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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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docx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监理项目部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建设单位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为认定标准(聘用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在岗创业人员除外)。第二章人员配备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确保配备齐全,人证相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关键岗位人员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现场考勤应采取人脸识别或者指纹打卡。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且具备项目要求的管理能力。(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当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第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甲方同意,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第三章 带班管理制度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指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检查记录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施工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第十三条市住建局应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记录;3、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4、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5、施工现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考勤记录。6、建设单位对监理、施工单位人员配备和到岗情况的检查记录。第四章人员变更、撤离第十四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离岗。确需变更或者离岗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处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变更,报市住建局网上变更:1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2非施工单位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3因关键岗位人员自身原因(如离职、重病、孕期、执业资格证书失效等)无法继续承担项目岗位管理工作的。4、因违法违规收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住建局应严格核实企业提交的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前款规定变更情形的不予受理;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申请企业及当事人。(二)变更人员的资格等级、业绩等应当符合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要求。(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需变更的人员提出申请后十五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变更申请,其中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住建局网上变更。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监理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局。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住建局。第十七条市住建局及其下属职能站所在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检查时,应当将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带班生产管理制度等作为检查重点。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信用扣分,并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予以约谈并通报;拒不整改的按照规定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并列入我局重点管理库,实行差异化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