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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概论(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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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概论(1.4).docx

    从英美陪审制度移植看我国陪审制变化发展摘要:陪审制度最早于英国出现,但其在美国得到成功移植并创新,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当前司法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很多的经验并获得很多启示,从而给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陪审制度是我国民主形式的主要体现,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陪审制度是从梭伦建立的陪审法庭开始,也可以说其承担其保障司法民主和制约司法专断的关键。陪审制度的出现和进步,最大的政治意义就在于其法律意义,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中重要的政治民主制度,其对于强化司法权威获取司法信任层面上来说,具有现实意义。文章主要对英美陪审制度在我国的移植进行分析论述,通过对英美陪审制度的分析,并结合国内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创新完善。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宪法;依法治国 目录一、关于陪审制度3(一)陪审制度的概述3(二)“人民陪审团”的含义与特征4二、移植后的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4(一)陪审团制度办事拖拉僵硬,增加了诉讼成本。5(二)审判权利义务不对等5(三)在立法陪审制度缺乏规范性5(四)陪审员参与审判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6三、英美陪审制度的修改6(一)法官体系的修改7(二)明确陪审员的任职7(三)根据案件等级选择陪审员8四、英国陪审制在美国的成功移植9五、英美陪审移植我国的发展及完善11(一)法律环境111. 在宪法中将人民陪审制度纳入公民基本权利112. 颁布专门人民陪审员法11(二)政治环境11(三)文化环境12结束语13参考文献13引言从17世纪开始,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主义不断扩张到其他国家,很多被殖民地长期处在闭塞落后状态,其在法律审判上的内容几乎为空白,将英国陪审制度作为核心的对抗式的审判模式成为殖民地审判制度的重要渊源。在诸多殖民地中,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其始终坚持实用主义精神,谨慎对待外来移植的民主制度,其中影响力最大的就是美国司法体制陪审制度。民众不愿意在司法领域上完全让渡其固有权利,因此就放弃此了解和掌控司法权力的关键途径,非民选任命法院的一些国家,人民对于法官的职权并没有牵制作用,而在这些国家法官的终身制有不断强化这一趋势,在实际参与司法过程中就对法官形成一种牵制作用。一、关于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概述 陪审制度主要是指非职业性的法官和普通公民实际参与到审判中的诉讼制度,其主要包括非职业法官以及普通共勉参与到审判中,所专门设计的审判程序,并由此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组织构架。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其主要由英美国家的法律体系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两种不同形式的参审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形式上类似于参与审判制度,但人民陪审制度运行不规范,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因此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 任东来,陈伟,白雪峰.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陪审制度可以很好的体现司法民主,司法民主要求全社会成员实际参与到司法工作中并通过参与制约和监督司法的目的,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主要表现,其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有更多的机会感受到司法的主人翁精神,另外由于陪审员职业的差异性,可以使审判活动集思广益,更加代表最广大人民的观点,可以有效防止司法决策的主观片面性和法官的独断性。在实际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之间是相互合作的关系,但是要做到相互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地位,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法官的权利,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性。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度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法官由于自身专业视角、思维模式定势及行业利益出现的一些偏见出现,从而促使社会公众意见可以在裁决中得以体现,最终促使审判活动更加公平公正。通过直接的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不断可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还会通过向其他人民群众讲授个案和法律理论知识等,教育民众更加自觉地维护法律。(二)“人民陪审团”的含义与特征 (1) 司法独立性。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陪审制度的新形式,其具备司法独立性,不应该过分的突出政治性,尽管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道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要将其看作是一种人民权利的形式,另外陪审团成员在庭审中的发言应该保持独立性,不可以接受任何形式的干涉。(2) 发表意见的全面性与参考性。尽管我国一直进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革,但是纠察询问式的诉讼风格尚且没有发生改变,其仍旧对我国法庭审理制度产生影响。在引进人民陪审团不断扩大司法民主制度设计有必要赋予其全面发表关于庭审案件的意见及提出建议的权利。