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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经济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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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经济政策汇编.docx

    县重大经济政策汇编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2.*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5.*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6.*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7.*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涉农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农产品供应的实施意见8.*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11日  *县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32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整治企业开办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1894号),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激发市场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动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破解企业开办环节多、效率低、耗时长、“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2018年年底前,将企业开办办理环节压减为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二、主要任务(一)设立实体政务大厅“一窗式”服务窗口。结合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和“一窗式”改革,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新开办企业“一窗式”服务窗口,市监、公安、税务等部门集中进驻。申请人办理企业开办事项“只进一扇门、只到一个窗口、只交一次材料”,实现“综合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发证”。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自助服务区,配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开办事项网上办理“一条龙”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监局、公安局、税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二)建立企业开办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大厅。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建立企业开办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大厅,市监、公安、税务、人社等部门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等企业开办数据的共享交换和集成办理。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减少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实现企业登记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共用”。(县市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发改委、公安局、税务局、人社局按职能分工负责)(三)编制标准化服务指南。按照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加快推进企业开办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对企业开办线上线下流程进行梳理优化,按照统一登记流程、统一材料规范、统一审批时限、统一解释口径、统一标准配置的要求,编制企业开办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提交材料规范和工作流程图,通过线上服务大厅、线下服务窗口对外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查询、下载服务。(县市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公安局、税务局、人社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四)优化企业登记程序。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需国家市监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改革,积极推行企业工商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优化提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实现企业登记全区域、全业务、全类型无纸化网上办理。扩大与商业银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的合作覆盖面,持续增加网上登记代办服务点,便利申请人就近快捷登记。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县市监局负责)(五)提高公章制作效率。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线上服务大厅、线下服务窗口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及所需刻制印章的类型、材质,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市监局、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能分工负责)(六)压缩申领发票时间。取消办理营业执照后补采集税务登记信息程序,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对已通过市监部门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不得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相关材料。加强企业登记环节涉税信息采集质量管理,建立税务、市监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数据对账机制。企业申请领用10万元(含)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实行当场办理。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新办企业按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事项后,首次办理申请领用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县税务局牵头负责,市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七)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强化落实“多证合一”改革成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制度,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市监、税务、人社等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强化税务、人社部门间业务协同,全面建立企业和职工参保登记、险种认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一窗式、一网式、一站式”工作服务机制。全面简化服务流程,制定发布标准化服务指南,进一步压缩参保登记办理时间。(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市监局、税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八)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减证便民”“证照联办”改革,通过清理取消、改为备案、告知承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举措,清理规范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对于备案备查类的涉企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能合尽合到营业执照上,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坚持放管结合、以管促放,动态调整、全力压减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建立“涉企证照通办”机制,按照“综合受理、并行办理、集中发证”的工作流程,有效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县市监局、编办牵头负责,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能分工负责)(九)强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的督促检查。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细化责任分解,定期跟踪督办,及时反馈存在问题,力促工作落实到位。(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牵头,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局、公安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着力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保障。(二)压紧压实责任。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把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任务时间节点,压紧压实责任,着力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如期高效完成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工作任务。(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进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改革政策、充分享受改革成果,在全县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范围全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等级划分见附表)。万安镇范围内沿齐云东大道一线到*与屯溪交界处北侧原一等土地调整为二等土地,水南板块县城规划区范围由二等土地调整为一等土地。二、税额标准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土地8元/;二等土地6元/;三等土地5元/,四等土地4元/。三、实施时间本通知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8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施。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在季后15日内申报。四、其他本通知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表  *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表 土地等级分布范围一等土地1县城城区:东至滨江东路与齐云东大道交汇处;南至横江;西至西门新大桥;北至皖赣铁路范围内的土地。2万安镇:东至*与屯溪交界处;南至横江;北至齐云东大道;西至滨江东路与齐云东大道交汇处范围内的土地。水南板块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3齐云山镇:岩前村、岩脚村、东亭村二等土地1县城城区:东至滨江东路与齐云山东大道交汇处,北沿屯黄公路至瑯斯桥(含尧舜工业园、燕窝板块);南沿休婺公路至黄山德青源种禽有限公司(含怀玉板块),西沿慈张线至海阳镇与齐云山镇交界处范围内除上述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2齐云山镇:东至海阳镇地界;南至渭桥乡地界;西至黟县渔亭镇地界;北至皖赣铁路范围内除上述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齐云山风景名胜区月华街景区。3万安镇:东至*与屯溪交界处;南至潘家-角村一线;北至庄上-里坞一线;西至滨江东路与齐云东大道交汇处范围内除上述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4东临溪镇:东至阳湖三充交界;南至林竹村民组地界;西至汊水河地界;北至屯溪区阳湖镇地界。