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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法律适用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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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法律适用探讨.docx

    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法律适用探讨摘要当前,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已经正式被列为威胁国际社会秩序的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之一。那么面对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发展形势,我国应该重点将保护视角从之前的妇女、儿童等弱势人身权利逐渐拓展到普通公民的人身权利上,同时还需要将打击重点由性剥削逐渐转移到强迫劳动方面;因此在学术研究等领域中,我们还应将跨国人口贩卖作为我国现行刑法中危害人类罪管辖、起诉以及定罪的可能。 本文中笔者将重点分析和研究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显著及其特点,最终研究我国关于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关键词: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刑事犯罪;经济全球化;犯罪现状;法律适用;发展对策 AbstractCurrently, transnational human trafficking crime has officially been listed as one of the most serious threats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social order. Then the face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law, China should focus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ulnerable women before and children gradually expand to the personal rights of ordinary citizens, but also need to focus on the fight against sexual exploitation gradually shifted to compel labor aspects; therefore academic research in the field, we should also be transnational human trafficking as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Law"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jurisdiction, prosecution and conviction possible. In this article I will focus on the analysis and study of transnational crime, human trafficking and its notable features, the final study of specific laws on transnational trafficking crimes.Keywords: transnational human trafficking crime; criminal offens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status of crime; law applies; Development Strategies目录摘要1Abstract1一、经济全球化视野下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现状3二、跨国人口贩卖的当代形式3三、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法律适用及其误区4(一)国际法律框架适用4(二)国内法律框架适用5四、政府关于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责任7(一)确立政治意愿7(二)确立“起诉定罪优先”的执法模式7(三)确立警务执行的具体长效机制8(四)重视发挥NGO的作用8五、结束语8参考文献8一、经济全球化视野下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现状 对于不同时代背景,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无疑都首先为一个严重的司法刑事问题由于本国人口被违法转运的过程必然将会侵犯了该输出国、相关输入国及其过境国三者的国家边境管理秩序,然而当前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绝非是一种简单的危害有序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种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形式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威胁到国际社会秩序的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之一。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都已经认可了运用现代手段为广大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世界各国对于适当的对策也存在着广泛的共识;现阶段世界上共有142个国家已经正式批准了要求禁止以及惩罚人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巴勒莫议定书,与此同时共有128个国家正式立法以沉底禁止所有形式的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出现,在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已经逐渐制定出科学、适当的刑事法律规定,并且依据巴勒莫议定书中的基本定义将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定为刑事犯罪的一种。最终在起诉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受害者识别以及跨国拐卖人口保护及其预防措施等方面每年也都有所进步。 依据当前最新的各国数据统计了解到,至今为止虽然仍然有62个国家尚未针对任何的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件提出起诉,然而对于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起诉以及判罪总数于过去3年时间中还是在不断地增加过程中。