但其意见应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其不能具有决定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权利 张福坤. 英国陪审制在美国的成功移植N. 人民法院报,2016-11-18(8). 。二、移植后的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陪审团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与对于原有审查体制的弥补,将英美的陪审制度移植到我国并加以应用推广具有很强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现阶段,我国虽然已将陪审制度的原则初步移植到我国,但是由于我国同其他英美国家的法制历史、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差异,移植后的陪审制度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陪审团制度办事拖拉僵硬,增加了诉讼成本。在很多新刑事诉讼案件中,陪审功能很难实现,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通常都流于形式,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官在庭审前会要求陪审员参加出席,并没有对案件实际情况及进展进行通报,在实际庭审时,陪审员仅仅起到陪的作用,并没有起到共同参与案件审理的作用,在法庭上一般审理活动是由审判长主持进行的,陪审员很少实际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其主要起到合议庭组成人员作用,很多陪审员法律素养缺失,陪审员参与审理遇到困难和阻碍,会对法官产生依赖心理,导致陪审工作很难实现 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 美国法律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二)审判权利义务不对等审判权益义务不对等就导致陪审员的监督机制缺失,对于错案责任追究责任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结合相关法规规定,陪审员在执行公务时,和法院审判员享受同等权利,这可以作为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审理结果的法律依据,其依据权利和义务应该趋向于一致性,一旦出现错案会因为错案机制不健全完善,在责任划分和追究上存在弊端和漏洞,这就难免促成陪审员腐败现象,违背陪审制度实际目的,影响法院形象。(三)在立法陪审制度缺乏规范性英美陪审制度移植我国后,并没有对相关陪审制度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陪审制度的重视度不够,甚至存在很大的弊端,其常常会随着法院需求出现,随着法院需求消失而消失,也正是因为这样在我国国内由于陪审制度的缺失导致很多的陪审员受贿行贿现象出现,而这在国内则是很少出现的,这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由于立法上的缺失,人民陪审制度的责任和权利划分不明确,且其行为很大不规范性,缺乏对人民陪审的正确监督和管理,促使其存在很大弊端和漏洞出现。(四)陪审员参与审判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陪审制度存在弊端且陪审人员相对较少,且陪审员相对固定,不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在立法上并没有对陪审制度的相关操作及其实权进行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陪审员的选聘和任免往往也是由法院初步筛选,上报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的,这也就从侧面上说明陪审员的形式属于编外法院,由此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群众性代表性。三、英美陪审制度的修改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初英国陪审制度的移植其他国家的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殖民统治,其主要目的在于控制当地人及奴隶。起初陪审员主要选择白人,但在美国人赶走英国殖民者之后却保留了陪审制度,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北美殖民环境和英国的普通法的渊源所决定的。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外文化交流、经济交流逐渐频繁,传统的法律体系敏队新形势的法律关系显得力不从心,英美陪审制度和我国实践相结合,对我国法律建设来说是很有意义的,但由于英美陪审制度自身国情决定其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国为人口数量较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实际引入中很大弊端和问题,对此我们对其存在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述,以下是关于陪审制移植我国的对策分析。(一)法官体系的修改英国陪审制度相对应的法官体系是具有独特性,在英国无论专职法官还是业余法院,其都是经过任命产生不会通过选举产生,法官的等级分为高低不同的7种类型,其共分为业务法官、支新治安法官、记录法官、巡回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上诉法官和常设上诉议员,其等级最高的法官是大法官,其次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而这种对法官的任用制度在当前我国这种社会主义国家是实行不开的,根据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因此对于法官的任命和解聘都应该经过民主选举进行,因此对于法官体系在我国的实行,应该是通过个人工作经验及经历,并由法院相关工作者民主选举产生候选人,再由人民法院相关法官进行汇总和审核后,交由人大常委会由其任命。英美陪审制度法官的等级在我国也是实行不了的,我国沿用英美国家的法官等级制,并其创新为法院等级,法院分为一般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而法官的等级也仅仅分为三类 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 美国法律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二)明确陪审员的任职 英美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是由法院决定的,结合我国实际应该将其创新为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代表的公平公正的审判态度,其应该不偏不倚,对于陪审员的选择应该从其居住期限及其年龄、工龄及工作经验和品行及其文化程度等诸多方面进行限制。在国外陪审员的职责就在于将证据作为基础向王室宣告事情的真相,在现行制度下陪审团的核心职责就是根据法庭辩述及其所出示证据对事情真相进行判断,这一点和我国当前诉讼制度是相似的,但是我国的陪审员也仅仅起到参与陪审的陪,并没有实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参与实际陪审的行为。