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记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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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记分管理办法.docx
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抓好危化品(化工)企业生产安全,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领取危化品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使用危化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医药化工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含港口经营,不含加油站)。第三条 本办法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建企业自试生产之日起计算。记分事项按期完成整改并经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复查合格,履行相关惩戒措施后,该记分在当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否则,记分不清零,自动转入下一周期。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聘请第三方共同组织实施,每年5月底前完成首轮全覆盖检查,首轮记6分以上的企业10月底前增加检查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依托泰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系统,建立数字化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记分可视化、扣分可溯源、整改可闭环”。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1人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加装独立安全仪表系统(SIS)。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发生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擅自摘除联锁装置;(四)动火作业未实行提级管理,一级以上动火未经第三方风险辨识评估或全程录像;(五)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六)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现场设备、设施与设计文件不一致;(七)现场应急救援拉练测试评分不足60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未制定书面安全生产分工,未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总监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安师比例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15%;(三)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员工总数2%或不足2人;(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3年以上化工企业管理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背景不满足有关要求;(五)未按照要求每年委托具备审计资格的人员对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六)新建企业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七)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产品和原料自身具有爆炸性的企业,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八)易燃易爆储罐(含中间罐、高位槽、计量槽、接收槽)未加装高低液位连锁报警紧急切断装置;(九)未综合评定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未按照风险计算标准绘制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未公示较大以上风险;(十)企业未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报告,未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十一)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开展全工艺过程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未制定并落实管控方案措施;(十二)甲、乙类场所作业人员达到10人;(十三)“红色”风险等级企业和具有爆炸危险性的新改扩建项目,未采用现行国家强制标准中的最严要求;(十四)特殊作业未现场审批作业票;(十五)特殊作业未实行全过程安全监护,涉及较大风险作业未实行双人制并明确作业负责人;(十六)未制定并公布本企业“三违”作业负面清单;(十七)未建立反“三违”奖惩机制,未设立“三违”现象曝光台,未将奖惩记录纳入从业人员全年绩效考核;(十八)检查发现“三违”行为;(十九)未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表进行排查,未及时完成整改;(二十)未规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频率,未按期进行维护保养;(二十一)主要负责人未能每季度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或未能每年针对年度隐患排查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签字确认;(二十二)企业未于每年3月底、9月底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或市级以上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人)开展安全检查并完成整改、港口企业未每季度聘请省级港口安全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完成整改;(二十三)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企业未于6月底、12月底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或市级以上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人)对照HAZOP分析报告进行逐条深度检查并完成整改;(二十四)未按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二十五)现场应急救援拉练测试评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二十六)现场抽考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1人及以上成绩80分以下;(二十七)现场抽考操作人员有2人及以上成绩80分以下;(二十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清楚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二十九)操作人员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三十)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中心发现企业日常“三违”行为;(三十一)单月内设备在线率不足80%。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调整变化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二)出现红色预警且在30分钟内未能处置,出现橙色预警每月超过2次; (三)点调10分钟内无响应,未及时整改平台交办事项。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照要求建设、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或委托第三方提供台账资料,非本企业人员负责体系建设、运行;(二)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及涉及甲A、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证书,其他港口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三)专家深度检查、隐患排查分析、标准化运行审计未在形成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新改扩建、停产复工、工艺变化等事项未提前15个工作日报告,风险较大场所危险作业、外包作业等事项未提前1天报告;(四)现场应急救援拉练测试评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五)现场抽考操作人员有1人成绩80分以下。第三章 记分运用第十一条 根据每个记分周期内的累计记分情况,将企业分为“蓝、黄、橙、红”四个管理等级。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3分以下(不含3分)的为蓝色,3分至6分的为黄色,7分至11分的为橙色,12分以上(含12分)的为红色。第十二条 在企业全面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等级实施下列奖惩措施。(一)蓝色等级。企业不列入随机检查范围;下年度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时,享受绿色通道待遇;评先评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污水处理、蒸汽使用费用以现有标准下浮5%收费。(二)黄色等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约谈,由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聘请第三方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计。(三)橙色等级。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在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开其评级结果,给予其“黄牌警告”;记7-9分的,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重新进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培训、考核;记10-11分的,企业在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书面整改承诺;污水处理、蒸汽使用费用以现有标准上浮5%收费。(四)红色等级。除接受黄色、橙色等级相应惩戒措施外,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给予其“红牌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列入“不放心”企业管理;企业列入下一轮深度执法检查对象;对企业融资、上市实施“一票否决”,暂停项目审批;污水处理、蒸汽使用费用以现有标准上浮10%收费;连续两年记为红色的,列入关闭退出对象。第十三条 资源要素类奖惩措施,自记分结果确定后,下个月开始执行,至下一个周期记分结果确定为止。对下一个周期内记分达到橙色以上企业,即取消当年度奖励。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详细记分标准按照市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记分细则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