从2008年世界的5212例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起诉案件与2983跨国拐卖人口犯罪例判罪案件,一直发展到2010年的6017例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起诉案件以及3619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例判罪案件,能够了解到,从中解救的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受害者人数上已经逐渐升到了33000余人。这个数字虽然和以往相比具有了非常明显的进步,但是现实情况依然非常严峻。 二、跨国人口贩卖的当代形式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跨国拐卖人口犯罪”一词一直被用以概括地一个人取得或者是占有另外国家一个人的强制性服务的违法活动。在当前不同的法律文件规定中对该强制性服务使用不同的词汇来进行分析和描述:也就是在跨国拐卖人口犯罪中的非自愿奴役、奴役、债务奴役及其强迫劳动。 有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跨国拐卖人口尤其是妇女与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下文中亦称为巴勒莫议定书)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中的明确规定,不论人们是生来也就被当做奴役、或者是被违法输送至异地受人身剥削的,不论他们是否曾经真正认可过为贩运者服务、工作,不论他们是否曾经因为被违法贩卖而直接地导致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这些人都有可能成为最终人跨国口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对这种现象的核心而言,其包含着无数种不同形式的奴役类型而不仅是包括在国际人口贩运活动中。 曾经美国在其发布的有关于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年度报告之中,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主要形式都被列举以下几种: 1. 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强迫劳动。在较高失业率、贫困、犯罪、歧视、腐败、政治矛盾或者允许该行为的文化使其工人们变为更容易的受害者之时,那些肆无忌惮的雇主们就将会通过强迫工人劳动同时也称作为非自愿奴役违法地剥削他们。移民群体尤其是容易受害的群体,但是人们也有可能会在自己的国家中被违法强迫参加劳动活动。强迫劳动或者是抵押劳动的女性受害人群,尤其是从事家庭苦役劳动的女人或者女孩,还经常将也会遭受到性剥削。 2. 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性贩运。在一个成年人因为被违法强制、强迫或者蒙骗而进行卖淫的,又或者是因为违法被强制而进行持续卖淫行为的,那么这两类群体即将成为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最终受害者。那么全部以此作为根本目的的参与招募、运送、藏匿、接收或者获取该受害人员的参与者,都将被认定为犯有跨国拐卖人口犯罪。与此同时,在债务奴役之中也将会出现性贩运,其中妇女与女孩在其被违法运送、招募甚至是赤裸裸的跨国人口贩卖过程中将陷入所谓的“债务活动”,从而被迫继续进行卖淫活动,那么这是由于剥削者违法逼迫她们一定要还清债务才能够获得自由导致的。 3. 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债务劳役。违法强迫或者强制的一种形式就是使用债务。这种情况的跨国拐卖人口犯罪,通常被称之为“债务劳役”或者是“债奴”。在美国法律之中适用的专业术语就是“苦工”,其违法行为早已经被禁止。而在巴勒莫议定书中要求将其应该按照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治罪。当前全球很多劳工都已成为了债务劳役的最终受害者,这是由于贩运者或者是招工人员非法地将原始债务作为那些劳工受到雇的一个基本条件。其劳工也将可能最终会通过更为传统的债务劳役系统而被继承债务。比如在世界南亚地区,根据估计有上百万人口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害者于为他们先人所欠的债务而进行劳作。 6. 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强迫童工。当前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和国家法律真正认识到儿童群体将可能会合法地从事一些工作。然而,彻底杜绝那些最为恶劣的童工雇佣形式,其中包括了对于儿童群体实施的债务劳役和违法强迫劳动的行为,这已经成为基本共识。那么不论强制性的剥削行为发生于哪里,儿童群体都将会成为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受害者。非法强迫童工的一种现象是儿童群体受到非家庭成员的监护并且最终在其的非法要求下进行劳动工作,而这种劳动工作是为非家庭成员所带来经济效益的,因此儿童群体不能人意选择离开。 8. 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儿童性贩运。据当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中的统计数字了解到,在目前全球的商业化性交易活动中,大概有200万儿童遭受到违法被迫卖淫。对于当前设备商业化背景的儿童性剥削行为,国际公约以及有关议定书都已经宣告为刑事犯罪行为。根据巴勒莫议定书、美国法律规定及其全球各国的立法均全面禁止在商业化性交易活动中使用儿童。因此不论是从文化艺术或者是社会经济角度提出哪种说辞,从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性奴役中解救的儿童不得存在任何例外情况。性贩运会对于未成年人群体将会造成毁灭性的后果,其中包括长期的身体伤害和心理损害、无意受孕、营养不良、疾病伤害(主要包括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吸毒以及社会排斥甚至时死亡。 三、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法律适用及其误区 (一)国际法律框架适用 最先开始对于跨国人口贩卖犯罪问题正式明确表示重视的国际性文件是在1949正式年签署并实施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谛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因为在该公约中对于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贩卖”的定义限制在性产业方面,因此对于打击这一领域以外的跨国人口贩卖犯罪意义已然不是很大。在2000年,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就是巴勒莫公约)以及另外三个议定书中,特别是有关于预防、禁止以及惩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由其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已经对贩卖人口行为采用了更加广泛、更加符合目前实际的基本定义。