英美陪审制度由于其自身国家性质做决定,其在年龄及其他条件限制下产生,英国陪审员资格要在18-70岁之间,且13岁以后在英国及其海峡群岛及其他岛屿居住5年以上人才能参选。这种陪审员的选举制度在我国是不适合的,当前我国公民的退休年龄在60周岁,而未年满18周岁之前的公民都叫青少年,其不具备承认自身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我国陪审员的要求应该在英美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比如陪审员的年龄限制及其工作性质限制、学历限制等诸多方面。英美陪审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在陪审员的参选上是一致的,其可以通过自荐或者是单位推荐方式参加选举,而在我国由于人口数量相对较多,为了保障公平性和公正性,应该对参选人员加以限制,这就出现了很多法律方面的资格证书,比如法律证等。而对于单位推荐的陪审员应该对其工龄及其工作表现等诸多方面进行限制,这主要是为了促进公平和公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根据案件等级选择陪审员英美陪审制度会根据案件重要等级来从7级陪审员中选择合适的一个等级的陪审员来参加审判,其主要是通过法院随机选择产生的,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审核并行使回避权,最终确定好的陪审员由法院通过通知书形式及网站官宣形式告知其参加陪审,其陪审则是参与到案件细节的讨论及实际判决 李拥军. 我国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J. 法学,2012(4):10-21. 。英美陪审制度移植我国法院工作中,其等级应该按照实际法院的等级来进行划分,法院划分为一般性、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而陪审员也应与之相对应。我们应该将其英美陪审制度的7个等级,将其划分为三个等级,其将业务人员剔除,选择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且在成为陪审员之前从事相关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作为陪审员来参与到庭审工作。选择陪审员参与庭审工作可以从所有备选陪审员中选择和案件案情相关的具有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且具有较高经验的人员,一般来说在我国某个法院的陪审员应该是固定的,根据不同案情及案件类型,法院内应该保留多个不同专业的陪审员以便于其参加庭审工作,并且定期还应该对陪审员进行专业素质培训,对其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并不断结合实际工作对其进行惩处。四、英国陪审制在美国的成功移植 英美国家宪政的惊奇之处就在于其陪审团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在宪政体制下的陪审团制度,通过陪审团和法官的经典宣判丰富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为其不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其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英国陪审制度最初是由英国殖民者传播到美国当地,当时其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加强殖民统治,通过一定的法律要约束被殖民地人民的行为,促使其成为英国的奴隶。当时的英国人将陪审制度传入美国,并在其土地上建立了北美第一陪审团,并相继在很多地方建立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工作就在于将指控刑事犯罪移交给法院,小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当时的陪审团成员多为白人,很少会出现黑人,在进入18世纪之后,美国经历6年的独立战争,将英国殖民者驱逐,但是却留下了英国的法治制度,陪审制度,这主要是由于历经两个多世纪的殖民统治和殖民者遗留的文化所决定的,很多的美国当地人在其自身包含很多殖民文化,在此期间殖民者和当地人之间的矛盾作为主要社会矛盾,殖民者可以借助陪审制及其他法律来获取利益,这促使殖民地人民也逐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其开始通过法律来进行反殖民统治抗争。英国陪审制度得以在美国的顺利发展,其最为主要的原因是两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性质相似,其还得益于英国的普通法,美国人民在费城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律独立宣言其标志着英国摆脱殖民统治成为自由且民主的国家,而根据研究显示这部成文法中很多内容来源于西方文明中的自然法观念,来源英国历史悠久的普通法传统。现代陪审制度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英美陪审制在美国的实行有了更进一步的限制,对于触犯联邦法律除了弹劾案件之外的刑事被告人有得到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此后美国将宪法修正案的刑事对陪审团制度的适用性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明确的规定,大陪审团有审查起诉的职责,刑事案件则交由小陪审团审判,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接受小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是否其应该交由小陪审团审判那么应该根据案件的大小来决定。现代陪审制度虽然诞生于英国。但它的充分发展和运作却在美国。陪审制度在美国被视为人民民主权利的象征,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人宪法,成为美国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任陪审员的程序。一旦被选中参加陪审团服务,法院会发函通知或传唤他到庭服务,并附调查问卷。要求其提供一些基本情况,以确认其能否担任陪审员。在审判当天.由法院书记员将陪审员以随机方式分派到各特定法庭后经过预先审核程序,通过要求回避的方式对陪审员进行筛选。陪审团裁决程序。陪审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陪审团必须根据这些则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做出裁决。在联邦法院内。陪审团的民事诉讼裁决必须是一致通过,但在许多州法院内,裁决可由陪审团多数作出。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后要告知法官,由法官法庭上公开宣布裁决。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是终局性的裁决。只有当陪审团滥用权力作出不合理的事实认定而否认法律时,法官才可以推翻陪审团的裁决。