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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局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docx

    • 资源ID:67380313       资源大小:18.76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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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局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docx

    县市场监管局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净化药品网络销售市场,更好得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具体行动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专项整治与制度规范、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保障我县药品网络销售的规范性,提升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二、前期自查发现问题(一)药品网络销售主体信息掌握难。由于网络销售药品相关的法律规定暂未出台,目前企业在电商平台上销售药品无需经过行政机关备案,网络销售药品经营单位的底数摸排主要依据企业主动上报,无法做到底数清、情况准、数据明;由于网络销售平台、经营单位量多面广,网络经营行为复杂多样,监管部门缺乏切实有效的网络监管手段,无法保障药品网络监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二)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查处难。违法线索征集困难,网络销售行为存在隐蔽性,部分违法分子利用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开展违法交易,交通和物流便利也为违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违法证据固定困难,药品网络销售案件的后台数据如何调取,违法证据如何固定,监管部门如何与互联网公司对接,让其依法履行平台监管义务,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都存在着诸多困难;跨域违法查处困难,目前违法情形呈现跨部门、跨区域态势,例如通过微信销售药品、私设网站发布信息等行为主体在外地的,涉及到管辖权等问题,精准执法难度较大。(三)药品网络销售长效监管体系建设难。缺乏长效监管机制,自查中发现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执法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方法、措施以及有效跟踪机制保障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的长效性;缺少专业化监管队伍,药品行业专业性技术和知识要求高,而目前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难以适应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新形势。三、工作目标根据前期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查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清除存量、遏制增量”目标,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净化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维护我县互联网药品良性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四、治理重点(一)未取得资质开展药品网络采购销售问题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的单位或资质超出有效期非法从事药品网络采购、销售活动;2.未取得或超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从事或提供药品网络信息服务、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活动。(二)药品网络销售者通过网络违法违规销售药品问题1.非法销售假药、劣药,以及已要求召回或监管部门要求停止销售使用的药品;2.通过网络违法展示和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3.未按规定销售含麻黄碱类、可待因、曲马多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4.非法销售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5.超范围、超方式经营药品;6.未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无处方或未经执业药师审核而销售处方药;7.药品配送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三)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履责问题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的资质是否严格履行审核义务;2.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管理;3.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及时停止提供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五、时间安排(一)部署排查阶段(5月)。做好工作任务分解,广泛动员部署,开展政策宣传。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药品网络销售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严格自律,并配合监管部门打击违法网络售药行为;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发挥投诉举报、网络监测、网络抽检、网络巡查、监督检查、部门通报等渠道作用,广泛收集排查线索,5月底前,要排查一批案件线索。(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月)。各分局(所)、相关科室、执法队按职责分工,采取“线上”收集线索和“线下”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药品网络销售集中治理。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监测线索,要做好线索核查、证据收集,依职责组织好调查处置工作;对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屏蔽、关闭违法网站,药品网络销售者为非本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线索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评估总结阶段(12月)。分局(所)、相关科室、执法队针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和发现的薄弱环节,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总结,堵塞漏洞,强化监管,巩固专项治理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六、组织机构成立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组成如下:组  长:*七、主要措施及任务分工(一)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网络销售日常监管。摸排辖区内(备案、报告)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数量、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情况,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网络销售的实行清单管理;按照治理重点对辖区内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关注销售药品的合法性、处方药销售的规范性以及含特殊药品类复方制剂销售的合规性;对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执法队严肃查处。责任部门:药品监督管理所配合部门:各分局(所)、执法队(二)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上级部门、监管科室移送的线索;加大对网络线索排查力度,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屏蔽、关闭违法网站;药品网络销售者为非本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线索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以联合公安、卫健、检察院、教育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契机,重点关注高频购买药物、有滥用药物嫌疑的未成年人的网络购药行为,通过线索深挖,拓展违法打击渠道。责任部门:执法队配合部门:各分局(所)、相关科室、执法队(三)加大药品网络销售监测。负责辖区内“线上”线索收集,进行网络监测、网络巡查,加强与拼多多、淘宝、美团等药品网络平台的数据共享,重点关注是否违法展示和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参与药品网络销售集中治理工作。对发现的网络违法线索,协助执法队,做好核查和落地取证工作。责任部门:网络与信用监督管理科配合部门:各分局(所)、相关科室、执法队(四)强化药品广告监管。加强网络销售药品广告监管,重点对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平台进行监管,监测有无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广告行为,严厉查处未经许可发布药品广告,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执法队查处。责任部门: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科配合部门:各分局(所)、相关科室、执法队(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引导和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程序和行为,确保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责任部门:消保科配合部门:各分局(所)、相关科室、执法队(六)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多样开展药品安全知识宣贯,有效普及网络购药注意事项;同时以案释教,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各分局(所)、相关科室、执法队八、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根本,按照上级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把握任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高水平精准开展治理工作。(二)加大排查力度,深挖网络线索。要加大线索排查力度,一方面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网络监测、部门通报等传统渠道作用,收集分析违法线索,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巡查、网络抽检、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主动排查一批违法线索。对发现的网络违法线索,要周密筹划,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核查和落地取证工作,不能简单“一删了之”“下架了之”。(三)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治理到位。要以“四个最严”的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下猛药,依法严肃查处,形成严打高压态势;要牢固树立“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的办案理念,对有价值的线索经营深挖,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彻底摧毁源头窝点。对发现的重大案情或有深挖价值的案件线索,各单位要及时上报,要查办一批药品网络案件。(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普及网络购药安全知识,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展示治理工作成效,大力营造治理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让群众有地方反映问题,有渠道参与监督评判;要依法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五)及时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在开展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创新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的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网络销售处方药的有效措施,形成监管长效机制。对药品网络销售存在的问题,要坚持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巩固治理成效。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接收及搜集线索总数已备案登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数量检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数量约谈企业数量公开曝光企业数量拟屏蔽或关闭网站数量立案调查案件数量处罚金额(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量备注注:1.在辖区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全部摸排(备案、报告)。2.各要素数量应按照企业类型分别统计填报,例,“已备案登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数量”栏,应分别填写“药品生产企业:5”、“药品批发企业:12”、“药品零售企业:12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0”、“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1”。3.本表格于每月8日17:30前上报,数据起止时间为整治工作开始之日当月8日(累积数量)。4. “约谈企业数量”“公开曝光企业数量”“ 拟屏蔽或关闭网站数量”3栏数量如在当月新增,需将相应企业名单、处置理由、处置过程等详细情况上报省局药品流通处。5. “立案调查案件数量”“ 处罚金额(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量”等三栏数量,如在当月新增大于0,需将立案审批表(对应立案调查案件数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应处罚金额)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应已送公安机关案件数量)等文书电子版上报省药品稽查局。如有重大案情或值得深挖的案件线索请随时上报省药品稽查局。6.10月20日前12:00,上报全年(截至10月20日)汇总数据。7. 如遇重大、紧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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