在该议定书中已经明确,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特制的“人口贩运”,也就是以剥削作为目的而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或者使用暴力手段,再或者是通过其它相关形式进行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者是滥用脆弱境况等手段,或者是通过授受特定酬金或者利益取得对另外一人有控制权的相关人的同意等方式进行招募、转移、窝藏、运送或者接收贩卖人员。剥削行为,应当至少包括运用他人的卖淫行为进行剥削或者其它相关形式的性剥削行为、强迫劳动行为或者服务行为、奴役或者类似奴役的有关做法、劳役或者切除被贩卖人口的器官;假如已经使用本条中第1.1项所述的有关手段,那么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人口贩运活动的被害人对于第1.1项所述的预谋进行的剥削所表达的同意并不发生关系;为剥削的根本目的而进行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者是接收儿童的,即使目前尚不涉及到本条中第1.1项所述的任何手段,也应当视为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人口贩运”。简而言之,在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的受害者最初同意其非法移民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假如卖淫或者在农场做工、劳动,不能够成为后来于这些活动中对其进行奴役的借口。在上述议定书中已经极大地拓展了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贩卖的基本定义,并且方便了认定过程,对于有关国内法中判定为跨国人口贩卖犯罪具有现实性的指导意义。 (二)国内法律框架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中,一向尤其重视对于特殊对象也就是妇女、儿童群体的特殊性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240条也详细规定了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拐卖妇女、儿童罪刑,并且将以出卖为根本目的,从中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规定为跨国人口贩卖犯罪,并且对其中若干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予以了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这些严重情节主要包括: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拐卖妇女、儿童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拐卖妇女、儿童共有3人及以上的;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存在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行为的;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包括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是将其被拐卖的妇女转卖给他人迫使其继续进行卖淫的;并且还包括,以出卖为根本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是麻醉等非法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出卖为根本目的,违法进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造成被相关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是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是相关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群体卖往境外的相关行为。 为了打击强迫劳动的情况下,1997年修订刑法典,同时增加强迫劳动工人的罪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规定,以限制强迫劳动的工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当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在广泛涵盖了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人身权利的同时,依然非常强调了对其中特殊对象也就是妇女与儿童群体有关相关权利的保护措施。该计划明确指出,还需要继续严厉地打击为了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强迫劳动的力度,自从1997年刑法典修正后,与此同时还增加了强迫劳动工人的刑事罪行,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明确规定,以违法限制强迫劳动工人的人身自由,同时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将对其直接负责任,并且最终处需要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时判处或者是单处罚。拐卖妇女罪。首先坚持预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提高反拐意识和全社会妇女的预防认识,为解救妇女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帮助妇女回归社会救出。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拐卖,虐待,遗弃,利用儿童乞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的其他个人权利。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保护儿童。为儿童提供身心康复获救服务,帮助被救孩子的妥善安置。 另外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若干侵犯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对于当前严厉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罪行亦具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为了能够加大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以及对有关刑事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目前有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并且和我国已经参与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具体要求相衔接,国内法律体系近年以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修改。