三等土地1溪口镇:东至山体线;南至和村桥、黄山市汽车电器公司、和村林场;西至河流;北至豸山公园、规划休汪公路新线。2五城镇:东至G3高速公路东侧500米;南至屯五线与山斗乡交界;西至京福高铁线;北至屯五线与商山浮潭交界。3商山镇:东至*与屯溪交界处;南至率水(含徽商论坛永久会址项目区);西至与五城镇交界处;北至屯五公路以北1000米范围内(含高尔夫项目*地块)。4蓝田镇:东至205国道沿线;南至前川所在地;西至东南线公路沿线;北至宏儒线公路沿线。5流口镇:东至呈村;南至流口镇区;西至*县林杉木业中心;北至流口镇区。四等土地汪村镇:东至公路沿线;南至上汪村桐子岭脚底;西至后山组;北至汪段村民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通知(财办2015103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一、严格把握非税收入征管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各执收单位要明确职责定位,规范执收行为。对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进行公告公示。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追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三、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各执收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严禁将非税收入以其他资金名义缴存财政专户等其他非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禁公款私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对超过规定时期仍无法确认的待查资金,作为其他收入划缴国库。四、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各执收单位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做好非税收入的年度预算工作,保证非税收入预算真实、准确、完整。五、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保证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和规范使用,严禁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非税收入票据发生灭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六、依法强化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关要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等违法行为依据*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令第6号)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严处。  特此通知。                          2019年8月2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3日  *县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乡村产业规模化、产业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发201912号)和中共*县委 *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休发201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整合原县级农业产业化、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600万元的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产业规模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村产业融合、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品牌建设等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大户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失信、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主体,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竞争申报、项目管理、定额补贴”和“公开、公正、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  扶持奖补内容 第五条  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1.支持新建规模化无性系良种茶园(基地规模50亩以上、土地流转5年以上),给予每亩1000元的补助;支持茶叶标准园(连片规模200亩以上,土地流转20年以上)建设,每年通过竞争性申报,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择优选择5-8个,给予每亩500元的补助。2.支持蔬菜、水果等特色农产品标准园建设(连片规模100亩以上,土地流转5年以上),每年通过竞争性申报,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择优选择5-8个,给予每亩500元的补助。3.支持特色养殖示范基地、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每年通过竞争性申报,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择优选择5个,给予每亩500元的补助。4.对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增加3万元、5万元的奖励。第六条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5.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组建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规范运作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6.支持规模以下农产品加工企业、其它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地初加工项目、加工清洁化改造项目建设,对在原基础上进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清洁化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购置总额的10%(不包括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相关设备),对新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清洁化项目(建设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7.支持家庭农场规模发展。对家庭农场实行贷款贴息,按照年贷款实际付息总额的50%进行贴息,单家家庭农场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8.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当年新增服务设施、服务设备总额30%的标准进行奖补。第七条  支持农业绿色发展。9.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应用示范、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项目建设(含茶叶统防统治示范点建设),对于新建示范点每个补助2-3万元,已建示范点,运行较好的,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每个补助1万元。 10.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对已建畜禽粪污消纳良好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后续管理进行奖补,每个项目补助奖补3万元。11.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绿色农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集成组装配套、试验示范推广。每年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择优选择5个,每个项目补助奖补3万元。12.对新认定的部级标准化茶园(果园、菜园)、水产健康养殖、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每个奖补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标准化茶园(果园、菜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每个奖补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企业申报),每个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第八条  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13.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休闲农业,对于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鲜明、经营规范、生态环保,综合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实施主体给予补助;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农村房屋(宅基地)盘活试点发展农村新业态,每年由农业农村水利局择优选择4-5个项目进行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14.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对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且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长量的1%进行奖补,每年择优扶持5个项目。15.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园)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2年开展一次县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园)评选表彰,对获得县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园)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第九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16.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科研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在县内付诸实施,且实际发生额2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给予1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17.支持农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鼓励支持申报专利,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和0.2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等支出。18.支持鼓励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每年选择5个农业创业创新项目进行扶持,每个项目给予2-3万元奖补;支持与鼓励各类主体参加创业创新大赛,对入选市级以上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3-5万元的奖励。19.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对新建具有三类以上传感器、一套监控平台的农业物联网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十条  支持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20.对成功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公共品牌的单位、合作组织和协会,并授权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实行统一包装、统一区域品牌标识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21.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2万元。22.对参加县级统一组织安排的省级以上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每个展位补助5000元;展位费由企业或主体自行承担的,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23.