五、英美陪审移植我国的发展及完善(一)法律环境1. 在宪法中将人民陪审制度纳入公民基本权利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成功移植首先来自宪法对其的基础保证,无论宪法性文件大宪章还是美国1787年宪法,都旗帜鲜明地将陪审团制度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英美陪审制度移植我国后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发展,从基本权利的范畴出发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界定,对于英美陪审制度不应该完全照搬,在我国陪审制度应该更加强调人民二字,我们认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的基础是人民,因此陪审制度应该体现人民的利益,应该为人民服务,其应该保障公民成为陪审员的权利,还要保障公民获得陪审审判的权利。在我国应该加强对陪审人员的素质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强化其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并在国家宪法中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划分其陪审员的职责及权利和相关的义务,应该将人民的利益作为基础。2. 颁布专门人民陪审员法 由英美陪审团制度起源可知,该制度最初被用作压迫工具,当时的人民陪审并没有相关的制度规范和限制,在陪审员的选择上也不是按照程序进行的,且陪审员的权利没有监督,以此为基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并规范其选聘和任免程序,加强对权利行使的监督和公开,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既防止陪审员精英化,又防止司法活动导致群众运动出现的风险。(二)政治环境不管是英美陪审制度还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都是由人民大众组成的,其代表的是大众的心声和利益,其对案件审理和裁判有参与意见,在实际司法运行中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促使其独立性受到威胁,英美制度在陪审制度上已经很完善,但由于国情不同其在我国的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因此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陪审制度进行完善,由此促使其不断弥补司法不足导致的裁判结果失实。为了让人民陪审制度完全纳入到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应当在坚持五湖四海原则的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指导,如讲座授课,案例总结等等,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懂法、用法热情,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证。 由于两种制度在法文化、法观念和法律制度上均存在着差异,使得二者在构造上完全不同。我国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英国陪审制度起源于法兰克并经过自身创新,而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并经过创新,当前英美陪审制度的核心就是英国陪审制度,在陪审员的组成人数上,英国陪审数量在12人,而结合我国实际将其规定在1-6人。(三)文化环境英美陪审制度的长足发展,与英美社会的普法程度,百姓对法律案件的关心程度与参与度密切相关,中国虽然在为陪审制度的发展不断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制度改革,但要想使其长远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在法律问题上的思想觉悟提高。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律教育,通过比较英美陪审制度的优势和不足,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真正激发出百姓参与法律案件的积极性,知法懂法,形成全社会崇尚法学的良好氛围。结束语尽管英美法律体系陪审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物质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英美陪审制度具有很强的影响力,陪审制度的很多理念和观念深入人心且已经成为其文化的构成部分,因此在不断发展中,英美陪审制度并没有被废除的迹象。英国陪审团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形成了较完善的体系。陪审团制度不仅体现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完善,而且也反映除了其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相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借鉴外国审判经验而建立起来的,缺乏陪审制度需要的自由、自治精神等社会土壤。因此,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借鉴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不可以因为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就要去废除它,我们应该放眼于全世界学习其他国家健全完善的陪审制度并引入我国去不断完善我国陪审制度,因此在实际学习国外陪审制度的过程中,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这是一条切实可行的发展途径。参考文献 1. 张福坤. 英国陪审制在美国的成功移植N. 人民法院报,2016-11-18(8). 2. 任东来,陈伟,白雪峰.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 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 美国法律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 韩大元. 论中国陪审制度的宪法基础以合宪论和违宪论的争论为中心J. 法学杂志,2010(10):19-24. 5. 李拥军. 我国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J. 法学,2012(4):10-21. 6. 苗炎. 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J. 法商研究,2015,165(1):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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