早在2011年我们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明确涉及到了此类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中的明确规定,现行刑法中第358条第3款被进一步修改为:“招聘卖淫组织,运送人或其他组织,以帮助他人卖淫的,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的;情节严重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且在现行刑法中的第244条被进一步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是强迫他人劳动限制的人身自由,应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且同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金。明知道他人的违法行为,他们的招募,运送或其他援助人员劳动力他人实施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采取行动。作案前两个条款,对单位犯判处罚金,并且办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直接责任,按照第2的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政府为了能够合理承担国际责任,切实保障好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受害者的基本人权,仍然有必要在基本范围内继续扩张刑事法网的保护范围,同时加大对于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打击这类刑事犯罪所进行的法律方面努力还需要加强。当然,对于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等这些刑事犯罪,修订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效果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检验以及考察。 综合分析和考察我国当前已有的法律规定框架,有关法律方面对相关权利的掌握仍然置于“有效保障妇女群体权利”与“有效保障儿童群体权利”的前提下。这种情况反映出了一种现实性的认识误区:也就是在谈到跨国人口贩卖活动中,我们多数人往往会仅和性剥削行为联系在一起,而很容易忽视了对那些以劳动剥削作为根本目的的跨国人口贩卖活动加以分析。相对于涉及到性剥削的跨国人口贩卖而言,以强迫劳动形式的跨国人口贩卖通常得不到科学、正确的认识及重视。 与此同时更加令人遗憾的是,现阶段对于跨国人口贩卖中,强迫劳动起诉的案件数量仍然远远小于逮捕以及被调查的案件数量,最终能够判定为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数量就将更少得可怜。并且对于性贩运起诉的成功案件数量大大地超过了对其违法强迫劳动起诉的成功案件数量。根据当前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跨国人口贩卖犯罪起诉并且定罪成功的具体案件中,当前仅有十分之一案件数目是涉及到了违法强迫劳动等活动,对于付劳工贩运也可能更为困难。当前跨国人口贩卖犯罪和性贩运活动不同,在劳工贩运活动中的犯罪人,通常是指社会上受到尊重的人或者是已有成就的有关企业领导,与那些谁鄙视的人参与有组织犯罪或非法的商业性交易者的生活相比,他们可能不太容易被进行调查。尽管存在这些障碍,但仍有许多国家查明罪犯强迫劳动,其起诉和刑事处罚。 最求其更深层次方面的社会背景以及经济原因,正是社会对于其中廉价的商品、服务活动、劳动力以及性需求等,为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剥削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可能。当前对于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的人口贩运活动,正是在这几方面强烈需求的前提下不断滋生出来的,社会中人们被当成了商品于国内外交易、买卖活动以满足广大违法购买者的各方面需求。同时,社会中贫困、失业、机会匮乏、社会变化及其政治动荡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贩运者招募受害者的基本能力,但是并不是最终造成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根本原因。实践活动是这样,在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人口贩运被其背后的经济利益所驱使。那么假如社会上不存在人购买性,性贩卖活动也就根本不会存在。假如根本没有人购买任何包括含奴工在内的产品,那么制造业中的违法强迫劳动行为也就将会成为过去式。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的反贩运活动人士更多地从其基本需求方面来打击现代奴役,而并不是仅仅重视逮捕一会起诉贩运者(也就是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的供应方面)。 基于当前履行国际法义务及其适应社会背景变化的双重理由,已经有一些学者正式指出,应当重新分析和考虑将成年男子列入到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对象,以便能够同有关于预防、禁止以及惩治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与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对于当前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定义基本保持相同。该议定书中的基本宗旨虽然是“预防与打击跨国人口贩卖,尤其是跨国贩卖妇女与儿童”,但是毕竟不仅仅限于妇女、儿童群体,而是还包含了“贩卖运输活动”成年男子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已经将“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具体对象限定于妇女体验儿童的作法,是非常值得继续推敲的。而从重点突出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强迫被害人劳动、更全面的认识跨国人口贩卖、更加有力地打击和惩治跨国人口贩卖的根本意义上而言,上述考虑的确非常具有正当性。 四、政府关于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责任(一)确立政治意愿 当前世界国家或者政府之间的合作仅仅对于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特别是跨国人口贩卖罪是必要前提条件。有关于国家与政府之间较高政治层面上的支持,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假如仍然缺乏这样的政治扶持意愿,那么当前一切法律层面之上的努力均将建立于沙滩之上,迟早都将会付之东流。所以,逐渐推动世界各国与政府之间于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更为广泛合作关系,共同打击当前全球恐怖主义、贩毒运输、贩卖人口、非法移民、电信诈骗以及跨国网络犯罪都是非常必须的。