对新获得“三品一标”认证,且有效使用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标识标签,将其产品信息上传至国家或省级追溯平台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具体奖补金额参照已下发的*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资金管理细则执行)。24.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市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  对产业发展先进乡镇、村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牵动性、且列入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补。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通过一种或多种形式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第十四条  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奖补项目的建设或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及时限等,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本办法一项奖补政策,且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它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第十七条  此前本县已出台的有关农业奖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适用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1日       *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县政府设立*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的原则。第三条 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新型工业化项目。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和“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和工业项目建设。第五条 具体奖补条款适用以下情形。(一)企业投资奖励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土地成本较高的新引进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级导向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县级工业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内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支持绿色清洁化生产。对企业列入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省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制造导向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类技术改造项目;或企业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废气和污水治理等清洁化生产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企业发展奖励1.对首次年工业产值达到6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2.对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按照社会贡献评出A、B、C、D四档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5万元。3.加大亩均效益奖励,鼓励企业进园区,园区内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亩均贡献逐年增长且不低于省级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的标准,按参评企业评出亩均贡献前10名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3名,奖励企业30万元;二等奖3名,奖励企业20万元;三等奖4名,奖励企业10万元。4.首次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奖励2万元,自入规第二年起年产值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的,连续奖励两年,每年2万元。乡镇、开发区每完成一户入规企业,奖励责任单位1万元。5.经省(经信厅)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县内研制或使用企业,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6.对本县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助。7.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当年每办理一件奖励1万元。8.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按最高奖励标准奖补一次。9.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1.个转企奖励,对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并稳定经营的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创业补贴。(三)企业经营奖励1.担保费补助:企业通过省、市、县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待担保债务解除后,给予担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2.会展补助:对本县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及工业产品展会,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的补助。对免展位费的展会,给予参会企业3000元的一次性参会补助。3.电商换市:企业旗舰店或电商专卖店年网上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收入达100万元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按电子商务销售额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4.企业协同发展奖励:鼓励电子信息、汽车零配件、装备制造行业企业相互协作配套,对“产品协作配套”龙头企业按照当年县内新增采购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创业创新和平台建设奖励1.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以上认定类企业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4.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认定的省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10万元,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奖励5万元。5.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每个新产品奖励3万元。6.当年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徽工业精品”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在市级补助的标准上再给予50%一次性补助。(五)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奖励1.首次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2.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10万元。3.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奖励5万元。4.当年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项目的企业,按实际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5.当年开展“皖企登云”的工业企业,按照云平台服务商建设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六)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奖励5万元。(七)企业科技创新奖励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项政策与省、市科技创新激励政策保持衔接)2.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5万元,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4.支持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大院大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且实际发生额2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给予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5.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在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6.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7.支持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对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或企业每个科技成果评价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新技术(不含专利)、新产品、新品种、标准;基础理论成果:基础理论项目评价证书或学术专著;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项目评审证书或验收证书;每个奖励0.1万元。8.支持企业申报专利。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2万元。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PCT)的,每件奖励2万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10件、5件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首次列入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贯标)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9.鼓励企业参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国家行业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企业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5万元;获得安徽赛区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企业分别奖励10万、5万、3万、1万元。(八)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奖励每年安排5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采用认定奖补方式,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1.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内容:展位费(不超过2个展位的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展会期间的不超过两个参展人员的费用(人员费用构成: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支持人员境外三项费用,补助天数不超过展会天数加布展2天撤展1天)。所有申报企业在境外参展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支持内容包括:IS09000等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IS014000等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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