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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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工作方案.docx
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严格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1.支持对象:*区已脱贫人口 (不含稳定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2.贷款条件: 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货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3.政策要点:严格执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市场报价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区)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4.贷款利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动,则小额信贷利率相应变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5.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6.贴息政策。过渡期内我区分阶段确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比例:2021 年3月4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资金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利息进行全额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资金承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利息金额的80%, 贷款户承担利息金额的20%。坚持按上、下半年办理小贷贴息,由区扶贫办牵头,各有关银行、乡镇、行政村配合,以国扶办小额信贷系统贷款到期贴息人员名单及金额为依据,2021年8月底前完成2020年上半年应贴息名单及金额审核公示和兑付,2022年3月底前完成对2020年下半年应贴息名单及金额审核公示和兑付。小额信贷贴息遵从“时间优先、区域优先、结息金额优先”的三大优先原则,确保政策落到实处。首先是以贷款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前提,再按照银行划定放贷区域为次,最后根据银行提供的实际使用贷款的利息为参考标准,综合考虑核算实际兑付的贴息金额。二、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后管理1.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防贫保”工作的通知(卫沙扶贫办发202117号)精神,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自2021年3月25日起由农户自行购买。建议各银行参考2020年有关政策与银保监会协商,参保缴费由银行、农户和保险公司另行签约,其承保范围和缴费标准自行决定。各银行要积极动员群众购买,讲清利害关系,宣传政策要点。2.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有较大贷款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对象,放贷银行经过信用评级,严格审核后可鼓励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与5万元以下贷款条件相同,但不享受贴息政策,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3.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循环申请贷款。4.稳定小额信贷总量。各合作银行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对照今年放贷任务(见附件1)切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不得擅自设置门槛发生压贷、惜贷现象。5.加强小额信贷数据录入。各承贷银行要及时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数据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在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数据录入系统工作。三、从严防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1.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各银行机构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不过度授信,避免银行间交叉放贷造成农户放贷过度,导致偿贷风险增加。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2.稳妥处置逾期贷款。要全面监测掌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合力解决突出问题。风险补偿金继续参照*市*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银行机构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镇村要积极配合银行对有问题逾期的贷款户进行上门催收。凡是已经逾期的贷款户,镇村要建立包保责任制,明确包保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催收完成时间,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塌方式逾期。3.严格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责任片区协查制。各相关银行也可跨乡(镇)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区扶贫办为其提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基本信息。各合作银行对非本责任片区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放贷时,应将申贷农户责任片区合作银行放贷情况协查作为前置手续,要求申贷农户向责任片区如实提供已有贷款情况,填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协查表”(见附件2、3)。四、切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银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用好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协助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抓好贯彻落实。要广泛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培训,认真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评估政策效果。(三)大力宣传引导。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四)明确实施时间。2021年3月4日之前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遵照之前相关扶贫小额信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3月4日之后至2025年12月31日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