以上各个地区之间的合作实践,将非常有力打击、惩治此类跨国犯罪创造出了一个非常必要的环境,同时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合作平台。与此同时,如果欠缺这个体现于政治意愿中的制度性合作平台,一切政策保障都是无从谈起的。现阶段对于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世界各国政府均有责任将贩运者绳之以法,以帮助在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中的受害者,但是他们同时也是大客户,每一年的花费为成百上千亿美元,来购买相应的犯罪产品和服务,从建筑行业、军备一直到办公用品和技术设备。就是这样,他们能够对于需求产生即时性的影响。由此可见,世界各国政府应当积极审查他们的采购供应链,力争能够在大幅度上减少对于弱势群体的剥削力度。需要在供应链之上彻底杜绝奴役,各个企业和政府都一定要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确立“起诉定罪优先”的执法模式 当前有关法律条约的批准假如没有国内立法层面、执法层面的积极配合与落实,那么就只是一纸空文。因此世界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将法律条约的规定束之高阁,并不进行适当的国内法科学转化,在法律层面上也没有进一步创设跨国人口贩卖罪名,并且和与之相关的刑事犯罪进行科学区分,这也是尤为常见的事情。由此可见,即使当前存在政治意愿,也不能够真正确保各国有效合作的跟进。那么解决的唯一办法,也就是国家与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于跨国人口贩卖犯罪贩运者的起诉力度,为其中的受害者伸张正义。 近年来,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跨国拐卖犯罪的反应模式可归纳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偏重于起诉和定罪的罪犯,我们总结为“起诉定罪优先”模式;另一个面向受害者的地方强调受害者的权利和救济保护被救出,我们称之为“人权保护优先”的救济模式。当然,这两种模式都涵盖了加强执法以及各方面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有几个重叠的内容,但起点都一样对其非常重视。 (三)确立警务执行的具体长效机制 政府必须为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激励机制,鼓励他们能够主动地参与到调查贩运和走私的案件侦查中。一些成功的策略,包括卖淫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劳动积极调查,并多次为外国工人的就业情况在许多日常商务考察。但是,你不能仅仅依靠执法,医务人员,教师,移民当局和儿童权利组织,因此要寻找和救援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能力。对于他们来说,意义是实现主动识别现代奴隶制可以发生在任何人,并克服文化偏见和排外主义。政府必须与本机接触所有可能的受害者(包括潜在的受害者群体最大范围)的训练,但它是最好的训练作为一种强制性要求。 (四)重视发挥NGO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可以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与执法机构共同合作,以及政府的政策提供意见。最近引起广泛关注的“宝贝回家”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合作的成功案例,由此可见二者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非政府组织虽然生长在我们的土壤不深,具体行动也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但是它仍然可以认为是当前在反人口贩运活动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面对现实,认识到非政府组织的地位,扩大民间渠道,建立公私合作机制的移动,效果明显相对稀缺的司法资源势在必行。 五、结束语从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本质上看,跨国贩卖人口一直都是世界上最为隐蔽的一种刑事罪行,并且跨国人口贩卖犯罪还可能是最经常被广大群众误解的一种罪行。通常情况下,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罪行通常还会错误地被归类是人身伤害、窝藏非法移民以及风化犯罪,从而给严厉打击跨国犯罪造成了一定障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将会使得正确的数据统计也都不可能够全面实现。今天,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水平的影响,我们面临的国际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也是非常复杂的,注定要从政治层面或法律框架继续努力,打击跨国贩毒长的路还有很长需要走,但是我们“保护受害者,惩罚施虐者,帮助幸存者”的原则将永远不变。参考文献1苗生明强迫卖淫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J人民司法2000年04期2曲三强社会预防为主、刑罚预防为辅探讨我国刑事政策的应循之路J中外法学1991年03期3陈维扬我国“严打”政策的刑法学思考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2期4赵洪梅毕守国朱加强为强迫妇女卖淫而施暴劫财是强迫卖淫罪还是抢劫罪J江淮法治2006年16期5张东樊洪未成年人实行强迫卖淫行为的刑事责任J中国检察官2007年09期6张武举宋建华强迫卖淫案中的“强奸行为”辨析兼及刑法适用解释的立场与方法J中国检察官2010年06期7中山毕英达杨坤卖淫防止法的现实意义与课题J国外法学1988年01期8苗有水“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学理解释J法学天地1995年04期9叶建丰朱宁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1期10陈玉范试论我国刑法第358条的立法缺陷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1期11徐建东如何认定强迫卖淫未遂N江苏法制报2008年12李红杰薛红娣对强迫卖淫罪的“多次”如何理解N西部法制报2010年13陈益军苏文海江阴市检察院提供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能否成立间接故意N江苏法制报2009年14王娟丙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N江苏经济报2008年15廖万里“明知被强迫卖淫而嫖宿”案读者讨论意见N人民法院报2006年16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赵秉志略谈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定罪量刑N贵州日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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