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较为先进的诉讼制度。它诉讼的主体是公共环境利益和相关主体利益。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不完善,诉讼主体范围较窄、调查取证较复杂、取证时间较长等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所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就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扩大诉讼的主体范围,减少诉讼的限制条件;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诉讼制度,同时确保相关制度的落实;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的司法建设,这样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使其更加公开化、透明化,这样也有利于其集思广益,往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发展。其中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的司法建设,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另外,对涉及范围较广硬橡胶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应该将案件的相关进展和处理意见公布在相关网站上,供人民群众的查阅和监督。切实做到程序的公开化,处理的公正化。这样也使得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从而符合审美和价值的追求。(三)提高人对生态美欣赏能力,培养出自觉尊重自然环境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提到“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这表明人与自然是和谐共存的,人们应该要清楚地认清人对自然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而非人类要征服大自然。我们应该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应该剥夺自然地权利。应该把人类本身和自然放在一个平等的地位。要学会尊重自然的规律,肯定自然地价值。遵循自然规律发展人类生产生活。还有就是通过生态美学教育发挥自然生态之美在教育中的熏陶作用,提高人们对生态美的欣赏能力,并且增强人类的生态保护理念。受教育者应该意识到在生产实践活动中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将这种制衡关系合理利用,巧妙转化,使之符合审美和价值的追求。参考文献:一、专著类1李庚香.法美学M.大象出版社.20072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M.法律出版社.2004.3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2006.5娄耀雄.法律审美.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0.6陈泉生.环境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二、期刊类1徐国栋.法律的诸价值及其冲突J.法律科学,1992,(1).致谢从一八年十二月到一九年四月,我花了五个多月的时间,改了又改,现在把这篇毕业论文写完了。写这篇论文的开始我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和障碍,最后翻阅了很多的书籍和文献,也请教了老师和身边的同学们,才得以继续写下去,非常感谢他们对我的支持,不然靠我自己是完成不了这篇论文的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远华老师。他为我解决一次又一次的疑问,不厌其烦为我的论文的修改和改进提供了无数意见。同时,我在这里也要感谢本论文所引用的各位学者的专著及文学作品。如果没有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启发和帮助,我将无法完成本篇论文的最终写作。至此,感谢我的朋友和同学,他们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有用的素材,也在论文的排版和撰写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的论文还是会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在这里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批评和指正!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